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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常特别的特别法”:
海商法的精神/特点
1、历史悠久——最古老的商法
2、风险意识(避免风险制度:
避碰、适航、安全;
减小风险制度:
海难救助;
风险分摊:
共同海损,海上保险);
3、高度的国际性;
4、公法性;
七、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1、国际统一化;
2、船方责任加重,更加公平合理;
3、公法扩大化;
4、以货物为中心转向以船舶为中心立法;
5、船员立法从福利型转向资格型;
八、海商法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
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内容:
1、各国海商法的基本内容:
(1)船舶;
(2)船员;
(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
(4)海事赔偿;
(5)海上保险制度;
2、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
九、我国海商法的适用效力
(一)水域范围;
空间效力:
art2;
海上货运的内容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除了第四章以外的其他各章既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也适用于海上运输。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运输和沿海运输的区别:
(1)责任制度不同;
(2)运输单证不同,前者提单,后者是不可转让的运单;
(二)船舶范围:
art3
第二章海事法律关系
一十、概念:
由海事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海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十一、主体:
1、特点:
(1)多元化;
(2)涉外性;
2、分类:
(1)船舶所有人(船东);
(2)船舶经营人;
(3)船舶承租人;
(4)多式联运经营人;
(5)海上保险人;
(6)船员
一十二、客体:
1、行为;
2、劳务;
3、财产;
4、相关利益;
一十三、内容:
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
2、单务、双务
第三章船舶
第一节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十四、船舶的概念:
art3(背)
一十五、法律性质:
1、合成物——不可分割性;
2、按不动产处理——等级制度art9;
3、人格化属性——拟人化处理;
一十六、特征:
1、动产的特殊性;
2、高度的国际化流动性;
3、巨大的致损可能性;
4、财产权益的不可分割性和牵连性;
第二节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
一十七、船舶登记的意义:
1、确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船舶权利的依据;
2、产生船舶国籍、国籍港和航行权的依据;
3、对抗第三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一十八、船舶国籍和船旗
(一)船舶国籍
1、定义:
船舶所有人安好走啊某个国籍的船舶登记规定在该国进行登记,去的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规定的旗帜;
2、意义:
确认航行权的依据;
适用国内法的依据;
3、条件(三种标准):
(1)船舶所有人的国籍;
(2)船员国籍;
(3)船舶所有人所住地或船舶建造地;
(我国是1和2,不承认双重国籍)
(二)船旗
依照所属国的规定所悬挂的旗帜;
确定国籍;
维护公海航行秩序;
3、方便旗制度:
在适用开放制登记的国家,无论船舶与该国有无联系,均予以登记,允许其悬挂该国国旗的制度;
利:
船旗国获得登记费和税款收入;
船东逃脱高额税费;
促进船旗国船员就业;
弊:
技术安全检验监督不够;
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的商船队;
方便了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船员
第一节概述
一十九、概念art31
二十、法律地位我国:
独立法律地位
二十一、资格:
1、中国公民;
2、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船员的权利和义务p76
二十二、权利:
1、工资津贴请求权;
2、生活保障请求权;
3、残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费请求权;
4、休假请求权;
5、退休金请求权;
6、获得保险请求权;
7、返回原港请求权;
8、救助报酬请求权;
二十三、义务:
1、提供劳务;
2、忠实义务;
3、遵纪守法;
4、禁止私载,夹带违禁品
第三节船长
二十四、概念:
受船方聘用或雇佣,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
二十五、职责和权限:
1、管理和驾驶船舶;
2、负责船舶安全和秩序;
3、出具证明文件art37;
4、处理紧急情况art28;
5、代理签订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提单);
二十六、义务:
1、完成航行;
2、检查船舶适航能力;
3、置备相关文件;
4、在船指挥;
5、谨慎注意;
6、监督船员;
7、海难救助;
第五章船舶物权
二十七、概念:
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
二十八、特点:
1、特别法物权;
2、客体单一性;
3、公示方法特殊性,所有权:
登记;
抵押权:
留置权:
占有;
优先权:
不具有公示性;
4、优先顺序多重性;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二十九、概念:
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十、客体范围:
合成物;
三十一、取得和消灭:
(一)取得:
要式法律行为art9、art10;
三十二、“建造中船舶”所有权
“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三十三、概念: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十四、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
2、“提供”而非转移占有;
3、登记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十五、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设定
1、主体条件: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抵押人:
船舶所有人,所有人授权人,建造中船舶的建造人;
2、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art12;
抵押登记art13第一款;
3、主观条件:
共有船舶:
统一意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同人同意。
(二)行使:
1、依法拍卖art11;
2、同一船舶上不同物权(优先权>
留置权>
抵押权);
3、同一船舶上多个抵押权(同一天的按同一顺序受偿);
(三)消灭:
1、主债消灭;
2、抵押船舶消灭;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4、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
三十六、船舶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查询权;
2、投保权;
art15;
3、同意转让权及追索权art17;
4、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船舶留置权
三十七、概念:
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三十八、特点:
1、仅适用于法定合同之债:
造船、修船;
2、实际占有;
3、仅用于保护造船人、修船人再合同中应取得的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
三十九、取得和消灭
1、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
2、造船、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
3、合同中未约定不得留置;
(二)实现——宽限期:
1、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2、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间内履行;
3、债务人扔不履行则课执行;
4、申请法院拍卖船舶;
1、债权消灭;
2、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
3、丧失占有;
第五节船舶优先权
四十、概念: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十一、特点:
1、法定性;
2、依附性(依附于船舶);
3、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权);
4、秘密性;
四十二、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art22
(一)适用范围:
1、工资、报酬;
2、人身伤亡赔偿;
3、港口归责;
4、海难救助款项;
5、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
(二)受偿顺序:
按art221—5的顺序(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
处理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
2、保护船员利益;
3、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
4、人身伤亡之债优于财产损害之债;
1、与其他船舶的物权:
优先权>
抵押权art25第一款
应先行拨付一些费用art24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各项海事请求权之间:
art221—2—3—4—5
倒序原则/先发生后受偿art23:
(1)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如果发生在其他各项之后,则应该优于其他各项受偿;
(2)如果同一船舶有两个以上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后发生的先受偿;
(3)其他四项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权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则按比例受偿;
四十三、优先权的取得、转移、行使和消灭
法定的海事请求权一旦发生,就自动取得;
(二)转移:
随着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
(三)行使:
司法程序(法院扣押,拍卖船舶)
(四)消灭:
art29:
1、1年时效届满;
2、法院强制出售船舶;
3、船舶消灭;
4、所有权转让距公告期60日届满art29;
5、债务得到履行;
第六章海上货物运输
四十四、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四十五、特点:
1、风险大(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人为事故);
2、国际性;
3、法律效力常涉及第三人;
4、一般是要式合同;
四十六、种类
1、班轮货运合同/件杂合同/零担合同;
2、航次租次合同;
3、海上货运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
四十七、海上货运当事人
1、承运人: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
2、实际承运人;
3、托运人;
4、收货人
第二节有关海上货运的国际公约
四十八、产生背景
四十九、海牙规则
(一)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
2、管货——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3、不得不合理绕航;
4、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接受货物或装船后签发提单;
p.s适航:
(1)使船舶适航——适船:
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灯方面能够抵抗船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2)适员:
妥善的配备船员、装备船员和配备供应物品;
(3)适货: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货、载运和保管义务。
(二)承运人责任期间——海牙期间:
即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
(三)承运人责任免除制度——不完全过失责任
免责条款:
17项,课本p160
“航海过失”免责:
1、驾驶船舶过失免责;
2、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四)统一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100英镑/件或单位;
(五)规定了诉讼时效(托运人诉承运人的时效):
1年;
(六)明确了公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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