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教程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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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按公司法规范时,用作出资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未经评估,其价值被高估;
反馈问题:
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大集团”)2010年补充出资的原因,对于美大集团、发行人、债权人有何影响,美大集团会否因此遭受处罚。
解释:
(一)美大集团存在出资不足的历史原因及其补足过程1997年3月,美大集团根据海计经企(1997)145号、海体改工(1997)13号《关于同意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法>
完善的批复》,按《公司法》要求对其股东及出资进行规范。
根据海计经企(1997)145号、海体改工(1997)13号文,美大集团的实收资本5,731.1万元中,海宁市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以原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存量资产投入,折合人民币3,534.3万元,占61.7%;
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以原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存量资产投入,折合人民币2,196.8万元,占38.3%。
2000年12月,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和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股权转让给夏志生等7位自然人时,美大集团委托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美大集团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该事务所出具的海正所评(2000)第173号《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美大集团的实收资本为1,645.86万元,与美大集团规范登记时的注册资本相差人民币40,852,404.8元。
经美大集团自查,造成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美大集团1997年规范登记时为符合[1992]浙计经企第1489号《浙江省省批企业集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省批企业集团“生产性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实有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的要求,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和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用以作价出资的原浙江省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净资产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被高估的情形。
为夯实公司资本、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010年7月20日,美大集团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由全体股东夏志生、夏鼎、夏兰、鲍逸鸿、王培飞、徐建龙、马菊萍、钟传良、徐红9人以货币方式向美大集团补充出资40,852,404.8元。
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出具海正健会验字(2010)第581号《验资报告》,美大集团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资金合计人民币40,852,404.8元。
经查,美大集团已就上述补足出资事宜在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对发行人及美大集团的影响1、对于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的前身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美大有限”)系由美大集团和夏鼎于2001年12月29日共同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设立。
经多次货币增资后,美大有限的注册资本于2010年8月2日增加至5300万元。
美大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该等出资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到位。
2010年9月,美大有限以其截至2010年8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亦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到位。
据此,美大集团系以货币方式对美大有限及发行人出资,历次出资均已经审验到位,其出资义务已足额履行。
美大集团历史上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对美大集团自身的影响虽然美大集团1997年规范设立时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但美大集团已于2010年8月补足出资,该等补资已经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至此美大集团的注册资本已全额到位,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的情形已得到有效改正,目前已不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
另根据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美大集团2010年度、2011年1至6月海正健会审字(2011)第69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6月30日,美大集团的总资产为500,358,959.31元,总负债为107,859,953.80元,净资产为392,499,005.51元。
因此,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目前美大集团的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美大集团会否因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遭受处罚就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美大集团已于2010年7月主动向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改正、补足出资。
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同意了美大集团的补资申请,并为美大集团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美大集团未因该等出资问题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2011年10月14日,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美大集团成立以来,不存在因公司登记事宜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美大集团及美大集团现任股东对上述出资不足不存在责任,且公司现任股东已主动纠正。
该局将不会就此对美大集团及其现任股东作出处罚。
另根据美大集团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大集团未因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与第三方发生过纠纷。
(四)查验及结论就美大集团2010年补充出资相关事宜,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1、查阅了美大集团、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了海计经企(1997)145号、海体改工(1997)13号《关于同意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法>
完善的批复》;
3、查阅了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海正所评(2000)第173号《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海宁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海正健会验字(2010)第581号《验资报告》及海正健会审字(2011)第696号《审计报告》;
4、查阅了海宁市工行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美大集团出具的《关于注册资本事宜的说明》;
等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美大集团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已得到改正,该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障碍。
分析:
(1)全体股东同意以货币方式补充出资。
(2)主管工商局出《证明》,确认公司未受过处罚,公司对股东出资不足不存在责任,不会对公司及股东作出处罚。
(3)主管工商局出具《关于注册资本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说明》,确认当时公司登记符合操作规范,此类情况在当时政策环境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工商局不作任何处罚。
(4)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出资不足问题,不会对目前公司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华虹计通(300330)
瑕疵:
1999年,华虹计通有限增资过程中以自有资产作价作为原有股东出资的行为其实质造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实。
关于1998年12月《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反馈意见问题6)。
(一)关于《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具体内容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合资经营上海华虹计通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合同书》、《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1998年12月4日,上海华虹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腾信息、浦交投资、公交科研所、天星信息及自然人股东代表楼生琳签订《合资经营上海华虹计通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合同书》,一致同意在计通智能卡的基础上通过增资扩股,将其注册资本从100万元扩大到1,300万元。
1998年12月8日,上海华虹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腾信息、浦交投资、公交科研所、天星信息及自然人股东代表楼生琳签订《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计通公司原资产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由计通公司各方股东自己协商处置,并承担新合资公司之前的债务。
二、计通公司的无形资产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为基础上溢90万元,即在新合资公司实际投入为190万元人民币。
三、原计通股东的溢价比例为:
法人股按1.5倍,自然人按2.5倍计算。
……五、无形资产部分经会计事务所评估后注入新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其实际数额不影响协议溢价,但不到协议溢价,差额部分另外协商办法补差。
……”
(二)关于上述安排的原因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与时任计通智能卡董事长廖萃琪、本次增资后任华虹计通有限董事长夏钟瑞、总经理楼生琳访谈的查验,上述新老股东签订上述补充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本次增资时,原计通智能卡的注册注本100万元系充实的,若净资产不足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应该由老股东负责补足,而净资产值超过100万部分归老股东享有,由其自行协商处置。
同时出于保护老股东的权益,各方明确计通智能卡在经营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未在账面体现的无形资产“非接触式IC卡公交电子月票系统”归老股东享有并同意其作价90万元,作为本次增资中老股东的新增投入,并约定了老股东在该90万元出资中各自所享的比例。
(三)关于《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1、计通智能卡的净资产情况根据上海锦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沪锦科(99)2014号审计报告,截至1998年12月31日,计通智能卡账面资产总额为405.98万元,负债总额300.36万元,净资产105.62万元。
同时,自审计截至日至本次增资完成前,未发生其他导致计通智能卡增资前实际净资产值低于100万元的情形。
2、计通智能卡本次增资前,净资产值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处置情况
(1)账面净资产超过100万元部分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申腾信息与浦交投资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与时任计通智能卡董事长廖萃琪、本次增资后任华虹计通有限董事长夏钟瑞、总经理楼生琳访谈的查验,截至1998年12月31日,应归老股东享有的计通智能卡经审计净资产值为5.62万元,由于绝对金额过小且资产难以分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新老股东口头协商同意,该笔净资产以及1999年3月增资款到位前,新形成的超过100万以上的净资产均不再由老股东分配,而由增资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2)账外无形资产“非接触式IC卡公交电子月票系统”根据上海浦东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浦评估[1999]014号资产评估报告及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出具的沪评审[1999]128号确认通知,该无形资产评估值为131.46万元。
经查验,在本次增资中,该无形资产的处置完全根据《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即该无形资产归计通智能卡老股东享有,并作价90万元作为老股东的新增投入,具体出资金额为申腾信息15万元、浦交投资9万元、公交科研所6万元、28名实际自然人股东60万元并按各自原出资比例分配。
经查验,2011年1月31日,作为当时华虹计通有限控股股东申腾信息的主管部门上海科学院出具沪科院[2011]4号《关于同意上海华虹计通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批复》,同意确认华虹计通有限1999年增资的相关事项。
(四)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合法合规性经查验,本次增资中,无形资产的出资系根据各方签订的《关于计通公司无形资产溢价计算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以计通智能卡研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账外无形资产作价90万元,其实质是对于该增资前由原公司形成作为应该由老股东享有的资产,并在本次增资中予以体现。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无形资产的作价未能以新股东溢价增资的方式予以实现,而是由计通智能卡原有股东将当时属于计通智能卡的账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协议作价90万元作为计通智能卡原有股东对华虹计通有限的增资的行为,其实质导致了注册资本不实。
华虹计通有限现有全体股东在2010年5月28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自愿按持股比例以2009年度分红获得的红利补足上述90万元出资,并由立信事务所于2010年7月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24817号《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复核报告》,确认截止2010年7月7日,华虹计通有限各股东出资均已到位。
华虹计通有限于2010年8月3日在长宁工商局办理完毕相应的出资方式变更的工商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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