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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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
第十四章辞职辞退
第一节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
一、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涵义
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这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特定概念。
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
一般说来,辞退无需事先征得公务员的同意,而是公务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特征
辞职辞退赋予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双向选择权。
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有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则有根据法律规定辞退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权力。
公务员的辞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辞职是公务员的法律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
劳动权包括了择业权,而辞职正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
权利的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愿,他既可享受,也可放弃。
所以,公务员是否辞职,由公务员本人自行决定。
对于公务员辞职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第二,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从法理上讲,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所以,公务员的辞职必须经本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即辞职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
公务员依法辞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获得重新就职的权利,在辞职者担任其他国家公职以后,其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第四,辞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
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公务员的辞退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
国家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有依照法律解除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权力。
这种权力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
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行政机关就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无需征得公务员的同意,公务员是这种权力关系的被动客体。
第二,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即只有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事由出现以后,行政机关才能终止其与公务员的职务关系。
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不得被辞退。
不然,就是对公务员工作权利的侵犯,行政机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规定是保障公务员权利的重要手段。
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公务员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对公务员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而,法律程序的规定既是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又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必要的限制。
第四,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即可以享受待业保险。
辞退实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处理行为,当然这种处理不属于、也不是对公务员的惩戒范围。
这种行为的后果客观上会给公务员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对于公务员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体现了对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周全性。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握辞职与自动离职、辞退与开除的区别。
(一)辞职与自动离职。
公务员擅自离职超过一定期限,即作自动离职处理,或说“即视为自动离职”。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辞职与自动离职的第一个差异:
辞职是公务员本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确认这种意思表示,并予以必要的保护。
而自动离职尽管是由公务员的擅自离职行为引起的,但自动离职本身并不一定是公务员希望得到的法律后果,而是由法律认定公务员的擅自离职行为导致自动离职的后果。
两者的第二个差异是,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行使与否及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法律不加干涉,由公务员本人自由处理;而自动离职则是一种违纪行为,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公务员本人所能决定得了的,而是由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即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是法律预先设定了的。
(二)辞退与开除。
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只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失职,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屡教不改的公务员。
而辞退则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公务员被辞退的原因可能是公务员具有违法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开除的程度,也有可能不全是公务员本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从两者的法律后果看,尽管都是终止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但公务员被辞退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而被开除者则不能享受这些待遇。
第二节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略)
第三节建立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是对传统人事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改革成果的体现和巩固。
(二)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是对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
(三)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是保证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
二、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童义
(一)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二)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是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表现形式。
(三)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的重要条件。
(四)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是确保国家行政机关辞退权不被滥用的法律保证。
(五)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措施之一。
第四节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条件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条件是指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辞职的法律权利,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辞退公务员的法律权力。
一、公务员辞职的条件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公务员的辞职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辞职的肯定性条件,就是公务员不愿意或不适宜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可以提出辞职,经任免机关批准后,离开国家行政机关。
公务员不愿意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可能是由于本人志趣不在行政工作而愿从事其他工作,可能是由于其所学的知识不适用于行政岗位,也可能是本人性格等原因而不愿在行政机关工作。
公务员不适宜在机关工作,则可能是由于个人健康的原因不能担任行政工作,可能是本人的能力所限不适宜在行政机关工作,也可能是在行政机关发生行为过失造成不良影响而辞职。
不管是“不愿意”还是“不适宜”,都是公务员自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公务员的意愿而强制其辞职。
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并不是对上述肯定性条件的否定,而是对肯定性条件的限定和补充。
只有在符合肯定性条件而又在限制性条件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况下才可以辞职。
公务员辞职,具有下列限制:
1.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为了维护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有三到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只有在最低服务年限届满后,公务员才能提出辞职申请,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提出辞职申请,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公务员的辞职申请。
2.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这里所说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是指本职工作直接接触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诸如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的公务员。
他们因掌握国家重要的秘密事项,其辞职有可能因泄密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而不允许他们在这些岗位上提出辞职。
如果他们经工作调整脱离这些特殊岗位一定时间,其过去所了解情况已经解密,经批准后可以辞职。
二、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确定公务员辞退的条件是建立健全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关健。
将什么样的公务员纳入辞退的范围,不仅关系到被辞退公务员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事关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如果定得过窄,一些该辞退的公务员,就难以被辞退,辞退制度就起不到应有的淘汰作用;如果定得过宽,则意味着有可能把合格的公务员列入淘汰对象,走上了矫枉过正的路子。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立足本国的国情,借鉴外国的经验,对辞退公务员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下列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
(一)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根据公务员考核的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如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说明该公务员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已不适合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行政机关就可据此辞退该公务员。
(二)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公务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要经过认真考核加以确定。
这里所说的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所区别,主要是结合任职条件进行的考核,即考察公务员在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条件等方面能否胜任本职工作。
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公务员,行政机关一般会给予另外的适于该公务员工作能力的工作安排。
如果公务员拒不接受对他的合理安排,即可予以辞退,以保证行政事务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对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政府机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机构改革必然涉及到单位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编制员额的缩减。
如调整政府机构的职能,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业机构,撤销因人设事的机构,裁减人浮于事部门的人员,等等。
对在机构改革中和国家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中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等原因而需要调整工作的公务员,一方面,国家会从保障公务员权益的角度,作出合理妥善的安排,另一方面,公务员也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合理的安排,不要提出过高的要求,如果拒绝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行政机关有权予以辞退。
(四)公务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以辞退。
公务员有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的义务。
如违反这个规定,擅离工作岗位,则构成违纪行为,超过一定期限的,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被辞退就是承担法律后果的一种形式。
本项所说“旷工”,指公务员没有正当理由,不经请假,不上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本项所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是指除不可抗力如疾病、自然灾害,不可预料的事故等情形外,公务员超过探亲假、年休假、事假、出差假、女公务员产假等的期限,不论是旷工,还是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只要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都要予以辞退。
(五)公务员如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的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行政机关可予以辞退。
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为保证其有效地执行公务,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同时他必须履行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公务员的纪律。
如果不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的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但违纪的严重程度又达不到给予开除处分,对这样的公务员即可予以辞退。
2.任免机关审查批准。
公务员辞职事关重大,因而任免机关对于公务员提出的辞职申请必须认真审查。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批准。
面且,任免机关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超过审批期限,本人如坚持要求辞职的,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在三个月的审批期限内,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即不得未经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不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事实上的脱离行政机关。
如果公务员擅自离职,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国家公务员辞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要追究该公务员的责任。
所谓“擅自离职”,是指辞职申请人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在辞职申请不被批准后,未经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事实上的脱离行政机关。
擅自离职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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