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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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总局第16号令)
●《关于明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检函【2014】5号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70号联合公告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15】249号)
●《关于落实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函》(质检检函[2012]359号)。
3.1.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联合国);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联合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定》(ADR,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
●《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规则》(ICAO,国际民航组织)。
3.1.3相关检验标准
见附录D
3.1.4工作依据的审核、更新
检验监管处适时组织人员,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标准进行清理、实时更新,确保检验标准是适宜、有效的,并在必要时持续更新,按《文件控制工作标准》(SB191801)执行。
4术语与定义
4.1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5职责
除依据《进出口化矿金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标准》(SB430806),检验监管处、分支机构、通关处、技术中心、科技处、法制处等分别履行相应职责外,各相关单位(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5.1检验监管处统一管理四川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组织制订检验监管规程文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组织检验监管人员上岗培训及考试。
5.2食检处:
负责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5.3分支机构:
负责本辖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口岸分支机构负责由本口岸出入境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口岸查验。
对出口大宗散装危险化学品,由产地分支机构对出口产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等项目实施产地检验监管;
口岸分支机构逐批实施危险公示信息核查,并根据贸易合同约定,视情况进行相关品质检验和数(重)量鉴定。
5.4四川局技术中心:
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特性鉴定和品质检测工作;
负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测工作。
6人员要求
6.1从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总局统一颁发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
现场检验、监管等执法工作需严格实施双人持证上岗。
6.2从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的人员应熟知相关安全操作规定,配备足够的查验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现场查验的安全操作需求。
7规程要求
7.1受理报检
要求报检人按照《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工作规程》(RC420301)如实填写报检单,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有关单证,货物名称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并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7.1.1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a)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附录A);
b)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c)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7.1.2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a)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附录B);
b)《出境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散装货物及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可不提供);
c)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当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及我国相关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等内容发生变更情况时,分类鉴别报告的有效性应重新确认);
d)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如是外文样本,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e)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7.1.3对于企业需反复提交的、内容一致的报检材料,可根据企业申请或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档案,受理报检时可不要求企业批批提供纸面材料。
7.2审单
7.2.1检务人员在报检环节对报检随附单据进行完整性审核和形式审查。
7.2.2施检人员在实施现场检验前按报检批次逐批审核报检材料的有效性、一致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a)报检材料中货物名称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名称的一致性;
b)对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是否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说明;
c)危险公示标签的编制是否符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或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签信息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等基本要素;
d)安全数据单与报检材料的一致性;
安全性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应至少包含《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
—物质或化合物和供应商的标识;
—危险标识;
—成分构成/成分信息;
—急救措施;
—消防措施;
—事故排除措施;
—搬运和存储;
—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物理和化学特性;
—稳定性和反应性;
—毒理学信息;
—生态信息;
—处置考虑;
—运输信息;
—管理信息;
—其他信息(包括关于安全数据单编制和修订的信息)。
7.2.3对报检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检人予以补正。
7.3检验
7.3.1检验依据
a)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b)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c)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d)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e)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至c)规定的技术要求。
注:
部分适用标准参见附录D。
当适用标准被修订时,注意使用最新版本。
7.3.2企业资质要求
申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企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或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7.3.3检验场所要求
开展危险化学品现场检验的场所,应为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
对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安全条件审查、批准、许可的,原则上不在该场所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活动的现场检验。
7.3.4检验内容
7.3.4.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包括安全、环保、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重)量等项目。
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a)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b)产品包装上应加贴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应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7.3.4.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对于列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其包装还应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要求。
7.3.5口岸查验
口岸分支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行查验,进口危险化学品批批查验,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E-CIQ抽批规则进行查验(出口大宗危险化学品批批查验),并填写《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口岸查验原始记录》。
进口危险化学品重点查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
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总局30号公告要求等。
出口危险化学品重点查验货物包装标记是否与检验检疫证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一致,包装状况是否完好等。
7.3.6现场检验
7.3.6.1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7.3.6.1.1检验检疫人员依据相关检验标准要求及报检申报材料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逐批现场核查,并填写《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原始记录》,经口岸查验过的内容,现场检验可免于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
a)产品信息。
核查包装件中盛装产品的品名、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成分构成信息(化学名称和浓度范围)、理化性质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b)危险公示标签。
核查危险公示标签加贴符合性及内容完整性、准确性;
c)安全数据单。
核查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内容是否符合第7.2.2条d)款要求;
d)包装外观。
检查危险化学品有无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
必要时采取堆码、倒置、气密、液压等检验方式检查确认包装件的防护性及运输适应性;
e)包装标记。
核查包装标记各要素、尺寸及危险公示标签加贴符合性;
f)包装情况。
应核查其是否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关于包装的要求;
对产品标准中无包装要求的,应核查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是否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对于列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进口危险化学品,还应核查其包装是否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或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的相关包装要求。
g)其他情况。
核查在运输过程中需添加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添加抑制剂、稳定剂等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是否添加了相应保护性液体、惰性气体、抑制剂或稳定剂;
核查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填充量;
核查衬垫或吸附材料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性;
对于大宗散装货物可视情况免除与包装相关的核查内容。
7.3.6.1.2根据现场检验情况,确定是否需进一步抽/采样进行部分或全部危险特性项目、品质项目的实验室检测,以验证报检货物与报检材料的一致性。
对需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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