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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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负责举办涉台和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负责本片区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仅限于为本省服务),及本片区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
凡是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应在批文上加注“涉外营业性演出”字样,方便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境内演出时间不超过90日的,还应出具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附带演员名单,加盖骑缝章)。
1个国家对应1份批准文书和1份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
驻外签证机关需要查验批准文书原件和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原件。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
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
首次演出申请为20个工作日,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为5个工作日。
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
(八)审批服务
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各审批单位填写)
1.窗口咨询:
广东省文化厅办事大厅政务窗口
2.电话咨询:
020-
3.网上咨询:
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
4.信函咨询:
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4.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8项内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有效身份证明指:
外国人为护照;
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
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5.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6.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7.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8.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9.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供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0.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还应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1.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
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情简介和剧本。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核与决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涉外营业性演出时间不超过90日的,还应发放《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
(三)批准文书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或演出前,在文化部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公示系统和自有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内容包括批文文号、批准时间、演员信息等;
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时间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六)变更演出场地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供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还应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变更演员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8个内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护照;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八)变更节目
3.新增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九)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增加演出及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5.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供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还应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由于时间限制导致暂时无法取得安全、消防批准文件的,应提前做好大型群众活动协调工作;
7.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5、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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