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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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西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涵盖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六大分类中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四大分类(以下统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资产管理层级分为以下四级:
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资产业务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资产使用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资产账务管理、日常使用监管、处置等。
与仪器设备相关的其他业务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开放共享、专项统计、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第五条 学校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职责,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内部管理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并确保台账与实物相符。
仪器设备使用人(以下称“使用人”)是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名下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须为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
使用人的确定须经本人签字认可。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设置若干名设备管理员,协助其行政负责人加强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
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设备管理员名单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学校建立设备管理员定期培训制度,督促设备管理员及时了解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第三章 仪器设备建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固定资产账: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二)一次性购置100件(含)以上,单位价值400元(含)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对入账标准,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对消耗性材料、维修时购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一)仪器设备尚未完成到货验收手续的;
(二)仪器设备未明确资产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的;
(三)资产使用人因各种原因不适宜领用新资产的;
(四)仪器设备产权不属于学校的;
(五)无法提供建账所需的必要材料的。
第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新购置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并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学校同类仪器设备存量状况、经费来源、使用存放地点、安装环境等条件后有计划地购置,避免盲目或重复购置。
第十条 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建账金额根据购置价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
经学校批准制造的自制设备建账金额根据财务部门交付的自制设备财务决算报告确定。
通过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应提供调拨单、捐赠函等证明材料,建账金额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使用人提交建账申请后,该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进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待转固定资产库。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提交的仪器设备建账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该仪器设备的相关数据转入正式的固定资产库(以下简称“转固”)。
仪器设备转固后,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变更。
第十二条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建账;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建账。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线路等建账。
(一)有明确资产使用单位建账到资产使用单位名下;没有明确资产使用单位的,房间门外及房屋建筑关联系统均建账到物业甲方单位名下。
(二)对于和建筑物构成一体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等,不单独建账。
对于能够从整体建筑物拆分出来,其外观、功能未变,且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待项目竣工移交后,建账到物业甲方单位名下。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增值与减值。
已使用仪器设备为增加其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发生的相关支出(如增加附件、改造等),可以在原值基础上进行增值。
原则上不对已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减值处理。
第十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号。
标签(条形码或二维码)粘贴于设备显著位置,标签损坏后要及时补办。
第四章 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应加强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做到定期检查、维护,按其性能等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蚀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一一造册登记,记录日常管理、使用机时、维修保养等情况,造册封面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建账时间、建账原值、资产使用人等信息。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明细账与实物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以及账外资产。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应放置在校内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放置在校外使用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不得将仪器设备放置校外使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交接
第二十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到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属以下情形应完成仪器设备变动交接工作,并在资产管理系统完成相关内容的变更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资产使用人的变更。
如校内调动、退休、调出等;
(二)资产所属单位的变更。
如校内单位合并、分立及撤销等;
(三)资产使用人和所属单位变更。
如资产校内调剂、废旧利用等。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调动、退休、调出人员的资产变更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校内单位因合并、分立及撤销引起的资产变更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第六章 仪器设备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擅自处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发生的应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二)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
(四)擅自处置的。
其中第
(一)
(二)种情况在维修后尚能使用的,相关个人支付维修费用。
如果已无法维修,按第(三)种情况处理。
若无法修复及发生第(三)种情况时:
已达报废年限的,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5%赔偿;未达报废年限的赔偿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原价×(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
办公家具为15年;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仪器设备一般为10年(单价低于5万元的电子设备可按照6年执行)。
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
其中第(四)种情况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原值赔偿。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该类仪器设备的处置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第八章 惩 处
第二十七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出现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经批评仍不纠正者,学校对其提出通报批评。
如有违反本办法和国家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未达到学校建账限额标准,但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又确需的,由资产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造册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需要建立档案的,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涉及操作安全、保密等规定的,遵照学校安全保卫、保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折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内部管理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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