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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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2008年度立法计划,《陕西省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办法》列为重点立法项目,力争年内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体系。
并立足于长效治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全省统一的治超站点管理、治超队伍建设、治超工作监督、治超考核评价等一系列科学管理制度体系。
(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省治超领导小组印发的《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陕治超发„2006‟7号,省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
各市政府对所辖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以上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加
强对所辖县(区政府及辖区内治超各项工作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按照省治超办印发的《陕西省进一步强化治超工作实施方案》(陕治办发„2006‟20号,对治超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嘉奖,并在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资金、项目安排等给予倾斜;
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核减相关养建投资、追究相关责任。
(三健全路面治超站点优化布控机制
在全省固定治超检测网络基本成型的基础上,利用流动检测车加大稽查力度,制定盲区盲点、农村公路、省界劝返点、计重收费联动点的布控规划,形成全省多策并举的治超网络布局。
按照“规范Ⅰ类,完善Ⅱ类,维护Ⅲ类”的原则,完善、规范治超站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交通部计划安排,完成在全省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规范化治超站;
按照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源头治理、打击分合载及绕行全路段的治超检测网络体系。
(四建立健全强化源头监管长效机制
在地方政府负责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车辆生产企业、车辆登记上牌、车辆“大吨小标”更正、车辆改拼装企业、货物装载源头、分合载装载源头、鲜活农产品装运源头以及货运驾驶员等各个源头环节,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坚持各方联合联动治超运行机制
坚持交通、公安部门路面治超的执法协作、联合治理机制,坚持相关部门对货物装载企业、货运车辆、货运驾驶员源头专项治理机制,坚持路面和源头、干线和农村公路、相邻区域地市、计重收费与治超的联动治超机制。
(六建立健全治超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采取“下游查上游,路面查源头,出口查入口”的倒查办法,即下游治超站查上游治超站和收费站、路面治超站点查货物装载源头、高速公路出口查入口放行的超限超载车辆。
同时对超过一定车次的超限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以及强行闯站、逃逸和暴力抗法行为,实行“黑名单”列管和处罚制度。
(七建立全省治超信息联网管理机制
在全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搭建集监控、音频和检测数据三位一体的治超信息平台,逐步完成治超站、市、省三级联网,实现全省治超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的管理机制,提高治超工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在治超信息平台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形成综合信息管理机制。
(八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舆论监督机制
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建设,达到治超政策及时公布、群众投诉及时处理、违法车辆及时曝光、治超进展及时通报,治理成效及时报道,并吸引公众自觉参与
并监督治超工作。
(九建立健全治超经费预算保障机制
制定治超经费管理制度,将治超工作经费、站点建设费、部门协作经费和年度考核奖励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建立健全治超规范执法管理机制
坚持长效治超和队伍建设并重的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治超队伍管理与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全省治超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目标责任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负责路面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负责货物集散地源头派驻、巡查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4、负责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进行源头监管、处罚;
5、协同工商、公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和拆解工作;
6、负责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
7、协同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继续对“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
8、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治超机构及人员编制。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保护治超人员和设施安全;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阻碍治超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继续恢复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吨位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公路赔(补偿费等收费标准。
3、督促“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检查《更正表》更正情况。
(四工商部门
1、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2、负责对非法改装车辆严重或反弹地区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3、协同煤炭、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质监部门整顿煤炭、沙石料、等物资装载经营场所,取缔非法经营。
(五质监部门
1、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2、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
3、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4、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监部门
1、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2、选择并公布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3、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1、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全面参与部署全省治超宣传工作,协同治超办制定年度治超宣传方案,营造治超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协同治超办等有关部门对治超工作虚假报道、假冒记者进行严严肃查处。
(九监察机关(纠风部门
1、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2、负责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处理公路“三乱”案件。
(十煤炭部门
1、会同工商、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质监部门,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
2、会同交通部门对煤炭生产企业装载运输进行监管。
(十一财政部门
会同交通部门制定治超经费管理制度,理顺治超经费资金
渠道,保障长效治理。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路面治理按照“严防重管高速路,全面控制干线路,稳定保护农村路”的指导方针,坚持“既卸载,又罚款”的严管重罚政策,采取“堵、疏、卸、拆、罚”的措施,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稳定控制超限超载率在3%以内,严防反弹。
1、坚持交通公安联合治超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
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路面治超成果,坚持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不减,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
2、完善流动稽查治超体系
以固定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流动稽查为延伸,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
加大对盲区盲点、省界入口、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全路网的布控。
3、深化农村公路治超工作
按照省交通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指导意见》(陕交发„2008‟108号,遵循“稳定保护农村路”的指导方针,明确县(区政府是农村管理治超的责任主体,坚持“以堵为主,群防群治”的总体要求,在主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科学合理的限行设施,防止超重、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本着农村公路治超责任主体要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体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依靠当地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使等级较低、承载较弱的农村公路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各市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治超政策。
4、完善桥梁治超管理办法
根据交通部规定和要求,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桥梁治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交函[2007]460号,为保护桥梁和防止跨塌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针对我省桥梁排查和加固工程的不断推进,以及汶川大地震带来的桥梁新隐患,需要重新鉴定每座桥梁的承载重量。
相应研究制定桥梁限重监管方式,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超重超限车辆非法通行的防范措施。
5、制定大件运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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