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质量保证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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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质量保证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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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一个或以上质量特性不符合技术图纸、文件或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及封样的产品,都视为不合格品。
2、认可进货:
指需方对供方提供的物料的检验,以供方提供该批物料的检验报告作为需方入厂检验依据,仅对数量、型号规格、外包装等进行验证的一种进货检验和供货方式。
3、不合格(缺陷)分类:
以产品的某类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缺陷)分为A、B、C类。
(A类不合格(缺陷):
对使用、维护产品或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危害或不安全的缺陷,或损坏重要产品功能的缺陷,也称致命缺陷;
B类不合格(缺陷):
不同于A类不合格(缺陷),但引起失效或显著降低产品预期性的缺陷,也称重要缺陷;
C类不合格(缺陷):
不会显著降低产品预期性的缺陷,或偏离标准差但只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也称轻微缺陷。
)
第二章:
供方所供产品名称和规格
1、供方向需方提供的零部件类别为:
等。
2、如供方在与需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后新增加不同类别的零部件,须与需方重新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处罚,并停止使用未经确认的零部件。
3、对于供方提供的零部件规格的增加或消除,由需方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控制程序、零部件确认管理制度等流程要求进行认定监控。
第三章:
供方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要求
1、供方产品基本质量要求按需方最新的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
对违反需方企业技术标准的行为,需方将按照本协议追究供方责任。
对于本协议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要求追究供方责任。
本协议所提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指最新颁布的版本,供方应适时留意标准版本的修订状态。
2、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
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
3、供方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最新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技术文件如发生歧义,解释权在需方。
4、供方在首次批量提供物料前,应按《供应商质保能力调查表》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
5、供方的环保产品应满足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
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技术状态时(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更换或新增关键重要设备、更换或新增模具、改变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特殊过程或关键过程的生产工艺更改等技术类更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够正式供货。
由于供方私自更改而引发的一切质量损失(包括所有关联的质量损失)均由供方承担,除此之外,需方有权对供方追加质量考核,最低限度为2万元。
2、供方对原材料应进行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
供方必须建立关键原材料、关键部件的分供方清单,并提交给需方。
供方需要增加、更换分供方或者委外加工方时,必须先书面向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分供方或委外加工方资料,经需方同意(必要时进行重新送样确认)后方可配套供货。
否则一经发现违反要求,如出现批量质量问题、出现分供方关键物料产品和产地不一、弄虚作假等情况,由供方承担全部质量损失。
3、若需方对供方所供产品所用材料或部件的型号、等级、分供方、委外加工方、生产技术工艺等方面有明确文件要求,供方必须严格执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责任由供方承担。
除此之外,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处罚。
4、需方对供方产品的包装或标识有特殊的书面要求时,或需方为区别不同供方的物料而作出生产厂家及其他标识要求时,供方应严格执行,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处罚。
5、为防止退回供方的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需方有权对有可能混入的不合格品作专项测试,需方若发现供方把退回的不合格品(含其它同类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或整批不合格品再次送货时,所造成需方的全部损失均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该批物料价值的20%违约金或不低于2000元的质量处罚,需方有权暂停供方供货资格。
6、供方若把需方退回的不合格品(或其它同类不合格品),经返工再次送货的,必须事先通知需方并得到书面同意后才能供货,供货时对该产品应做好标识,否则造成需方的全部损失按本协议第三章第二条第7点处罚。
7、供方不按需方要求或双方约定要求提供产品,出现货不对板或弄虚作假欺骗需方等情况时,供方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需方有权向供方追加质量考核,最低限度为2万元,并且需方有权暂停供方供货资格。
8、需方提出派员到供方处利用供方的资源根据需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时,供方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在供方处检验合格,并不排除需方在收货时再次进行进货检验。
供方在需方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
如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区供方3天内、本省供方5天内,外省供方7天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
如供方逾期未能办理退货,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5‰的仓储费,以后每周可按上周仓储费的两倍收取仓储费,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归需方。
2、需方在检验发现关键性能不合格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现场报废;
且当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关键性能不合格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整改或停用该供方的供货资格。
3、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或同意,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回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理:
①.含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原则上不允许回用;
②.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首次回用扣除该批物料价值的5%,第二次回用(由于供方整改不到位,在后续生产中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扣罚该批产品价值的10%;
以此类推增加扣款比率(每次增加5%);
③.含有C类不合格(缺陷)时,首次扣除该批物料价值的3%,第二次回用(由于供方整改不到位,在后续生产中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扣罚该批产品价值的6%;
以此类推增加扣款比率(每次增加3%);
④.以上扣款不低于100元,不超过2万元;
⑤.当供方当月回用次数超过3次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整改或暂停其供货资格。
4、需方在检验过程若发现供方物料存在不合格时,供方应当用合格品补足物料。
5、供方供给需方的产品,在需方进货检验中,月度批检验合格率不得低于99.9%,批定义为以需方的采购订单数量作为一个批次:
5.1计算公式:
当月批合格率=×
100%。
5.2在进货检验中,供方产品的当月批合格率<99.9%时,需方有权根据供方产品的具体当月批合格率,按下表规定对供方进行处罚:
合格率范围
99.0%≤合格率<99.9%
95.0%≤合格率<99.0%
70.0%≤合格率<95.0%
合格率<70.0%
处罚金额
500元
1000元
1500元
2000元
5.3当供方月度所供物料价值不足处罚金额时,按其当月所供物料总价值的80%扣取。
6、供方供给需方的产品,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单批检验合格率不得低于99.9%,批定义为以需方的采购订单数量作为一个批次:
6.1计算公式:
当批检验合格率=×
6.2在进货检验中,供方产品的单批合格率<99.9%时,需方有权对供方的不合格批,按造成不合格的缺陷类别,根据下表规定处罚:
不同不合格类别的处罚标准
备注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一批产品同时出现多种类别的不合格,按最严重不合格类别处理
500元/批
300元/批
初次出现不处罚,重复出现200元/批
6.3若供方不合格批已作单批合格率不达标的考核,该批不再纳入月度批不良计算,不作重复性考核。
7、对于需方认可检验的物料,需方可随时进行抽查,在需方进行的抽查中判批不合格、生产过程上合格率不达标,需方按本协议中相应条款对供方进行处理;
在需方生产、售后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供方需承担该质量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需方还有权向供方追加不低于2万元的处罚。
第四条:
供方在需方生产过程及成品检验中的质量责任
1、生产过程中个别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供方应当立即无偿提供合格品替换,保证需方正常生产(以仓库退换货的形式执行)。
2、供方供给需方的产品,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当月上线合格率不得低于99.7%,批定义为以需方的生产订单数量作为一个批次:
2.1计算公式:
当月上线合格率=×
2.2供方所供产品在需方生产时,月度上线合格率<99.7%时,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处罚,基本处罚条款为当月上线合格率每降低0.1%处罚50元(降低不足0.1%的按四舍五入算),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3、供方供给需方的产品,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单批上线合格率不得低于99.7%;
3.1计算公式:
单批上线合格率=×
3.2供方产品在需方生产上线过程中,单批上线合格率<99.7%时,需方有权对该批直接处罚500元,但该批不再纳入月度上线不良考核。
4、供方所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共同鉴定,确实属于供方物料质量问题时,供方应按1:
1的比例进行更换零部件赔偿给需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且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此批物料价值2倍以上的处罚,但不高于2万元。
5、成品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方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低于500元/批,但不高于2万元。
6、供方产品在需方生产过程发生质量事故或成品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需要进行返工或返修的,经查明原因属于供方物料不合格造成,供方应承担返工/返修引起的所有费用及误工损失,且需方有权向供应商追加质量处罚,处罚金额不低于5000元。
7、误工损失:
因物料下线率高、现场返修等导致生产效率低下或停产,从而造成的生产人员和设备空运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每次误工损失的计算公式如下:
误工损失=停产生产线(工序段)人数×
影响时间×
6元/人·
时。
第五条:
供方在需方产品储存的质量责任
1、供方应保证所供产品在需方材料仓库合理库存条件下,在规定的库存期间(印刷件类1年,电器类、钣金喷涂类、塑料类2年)内,其质量仍应符合需方要求,否则需方有权退货或拒付货款。
2、供方产品在需方合理的储存期间,出现任何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免费给予需方更换。
第六条:
供方在需方产品售前及售后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供方所供物料正常使用寿命(自需方产品制造之日起计算)为5年(压缩机6年),供方应对正常使用寿命内的物料承担质量责任。
供方不能向需方提供库存时间超过1年的产品,供方必须标识制造日期。
对于无制造日期的产品,需方有权不接收。
对于无法标识制造日期的产品,正常使用寿命从需方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2、若供方物料在规定的寿命期内出现故障,造成需方的维修费用;
或当不能维修或用户要求退机时的费用,造成用户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发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若国家监督机构抽查发现供方的物料不合格(包括违反《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由此而导致的罚款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4、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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