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安全考核复习题库含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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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7.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爭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8.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9.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0.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12.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1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替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15.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16.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7.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18.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9.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1.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22.预包装食品,是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24.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2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7.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28.(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31.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
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32.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33.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34.山东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
35.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36.《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0)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37.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38.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39.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40.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4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43.加工助剂(加工辅助物),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4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45.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6.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4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人群年龄段划分为
(1)到(10)岁和(10)岁以上。
48.规格是指(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49.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52.配料,是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53.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54.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55.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
56.生鲜乳应当冷藏。
超过
(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57.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58.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59.公安机关收到有关'
‘瘦肉精”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
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
(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60.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
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
‘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6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替。
62.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63.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5.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66.《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67.《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68.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69.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70.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7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辙.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呈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73.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7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75.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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