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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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第四条本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本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本行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本行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五条本行应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推动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个人。
(二)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
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境内银行自身及境内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具体内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三)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四)解付银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五)结汇中转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六)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七)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
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
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地区代码,是指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地区代码和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
(八)金融机构代码,是指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保持一致。
(九)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1至6位为地区代码;
第7至10位为金融机构代码(根据《金融机构代码编码规则》编制);
第11至1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由两位数字或1位数字和1位大写字母组成。
数字包括0-9;
字母包括A-Z,但I、O、Z除外)。
当“金融机构顺序码”标识金融机构外设的代兑点时,则该码从AA编起,至ZZ止,其排列顺序为AA…AZ…BA…BZ…ZZ。
(一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一十一)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一十二)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一十三)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一十四)数据接口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一十五)基础信息,是指跨境收支、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和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交易中必须来自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的信息。
(一十六)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管理信息外的信息。
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一十七)管理信息,是指因国家外汇管理需要,由申报主体填写的信息。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授权办理外汇业务的支行职责
(一)负责辖内客户《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维护;
(二)负责辖内客户申报数据的录入、修改和删除;
(三)负责打印并整理辖内客户的申报单据。
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二)负责在总行开户的外汇客户《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维护;
申报数据的录入、修改和删除;
申报单据的打印和整理;
(三)负责将全行客户的国际收支电子数据以接口文件的方式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九条总行内审部负责全行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的监管检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一十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程序包括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立、涉外收入申报、对外付款申报、申报信息的修改处理五个部分。
第一节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第一十一条营业机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一十二条营业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一十三条《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要素发生变更(除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外)且无需调整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比照申领程序向当地外汇管理部申请作相应的变更和审核处理。
第一十四条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时,应按当地外汇管理部要求调整相关系统。
第二节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立
第一十五条本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一十六条凡在本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
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一十七条本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
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十八条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
本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本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一十九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本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本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部,由当地外汇管理部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本行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本行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
当地外汇管理部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于当地外汇管理部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
对于当地外汇管理部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妥善永久留存备查。
第三节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三条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结汇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
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四条本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五条若本行为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
由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六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申报流程,本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通过本行办理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本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二)通过本行办理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本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根据境内受让银行提供的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七条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
(一)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本行为其解付款项/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填报说明(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本行;
(三)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
2.申报单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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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收支 统计 申报 业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