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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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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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案例:
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
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考虑到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的特殊情况,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应组织其参加不适合的活动,否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案例:
据《法制日报》报道:
2002年4月24日,西宁市昆仑中学一名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
被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问,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
马祥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13日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至西宁市成东区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从本案来看,老师发现马祥昏迷、抽搐后,仅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后,就不再过问,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职责。
最终延误马祥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案例:
2002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
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教师让学生买早点造成伤害学校应承担责任
2003年 9月日,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
初一年二班的班主任齐某上让本班学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在过公路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下落不明。
【审判结果】认为教师役使学生买早餐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同时教师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责之便,置学生安全于不顾,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买早点,虽纯属于个人私事,也所属职务行为,因而判决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案例1:
某小学一年级班主任,一天下午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安排了几名学生负责擦教室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
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
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一年级学生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又因为老师这一行为属于工作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所以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2:
田东县那拔镇六洲村六洲小学为迎接"两基"检查,让学生当起了油漆工,给学校"穿衣戴帽"。
小何、李某和韦同学被分在一个小组,他们负责给三楼的教室门框上油漆。
据调查,起火的汽油是学校买来稀释油漆用的。
当时,小何的任务是扶桌子,保护站在桌子上涂油漆的韦同学。
当油漆滴到韦同学的衣服后,他从桌上下来,将装在大可乐瓶里的汽油倒在瓶盖里,用来清洗衣物上的油污。
随后,换小何踩在桌子上涂油漆。
岂料,李某掏出了打火机玩火,不慎点着了汽油瓶,悲剧由此发生。
学校发现小何被烧伤后,让一名老师骑摩托车带上他,去六洲村甫老屯的个体诊所治疗。
小何的亲人赶到后,将他送到田东县人民医院治疗。
后来,因为伤情严重,小何先后被转入百色市人民医院、解放军三0三医院接受治疗。
他的伤残鉴定结果是:
全身60%的面积被严重烧伤。
为此何家将田东县教育局、那拔镇那拔中心小学、那拔镇六洲小学、农某(小何的班主任)、李某和韦同学共六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案情后认为,六洲小学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汽油这种危险物品,一遇明火或高温就会有燃烧爆炸的危险,这是人们可预料得到的,不属于不可抗力。
六洲小学和有管理义务的老师,却对这样的危险物品失去控制,没有人监管、专管。
李某违反学校的规定在校内随身携带打火机,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这与家长平时不注意教育、防范监护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于六洲小学是村级教学点,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那拔中心小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小何20.5965万元赔偿款,减去已支付的医疗费3.2168万,还应赔偿17.3797万元。
李某应赔偿9.3985万元,由于李某是未成年人,其赔偿款由其父亲代为垫付。
曾几何时,中国对于那些积极参加救灾抢险的青少年给予极高的荣誉。
十几年前,全国的少年儿童都学习过一个叫赖宁的中学生,他是扑救山火时牺牲的。
然而,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活动。
另外,学校也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案例:
某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义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
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身亡。
某甲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学校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措施,但因为在已知学生有不适合参加剧烈体育活动的身体特质的情况下,仍安排该学生参加集训,存在过错,所以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案例:
2007年9月,朱小颜(化名)到大连市昌平区一所打工子弟学校--经纬学校读初一。
2008年3月3日下午,朱小颜在上课时突发心脏病,老师未将她送往医院。
两个小时后,朱小颜病情加重,学校赶紧通知家长。
家长赶到学校后,孩子已停止呼吸。
朱小颜父母认为,女儿病发后,学校未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导致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女儿终于病亡。
学校没有尽到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理应对此事负责。
他们因此将经纬学校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经纬学校代理人在开庭时说,朱小颜发病后,学校老师已经找了一名医生对其进行抢救,无奈抢救无效;学校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同意赔偿。
根据死亡证明书,法院得知朱小颜死于先天性心脏病。
在入学前,朱小颜曾就此病做过手术,但是没有告知学校。
法院认为,朱小颜家长没将女儿患心脏病一事告诉学校,对此事应承担60%的责任;朱小颜在上学时发病,学校没有及时救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也应承担40%的责任,因此判决其赔偿朱小颜父母13万余元。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在发现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的家长,使家长及时实施保护行为。
学校需要告知家长的信息应当是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即这些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能够直接促使家长继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将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可预见的危险当中。
如未履行此通知义务,视为与学生伤害后果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学校免责,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案例:
文文生前就读于某中心小学一年级。
2005年10月28日午休课结束后,文文在上厕所时跌倒,后被该校学生和老师发现,即刻将文文送至医院救治,并通知了家长。
但遗憾的是文文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文文符合胸腺淋巴体质,其免疫力、抵抗力和应激能力较常人差,在轻微感染和外伤刺激下发生猝死。
事后,文文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赔偿。
法院认为,文文因特殊体质在轻微感染和外伤等刺激下发生猝死,均非双方当初所能预见和防范之范围。
学校在发现文文跌倒后及时采取了送至医院抢救等措施,在此过程中,学校并无不当之处。
现尚无证据可证实学校应对文文死亡存在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过错之责,故对文文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这里,上学、放学是指走读生,返校、离校是指住读生。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自行外出是指学校没有对学生的在校时间提出要求,或者学校虽有要求但得到学校允许的情况下,学生自己主动到学校以外活动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自行外出一般指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住读学生,而在中小学中,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学校是不应同意学生在教学管理时间内自行外出的。
擅自离校则是学生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校不允许、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学校管理范围的情形。
因此两种情形都是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管理,因而学校亦免除其责任。
但如果学校或老师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后不及时与家长联系,或因为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而引起的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以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这种情况下,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
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应当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
但是,如果学校设立了节假日校园开放时间并有专门人员值守开放场地或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校难免其责。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三)学生及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免责的情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案例:
某校是半封闭式教学管理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
一天,门卫发现学生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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