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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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立覆盖面100%的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鼓励研究生积极投身创新实践,提高创新能力。
5.充分发挥科研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强化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和权益。
三、实施对象
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并在学校参加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包含MBA、MPA)。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资助范围
博士研究生(含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后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以资助学费和生活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含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用以资助学费。
目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学年1.2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学年1万元,以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2.等级、金额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于国家下达和学校筹集的研究生教育经费,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金额及获奖比例见下表。
学生类别
学业奖学金等级
奖励金额(万/年)
获奖学生比例
博士研究生
–
1.68
10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
二等
0.6
3.指标配置
学校按照上述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统筹学业奖学金获奖指标,并根据校内各学院(包括人文科学研究院、体育系、图书馆、高教所等,下同)当年的招生类别和实际招生数量,将学业奖学金获奖指标随招生指标一同下达各学院。
4.资助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年限为3.5年,到期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中的学费部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年限为2.5年。
延期毕业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硕士研究生暂不收取学费。
5.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1)博士研究生所获学业奖学金的学费部分由财务处直接代扣;
生活费部分由财务处分12个月逐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
(2)博士研究生因休学,出国三个月以上,或未按学籍规定注册,学校将停止其享受学业奖学金,符合学籍管理条例中恢复学籍的有关规定的,在恢复学籍的同时可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
6.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1)根据其入学时的综合成绩,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在招生录取时确定;
入学后第三学期末,由导师在其名下招收的同级硕士研究生所获学业奖学金的额度范围内,按学校统一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进行重新评定,评定结果由学院汇总后报校研究生院(每年2月底前),并从第四学期起按重新评定的结果执行。
(2)硕士研究生所获学业奖学金作为学费,由财务处直接代扣,不足部分,需另行缴纳或通过助学贷款缴纳。
五、助教、助管、助研岗位
除了经批准设置的少量博士生助教岗位外,助教和助管岗位原则上面向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获或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
每名博、硕士研究生只可同时受聘一个助教、助管或助研岗位。
1.博士研究生
(1)除少数获得助教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外,其余的各年级博士研究生必须承担一定的助研工作,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助研津贴。
助研津贴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的助研津贴和学校按以下方案给予的助研配套津贴构成。
符合学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学科扶持基金(另行规定)申请条件的导师,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在获准期和获准的额度范围内由扶持基金代为支付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中的导师支付部分。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配套方案
学科门类
导师支付标准D
(元/月·
人)
学校配套标准X
工科
200≤D
X=D且≤300
理科
150≤D
X=1.5×
D且≤300
文科
100≤D
X=2×
(2)导师可选择按学年或按学期签署研究生助研工作聘用合同,导师应在签署聘用合同的同时,将聘期内助研津贴中导师提供的部分一次性划入学校的专门帐户。
导师提供的助研津贴及学校提供的助研配套津贴由学校财务部门逐月发放。
(3)博士研究生助研配套津贴最长资助年限为3.5年,到期后,导师可继续给予博士生助研津贴。
(4)经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批准,部分承担大面积本科教学的学院可申请设置少量博士生助教岗位,博士生应聘助教岗位需征得导师同意,并由设岗学院负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研究生自次月起需参与导师课题组的助研工作,同时停发助教岗位津贴。
对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学校按9600元/年·
人的标准逐月(12个月/年)发放博士生助教岗位津贴。
2.硕士研究生
(1)非委培、定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含MBA、MPA)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必须参与学校的三助工作。
(2)学校在硕士生中设立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其中助教岗位数量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确定;
研究生助管岗位的数量及配置,依据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实际需求,由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确定。
助教和助管的选聘及考核由实际聘用部门负责。
(3)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7000元/年·
人,获得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学校按550元/月·
人的标准逐月发放助教岗位津贴,其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分等级一次性发放;
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6600元/年·
人,获得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学校按550元/月·
人的标准逐月发放助管岗位津贴,助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
助教、助管岗位聘期按每学期6个月计,中途被解聘的研究生自次月起需参与导师课题组的助研工作,同时停发助教、助管岗位津贴。
(4)学校按未获得助教或助管岗位的非委托定向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数量设置助研岗位,未获得助教或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必须参与导师课题组的助研工作,经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助研津贴。
(5)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学校提供的基本助研津贴(315元/月·
人,每年按12个月计,不超过2.5年),和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情况,从科研经费中酌情支付的助研津贴构成。
硕士研究生助研工作的安排和考核由导师负责,每学期末由导师对硕士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导师考核不合格、且经学院复核认为确未足量参与助研工作者,将酌情减少直至停发下一学期的助研津贴(包括基本助研津贴)。
(6)导师可选择按学年或按学期签署研究生助研工作聘用合同,导师应在签署聘用合同的同时,将聘期内助研津贴中导师提供的部分一次性划入学校的专门帐户。
导师提供的助研津贴及学校提供的助研基本津贴由学校财务部门逐月发放。
3.其它
(1)2008年入学的推荐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不含硕博连读研究生)采用过渡方案,原属国家计划内的推荐免试直升硕士生享受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原属国家计划外的推荐免试直升硕士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
自2009年起,推荐免试直升研究生所获得的学业奖学金等级在录取时确定。
(2)研究生发生学籍变动时,由导师预支且已划入学校助研津贴专门帐户的经费,经研究生院复核后财务处将退回原支付帐户。
(3)研究生因休学、出国三个月以上、未按期注册等,学校将停发硕士生基本助研津贴或博士生助研配套津贴。
符合学籍管理条例中恢复学籍的有关规定的,在恢复学籍的同时继续执行。
六、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基金”,对因本人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具体操作按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七、计划内、计划外奖学金
除科研实践综合奖纳入新设立的研究生创新基金(另行设置)外,其它计划内、计划外奖学金按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八、硕博连读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入学后至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前,享受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同时学校按照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中的生活费标准发放硕博连读研究生津贴(400元/月·
人)。
硕博连读研究生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前,导师可根据其参与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助研津贴(不设下限),学校按博士生助研津贴的配套办法予以配套;
通过资格认证后,其学业奖学金及助研津贴按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执行。
本细则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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