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干扰处理工作规范06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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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收到干扰申诉受理单后监测科应在干扰登记表上(见表2)进行登记,并安排有关人员做好初步调查。
2.5初步调查内容:
2.5.1核查受扰台手续是否齐全,频率管理费是否拖欠,有否擅自改变设台参数及其他违章情况,作好记载,对可能引起干扰的问题应先予纠正。
2.5.2检查核对实际干扰情况,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抗扰性指标是否合格,属受扰台自身原因引起的干扰,可在表1“受理人意见”栏签署意见,由受扰单位自己解决。
用户使用无线电台(站)时发现台站受到干扰,以书面材料向无线电监测站提出干扰申诉,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申诉,再补书面申诉材料。
无线电监测站收到用户干扰申诉后,向申诉方了解与干扰有关的详细信息,包括:
干扰频率、现象、时间、地点等,请其填写《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单》(见附件),根据干扰严重程度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监测中主动发现干扰
监测人员进行重点频率保护性监测时,如发现用户使用的频率上出现异常信号,经分析确定为非用户台站正常发射的信号,且可能对用户台站产生干扰,则需与用户联系,了解台站当前使用情况,如出现干扰则需填写用户干扰申诉受理单;
如用户反映没有出现干扰,则监测人员填写监测值班日志,并将监测情况报主管领导。
3、确定干扰处理等级,安排干扰查找任务
主管领导根据干扰情况,确定干扰等级,并安排监测人员分析干扰原因、查找干扰源。
对于I、II级干扰,需立即报?
领导,对干扰源地址可能不在本区域内的,需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组成联合干扰查找小组。
(1)干扰处理等级
依据突发事件无线电干扰的类型、严重程度,应对突发无线电干扰所需应急监测资源等因素,无线电干扰由高到低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①.Ⅰ级无线电干扰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有害干扰对奥运会举办、奥运会开闭幕式等重大活动的指挥调度及非奥运会生命安全服务(主要包括奥运会安保、消防、医疗、交通、民航等)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或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恶意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无线电插播干扰。
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造成如下重大影响:
举办奥运会重大活动或奥运会开闭幕式受到严重影响;
奥运会比赛活动被严重影响;
核心应用(安保、消防、医疗、交通、民航等指挥调度和无线电通信;
竞赛部门直接应用的无线电通信)受到严重影响,核心服务受干扰全部阻断,完全瘫痪,没有临时解决方案;
重要媒体转播服务受到严重影响;
恶意无线插播和故意捣乱破坏干扰,造成较大的政治影响的干扰。
②.Ⅱ级无线电干扰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有害干扰对奥运会举办以及奥运会举办涉及的主媒体、竞赛、指挥、贵宾、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等部门用户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
恶意造成政治影响的干扰。
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造成如下严重影响:
奥运会比赛活动受到影响;
竞赛部门直接应用的无线电通信)受到较大影响,大量无线电用户应用不正常,已经采取暂时解决方案,核心服务受干扰,不能正常工作或出于半阻断、半瘫痪状态;
关键应用(媒体、竞赛、指挥、贵宾、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等部门)受保护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影响服务的提供;
媒体转播服务受到较大影响;
恶意无线插播和故意捣乱破坏造成的干扰,引起政治影响;
干扰存在被媒体或公众获知。
③.Ⅲ级无线电干扰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有害干扰对各国奥组委、国际单项组织,以及直接服务奥运的水、电、气、热等保障部门无线电业务造成如下较大影响:
重要(主要包括各国奥委会、国际体育单项组织,以及直接服务奥运的水、电、气、热等部门)受保护无线电频率及关键业务系统受到干扰,但不影响服务的提供;
单一用户的受保护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工作无法继续,没有临时解决方案。
④.Ⅳ级无线电干扰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有害干扰对其它奥林匹克服务造成影响,使来访的团队及其它奥林匹克家庭成员自己单独使用的陆地移动无线电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⑵时效要求
①.Ⅰ级无线电干扰
赛前响应时限:
1小时;
赛前解决时限:
根据具体干扰情况确定;
赛时响应时限:
5分钟;
赛时解决时限:
根据具体干扰情况确定。
2小时;
4小时;
24小时;
30分钟;
4小时。
8小时;
40小时;
60分钟;
8小时。
⑶处理原则
①.对涉及Ⅰ、Ⅱ级无线电干扰,监测人员应要求造成干扰的设备使用单位(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然后再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如造成政治影响的,发射阻断信号。
②.对涉及Ⅲ、Ⅳ级无线电干扰,监测人员在确定干扰源后,按照干扰处理和行政执法程序办理。
各场馆无线电管理团队应将干扰查处情况及时向申诉单位通报,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干扰处理报告。
4、查找干扰源、提出干扰处理意见
3、干扰监测调查
3.1根据初步调查情况,需进一步进行监测调查时由监测科长拟定干扰监测方案,报有关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组织实施。
3.2干扰监测调查方案的拟定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现有设备条件,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测向系统(包括移动监测车)功能,结合现场监测,并利用原有的监测数据库进行理论计算和分析,以提高监测工作效率,准确查明干扰原因。
3.3通过监测调查应在下述问题有明确的结论。
3.3.1确定受扰频点,对双频通信网受干扰的是差转台还是部分属台,是接收频率还是发射频率。
对多频点系统更应注意。
3.3.2干扰信号特征及出现的规律与干扰源发射相一致。
3.3.3干扰类型,如同频、邻频、阻塞、互调(区分接收机互调与发射机互调)、杂散及工、科、医等其中一种或几种同时存在。
3.3.4干扰台实际参数,如:
收发频率、发射带宽、天线高度、天线增益、杂散发射和台址以及设台单位。
3.3.5实测的干扰电平按相应的干扰模型计算,与理论分析相符。
3.3.6是否有几个可能同时存在的干扰,通过理论计算与实际试验能说明哪些已构成干扰,哪些不可能干扰。
3.4测试中要作好原始记录,做好录音、频谱测量波形实录或打印,以备作处理时的原始证据。
3.5干扰原因找到后应写出干扰调查测试报告(见表3)。
干扰调查测试报告要求:
基本事实清楚,用数据说明问题,理论实际结合,论据充分,文字简练,结论明确。
3.6干扰调查测试报告的调查测试情况内容。
3.6.1反映干扰台基本情况及参数,如:
设台单位、干扰台台址、收发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和杂散发射等。
3.6.2理论分析数据,实测干扰电平和其他与干扰有关的参数,以及能证明干扰存在的试验数据。
3.6.3能证明无其他干扰存在的试验数据及理论计算结果。
3.7填写分析处理意见
3.7.1分析处理意见应综合调查测试及理论分析情况,明确说明干扰原因及干扰单位,并指出是否违章及发射参数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3.7.2处理意见应符合有关规定,针对造成干扰的原因,以行政与技术相结合,提出排除干扰的措施意见。
3.7.3为节约频谱资源,减轻相关单位负担,尽量不采取换频办法,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干扰抑制的技术措施;
对于因违章或技术指标超差引起的干扰,应责成干扰单位纠正。
3.8干扰调查测试报告应由测试负责人签署,并经监测科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根据具体情况签署意见后指定相关科室进行处理。
接到干扰查找任务后,通过实际测试、实验验证等手段确定干扰信号特征、类型和产生原因,经过测向交会和移动监测逼近测试,确定干扰源的位置。
监测人员编写干扰查找结果报告,提出干扰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
5、干扰处理、总结,材料归档
4.1处理原则
4.1.1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应当保护其使用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4.1.2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时,应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可上报厅无线电管理处进行处理。
4.1.3根据干扰台的设台审批(管辖)权限,对非本市管辖范围台站,须根据情况分别请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或报请厅无线电管理处协调。
4.2处理办法
4.2.1属于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的一般性干扰,一般由监测科填写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2.2由于频率指配、台站设置不合理或非本市管辖的电台引起的干扰,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干扰,一般由业务科协调处理。
4.2.3属于违章设台、非法设台、擅自改变设台参数等引起的干扰,一般由监督检查科处理。
4.2.4对违章电台应填发违章处理通知单要求设台单位限期纠正违章行为;
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4.2.5涉及对航空和水上移动等安全业务造成的干扰,在干扰源确定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干扰,包括停止干扰台的发射。
4.2.6由于电台使用者故意行为引起的干扰,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干扰,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如干扰源为非核准电台,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利用电台进行非法活动的应立即查封电台,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上报厅有关处室。
4.2.7需要在受扰台采取技术手段或改变频率、台址等处理措施时,应确定实施方案,做好电磁兼容性论证和费用测算,并按干扰处理原则做好费用分担方案,在此基础上召集干扰、受扰各方有关部门参加干扰协调会,确定相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发有关各方执行。
4.2.8有关实施方案、电磁兼容性分析和费用测算交由技术科负责,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征求意见,作好论证。
4.2.9来自外地市及军队系统及非本市管辖的台站的干扰,应填写《干扰协调表》给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同时上报省厅无线电管理处。
4.2.10处理过程中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影响干扰处理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进一步采取措施。
4.2.11干扰处理措施完成后,应检查干扰是否排除,测试相应的参数,确认后,由申诉单位在干扰申诉单上签署干扰排除认可意见。
4.2.12干扰处理完成后,干扰申诉单、测试报告、原始记录及处理文件等资料整理编号归档。
干扰查找工作按照无线电干扰查找程序流程(见附件3)进行。
无线电台(站)受到干扰时,用户应书面(情况紧急可电话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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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电 干扰 处理 工作 规范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