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那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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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操纵…………………………………………………(8)
4.1.1压力锅大体生产流程…………………………………………………………(8)
4.1.2压力锅关键工艺操纵…………………………………………………………(8)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8)
4.2.2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9)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方法………………………………………(10)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查验规那么…………………………………………………(10)
4.4.1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式………………………………………………(10)
4.4.2查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0)
5生产许可证书…………………………………………………………………………(16)
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18)
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18)
8监督检查………………………………………………………………………………(19)
9违法处置………………………………………………………………………………(20)
10收费……………………………………………………………………………………(20)
11工作人员守那么…………………………………………………………………………(20)
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21)
13附那么……………………………………………………………………………………(21)
附件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方法………………………………………(22)
1总那么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治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列入生产许可治理的压力锅产品,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治理的压力锅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利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治理的压力锅产品。
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各类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治理的压力锅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治理的压力锅产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备注
压力锅
不锈钢压力锅
最小规格~20cm
22cm~24cm
26cm~28cm
30cm~最大规格
铝压力锅
2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治理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为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沈阳),审查机构的职责包括:
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那么;
跟踪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转变,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那么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培训生产许可审查员;
组织对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
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沈阳)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
110032
联系人:
毕智涛
联系:
: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查验机构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查验、与企业的查验能力比对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查验机构
李阳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成都)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610031
李永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生产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3.1.1申请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3.1.1.1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查验手腕;
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治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
3.1.1.7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物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专门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物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企业生产利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平安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企业生产治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利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利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利用方式、利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利用环境、利用温度、利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产品型式查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3.1.2.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申请受理
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超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3.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数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试生产
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能够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需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查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那么的规定批批查验。
查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实地核查
3.3.1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打算,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3.3.2审查组一样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数来自同一单位。
其中,必需包括熟悉相关产品生产、查验的专业人员。
省级质量监督局派一名观看员参与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5日前通知企业。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3审查组应当依照《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方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如实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
企业实地核查时刻一样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4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3.5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再也不进行产品抽样查验,审查工作终止。
由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7审查机构应当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物生产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8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申请的企业,应当踊跃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置。
产品抽样与查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依照《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式》(见)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查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查验任务的查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寄)达查验机构进行查验。
3.4.2查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工作,并出具《查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查验时刻不计入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的期限。
3.4.3企业应当踊跃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查验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查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置。
3.4.4企业产品查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和发证
3.5.1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查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3.5.2审查机构依照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查验时刻)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物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查验报告》原件及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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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锅 产品 生产 许可 实施 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