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 文档编号:14587421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68.50KB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3)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人的出生、死亡。
如人的出生、死亡会导致户口登记、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如战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
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
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
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吊销相对方营业执照的行为;
行政主体没收、征收财物的行为;
行政相对方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
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掌握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本章的教学内容有包括: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2、行政合法性原则。
3、行政合理性原则。
同学们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同学们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
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这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与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确立。
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
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
主要表现在: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所谓正当考虑、正当动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所谓合乎情理指合乎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这一定义,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方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范围。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对方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
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以。
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固有职权。
固有职权通常由职权性行政主体来享有。
以行政主体的依法设立而产生,并随着行政主体的撤销而消灭。
固有职权主要由行政机关享有。
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授权性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为授予职权。
授予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它既可以因授权的收回而消灭,也可因行政主体的撤销而消灭。
授予职权主要由行政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享有。
行政职权主要有:
行政立法权;
行政许可权;
行政确认权;
行政检查权;
行政奖励权;
行政物质帮助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行政复议权。
此外,行政职权还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具有下列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
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1、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1)适应需要原则
适应需要,即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行政机关是上层建筑,它应当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
检验行政机关设置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是否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必然使行政机关有增有减,无论是增还是减,都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在行政机关的设置上,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及时发现经济和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法 复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