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合并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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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5.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6.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
8.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9.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0.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国标。
1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8.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9.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1.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4.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25.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6.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及危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27.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8.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29.以下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咨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2)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30.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
32.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1)
(2)(3)(4)
33.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34.施工单位应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35.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明显标志。
36.施工单位应当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噤止室外露天作业。
3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没国家标准的应符合本市消防技术标准。
国家、本市没规定的或采用特殊消防技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8.施工单位应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局部改建扩建和内装修时,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39.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工单位应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40.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1.消防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没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
42.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搭建临时建筑物、枸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2)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
4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4.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啶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45.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7.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48.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4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
50.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监理单位报告后应令安装使用单位即停工整改
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2.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中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1)
(2)(3)(4)(5)(6),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54.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5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56.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57.道路保洁防尘: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58.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5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6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低于围档高度,并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
61.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6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63.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64.逾期未办理延期申清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6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66.专业承包单位应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1人。
67.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
68.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69.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70.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1)
(2)(3)P87页
71.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2.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73.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74.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75.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76.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7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7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79.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8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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