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借鉴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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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方式、融资方式和渠道将不断创新和多样化;
企业的并购、改组,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将日趋频繁;
国际会计原则和各国税制、税收政策也将不断调整、完善;
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使得企业有更普遍的空间实行市场主导的资源优化配置;
国际间的税收竞争和协调、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都将加倍猛烈。
企业所得税管理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环境、新情况、新问题。
面对这种市场加倍开放的形势,咱们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虽然不违背WTO的原则,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完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全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
要培育民族品牌和自己的大企业,就必需尽快成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要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进行全面规范,使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尽可能接近。
要尽力改善投资环境,为所有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
目前客观上存在的两税归并进展“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现状应该尽快改变。
(二)应对世界性减税浪潮的必要举措
198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在其历史上可谓最重要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2001年美国政府再次推出庞大的减税计划,进一步推动全球性的减税浪潮。
这次世界性的税制改革具有一个超级明显的特点,即涉及范围的普遍性和改革方向的一致性都是空前的。
各国税收制度、征税方式趋同,不仅说明全世界经济的彼此依赖性在日趋增强,而且也反映出国家之间彼此借鉴经济管理经验的重要性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
我国的大体趋势是朝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方向发展。
目前各国都在减少税率档次、降低各档次的边际税率、通过堵塞税法漏洞来扩大税基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因此,我国必需应对世界性的减税浪潮。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是为企业减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一项必要举措。
(三)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已迫在眉睫
我国吸引外资的数额一直在国际上处于领先的地位,而且在2002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45个国家在华投资,世界500强公司当中约有150个公司在华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确实在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了功效,可是在其他方面的功效似乎还不是很理想,外资企业“常亏不倒”的同时,生产规模却在不断扩大。
事实证明,他们在利用我国给予的税收优惠,采用转让定价等一系列手腕进行避税,使我国的财政收入不断流失。
咱们通过对主要外资来源地的分析就可以够看出对中国投资最大的地域是来自亚洲的香港、日本、台湾等地,而不是欧洲和北美。
在2001年投资数量靠前的国家和地域是香港%,维尔京群岛%,美国%,日本%,台湾%。
其中,维尔京群岛被称为避税天堂。
过量的投资资本来源于避税地,会让人对投资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这不仅增加了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也会对国家的声誉和财政收入带来消极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事实上给内资企业造成了明显的伤害(例如在混合所有制大量出现的今天,依照25%的标准界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税收优惠。
就是对内资企业明显歧视)。
因此,从根本上保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就显得十分紧迫,必需尽快成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才能公平税负和反避税。
二、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国际比较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两套税法并存,有相当部份内容已与国际接轨,但仍存在着必然的差距。
整体来看就是在税率和税收实际负担方面“内重外轻”,在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方面“内紧外松”,在税收优惠方面“内少外多”。
目前看来,这些差距的成因再也不是所有制不同所致,而是综合税制不同和税制整体计划思路的差异所致。
从各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如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税金(除增值税之外的各项税金)、固定资产折旧或长期资产摊销,损失(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等,几乎相同,没有什么不同。
但咱们在具体扣除标准上和扣除的限制上,却存在着不同:
一、国外没有扣除标准限制而我国有扣除标准限制的项目。
如,工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在我国,这些基础扣除限额或比例的规定,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又不尽相同。
对外资企业的标准要宽松或低一些,而对内资企业标准要严格或高一些。
二、国外与我国都有扣除规模限制,但我国都是较为严格的项目。
如,固定资产折旧、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损失跨年度结转等。
在这些扣除项目的标准上,我国制定的扣除标准相对较严,如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采用上,我国限制较多;
在坏帐准备计提的比例上,我国较低;
在损失结转上,我国规定的向后结转期限与发达国家比,相对较短且限制较多,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损失结转在7年以上,乃至可无穷期向后结转。
3、在限定性扣除项目的范围上,我国规定过量。
我国除上述项目在税前扣除有限制外,其他还有很多项目对内资企业也都做了类似的限定,如:
利息支出、大修费支出、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所谓福利人员的工资、业务宣传费等。
4、别国允许税前扣除而我国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属于这种扣除项目主如果股息的扣除。
股息税前扣除的目的是避免出现对股东投资所获取股息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对股息的税前扣除,最终使从企业利润分派环节向股东分派的利润达到只征一种所得税的目的;
要么只征公司所得税(当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股息所得税率),要么只征股息所得税(当股息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得税率)。
目前采用税前对股息直接扣除的国家有:
冰岛、西班牙、瑞典,采用间接扣除(即完全归集抵免制和部分归集抵免制)的国家有:
澳大利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等。
由于我国不允许股息的税前扣除,实际上致使企业重复纳税(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造成给股东分派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实际达到55%。
这样,超级无益于调动和鼓励民间闲散资金加入企业的投资,也无益于帮忙企业筹集资金扩大再生产。
我国银行紧缩银根,企业急需融资但税负过重,内资企业如何快速发展﹖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允许股息在税前扣除。
三、中外企业所得税产生税前扣除不同的成因
过去咱们一直以为,企业的国家所有制形式是致使企业税前费用列支失控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所有制没有取得根本性改变之前,采用了加大对企业税前扣除限制的权宜之计。
而此刻,在非国有经济比重日趋提高的今天,这种本钱开支“软约束”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
仔细检讨咱们的过去,认真地与国外税制进行比较,咱们发现企业本钱开支“软约束”的状况、中外企业税前扣除不同较大的真正原因,仍是治税思想和税制设计逻辑上的不同所致。
一、以企业作为源泉“税控装置”的思想致使我国对企业税前扣除的限定过量、过严和范围过宽。
与西方国家相较,他们对税源的控制主要以个人所得税为主,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设置了较多的税前扣除和抵扣项目,从而使个人对索取单据、保留发票等方面更具有踊跃性,从交易的源头保证了交易的真实性,有力地避免了企业成本费用“虚列”和虚增。
而我国,采取的是一种相反的思路:
用控制企业、单位的财务核算的办法,来控制和征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以个人为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的对象。
从而使得个人对单据是不是填开、填开是不是真实等毫无兴趣,使经济交易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没能取得控制,因此企业本钱的虚假膨胀,也在所不免。
在这种情况下,加大对企业税前扣除的限制也就成为最后的防线。
造成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的太多和太严,也无益于纳税人实际操作和税收征管的简便高效实施。
二、割裂了税种间的逻辑联系,“单税种突进式”改革致使企业所得税控税的难度愈来愈大。
在西方国家的税制设计中,税种之间达到了接近完美的“分工与协作”:
个人所得税对税源管理与控制发挥作用,流转税行使财政收入的功能,企业所得税发挥对个人所得税与流转税协调与补充管理的作用。
如,通过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保证了企业账面收入的真实性,从而可以放松对企业税前扣除的限制,也保证了流转税的足额征收;
将个人所得税的中档税率(一般是第二和第三档)设置到与企业所得税税率接近或相等的水平,从而自动地避免了企业因为加大税前工资的支出而致使的税收收入总量的减少;
对股息的税前扣除,协调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矛盾,等等。
相较之下,我国各税种之间的内在关系的搭配,不能显现出对各类经济交易的制衡与管理,各个税种尽管各自收入的增加,彼此之间在税源管理的配合上几乎是空白。
在这种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者要凭自己的力量堵住漏洞,结果是只能不断地增加税前扣除的项目、范围和严格扣除的标准。
因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需同时改革,才能彼此补充和呼应,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思路假想
(一)前提是全国人大尽快将统一的所得税法从头立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起点应该是法规向法律靠拢。
全国人大应将统一的所得税法尽快从头立法,最晚不能超过2006年。
因为,自2001年12月加入WTO的5年过渡期很快就到最后的期限了,时间迫在眉睫、迫在眉睫。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自2007年正式实施。
(二)启动的条件是税收收入丰裕和对财政减收影响不大
自2004年以来,税收收入增加迅速。
2005年1-6月一样增加迅速,表明我国已经具有了对于两税归并初期可能产生的税收减少的财政负担能力。
另外,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改革都可能影响税收收入,所以只有在增值税转型成功后,财政减收因素消化了,所得税改革才可能加倍顺利。
因此,2006年应该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最大限度的减少2007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减收风险。
(三)新法应表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两税归并后,外资企业应继续享受五年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维持税收政策的过渡性。
对国内企业应统一优惠政策,以产业倾斜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具体来讲,新法应该统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率、税基肯定方式、税前扣除标准、征管范围等税制要素内容。
一、应当合理界定纳税人。
我国现行所得税的状况是外商投资企业以法人为纳税人,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其实质上是不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的。
因此,新税法应改变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做法,应当依照国际老例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凡是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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