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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不仅在国际一级,而且在国家一级都需要制定更为有效的空间活动法律和政策。
但一个国家空间活动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的确立和成功运作有赖于拥有合适的专业人员。
本文的目的是对国际空间法在世界各地的教学和研究的情况做一初步的概览和分析。
一、国际空间法在世界各地的教学情况
国际空间法在诸多方面,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如根据月球协定所提
出的“人类共同遗产”概念,由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所率先采用的在制定国际法规则中的“协商一致”原则等等。
外层空间法已经象航空法和海洋法一样,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学学科。
对于国际空间法在世界各地教学和培训的情况,国际空间法协会的成员曾经做过全球性的研究[③]。
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下,联合国外空事务司根据有关机构提供的材料,从2004年起,每年编制《空间法教育机会名册》,在每年的法律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散发。
名册包括各国空间法教育研究机构的联系方法、专长,所提供的教育项目,有关的便利条件,入学资格,学习费用,获得奖学金的可能性,国际合作机会,以及在网页上可以获得的教学资料等信息。
从2006年版的《空间法教育机会名册》[④]上可以看出,除我国之外,世界上还有24个国家和地区提供外空法课程,有的甚至设置了外空法学位课。
不过,大多数国家的有关机构仅在国际法硕士、博士甚至学士学位课中开设《外层空间法》、《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空间法律与政策》等课程。
[⑤]分析总体的情况可以看出,虽然国际空间法的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规模在增加,但从全球范围看,总数并不很多,这当然与具有空间能力的国家较少有关。
下文中我们将分地区对此加以扫描:
(一)、欧洲
在西欧,仅有若干高等院校的专门中心和研究所提供外层空间法的教学和培训。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著名的荷兰莱顿大学国际航空和外层空间法研究所,该所虽然建立于1985年,但却因其教学和研究的突出成就,获得了很高的声誉。
该所提供的学位课包括:
航空航天法包括外空法的研究生课程;
“国际航空和外空法”的硕士学位课程;
有关民用航空和外层空间的硕士和管理学学位,以及博士学位。
学位课用英语进行,但其收费较高。
其中法学硕士项目的核心课程包括:
外空法:
条约和立法;
应用、机构和国内法;
欧洲航空航天法;
在外空机构的实习以及硕士论文等。
其教学方法包括传统的授课法、来自实践部门人员的讲座、报告和论文、“项目”、模拟法庭和各种讨论班、研讨会等。
[⑥]德国的专门研究机构是建立于1950年的德国科隆大学航空和外层空间法研究所,该所初建时只研究航空法,外空法的内容是在1959年增入的。
该所还出版了与外空法有关的杂志。
虽然该研究所并不提供有关外空法的专门学位,但学生可以选择撰写有关外空法的博士论文。
位于法国的两个国际机构欧洲外层空间法中心和国际空间大学在空间法的教学和培训方面非常活跃。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由欧洲航天局1989年建立的位于巴黎的欧洲外层空间法中心,该中心作为一个在欧洲促进和协调外空法的推广的机构,在外空法的培训和教育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位于法国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空间教学研究机构是1987年建立的主校园设于斯特拉斯堡的国际空间大学,该学校主要从事关于外空方面的一般性、全面的和多学科的教育。
它开设了外空管理硕士学位,但是,该学位涉及的空间法课程还是很不少。
主要有:
空间法/条约原则;
规章/国际电讯联盟;
知识产权/专利法;
外空合同法/发射合同;
外空垃圾法;
地球观测的法律问题;
外空和军事/军民两用问题;
伦理问题;
信息技术法;
空间旅游的法律问题;
空间政策;
发射场地协议;
ITAR规章;
外空保险;
WTO/欧盟政策;
合并和收购。
该硕士学位所用语言为英语,时间是12个月,虽然收费高达25000欧元,但大约一半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
该项目是多学科性的,每年的学生中,大约10%是学法律出身。
[⑦]
法国大学的外空法机构也设立了专门空间法学位项目,这首推巴黎第11大学的空间和通讯法研究所。
其所提供的学位是“空间法和电信法硕士学位”,以及以空间法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博士学位。
法国的硕士学位项目通常开设较多的课程,分析一下其硕士学位所开设的课程可以使我们看到外空法研究的宽广领域:
该学位共有28门课程,主要有:
国际、欧洲和国内外空法;
国际、区域和国内外空机构;
国际、区域和国内外空市场;
知识产权;
外空技术导论;
比较法;
外空商业与合同法;
频率管理;
外空项目的财政资助;
风险管理;
外空地缘政治;
国际合作与技术转让;
外层空间的军事利用;
遥感、环境和领土;
卫星电视和英特网法律与实践;
卫星定位的法律和管理;
有关电信法的其他课程等。
研究所还在其伙伴单位的支持下组织学员到法国和欧洲做业务性的参观访问。
博士生可以参加硕士生的课程与讲座。
该项目的师资成员较多,学术队伍由14位教授和空间与通讯公司的30名职员组成,课程用英语或法语进行。
其优点是不收学费,其他费用也不高,而且有获得法国政府奖学金的可能性。
法国艾克斯-马赛法律、经济和科学大学的大学教育和空间运输研究所也举办可以获得大学高等研究文凭的“空间活动法”项目。
但其内容更侧重于航空法。
法国的另一个中心是西布列塔尼大学的国际空间法和电信研究所,该所培训硕士和博士生,其中硕士学制2年,博士3-4年。
巴黎第一大学的硕士学位课中,也有一门选修课是外空私法与公法。
此外,欧洲还有相当数量的学校开设与外空法有关的课程,但无专门的学位。
比较重要的是捷克共和国的查尔斯大学(布拉格)、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大学和波兰的露兹大学。
俄罗斯联邦的比较重要的机构有:
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莫斯科国立国际关系研究所等。
[⑧]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在其夏季班中,也数次涉及到国际空间法的内容。
乌克兰的国际外空法中心在其博士学位课中,也设置了一些外空法课程,如国际空间法、与外空有关的国内法、空间活动的商业问题、环境保护与空间活动、联合国系统在外空法发展中的作用等。
(二)、北美
北美的外空法重镇是设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的麦吉尔大学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研究所。
该所建于1951年,最初称为国际航空法研究所,后在1958年加入了外层空间法的内容。
1963年,该所率先开设了外空法课程。
据该所称,是世界范围内最早开设的。
多年来,该所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学生提供为期至少3个学期的航空法和外空法的硕士项目。
其中,外空法课程主要有:
外空法的一般原则;
外空应用法;
外空活动的政府规制等。
该所也开设此方面的博士项目。
航空法与外空法研究所教授航空法与外空法已历50余年,培养了来自世界上120多个国家的900余名校友。
其外空法项目是世界上强度最大,也是水平最高的。
研究所同时还出版拥有30多年历史的《航空法与外空法年刊》,多年来刊登了很多重要的文章。
麦吉尔大学同时还拥有航空法和外空法研究中心。
航空法与外空法研究所作为具有专长的研究机构,还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报告,举办国际和国内研讨会等。
外空法学界通常将麦吉尔大学的航空法与外空法研究所与莱顿大学的国际航空法与外空法研究所相提并论,为该领域的成就最大者。
在美国,密西西比大学法学院在外空法的教学和研究方面历史较长,是美国第一个提供常规外空法课程的法学院,密西西比大学从1972年起即编辑出版《外空法杂志》。
法学院建立于1999年的国家遥感、航空和外空法研究中心是一个专业化的外空法教学研究机构,其开设的外空法课程包括:
美国国内外空法,国际外空法;
遥感法等。
除该大学外,美国的其他几所大学也教授外空法,如乔治顿大学法律中心,乔治华盛顿大学外空政策研究所、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等。
麻省理工学院也教授空间政策课程,而且可以在其网站上下载有关的教材。
除上述教学研究机构外,许多美国和加拿大的军校(如美国西点军校)和部队也提供外空法课程的教学。
(三)、南美
阿根廷在外空法教学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
考卡(Cocca)教授早在1957年就在国家电台主讲一门“面向广大听众的外层空间法”课程。
位于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萨尔瓦多大学早在1960年就设立了一个航空法和外空法讲座教授的职位,很多机构也进行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研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家宇航和外空研究所,该所提供一个相当于航空与外空法硕士学位的学位项目。
其他比较重要的机构有:
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大学研究院法学院,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法学院等。
(四)、亚洲
亚洲一些国家,如日本(空间应用法律政策研究学会,以及其他大学)、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国立大学法学院)、印度尼西亚、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均提供外空法教学课程。
据我们了解,印度在空间法教学方面也并不普及,多数大学也并无空间法学者。
印度空间研究组织有目的地资助了外空法的研究。
仅有尼赫鲁大学曾经设立过空间法讲座教授职位,在设立了5年后取消。
德里大学的一个法学硕士项目中设立了一门空间法的课程。
当然,印度的空间法研究也有一定的积累,其尤其是出版了英文的研究著述,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印度还在2005年举办了国际空间法的区域性会议。
[⑨]
韩国在空间法教学方面可以称为后起之秀,韩国航空大学专门设有外空法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所开设的课程主要有:
国际航空公法、国际航空私法、外空法、卫星通讯与法律、航空和航天工业、航空和航天国际组织、国内航空、外空法、航空和外空政策、航空私法、航空公法、航空器事故调查与法律、产品责任、外国航空法、民航刑法等。
(五)、非洲
非洲长期以来在外空法的教学中毫无建树,这种情况近来有所改变。
在南非韦特瓦特斯兰德(Witwatersrand)大学法学院所提供的硕士课程中,外空和人造卫星法已成为选修或者必修课。
从总体上看,在国际空间法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程度普遍较低。
在空间法教学的过程中,除了阿根廷比较特殊以外,情况也大致如此。
我们从上文的情况分析中可以发现,在国际空间法的教学中,欧洲和美洲仍然具有主导性的地位。
但亚洲国家在此方面也在逐渐重视起来。
另外,虽然有不少国家的大学在教学中涉及外空法,但以外空法为主要教学研究方向,尤其是设立外空法专门学位的教学研究机构仍然屈指可数。
三、国际空间法的培训
外空法教学和培训关系密切,很多机构既从事教学,也从事培训。
较大规模进行外空法培训的机构的主要有欧洲外空法中心,国际空间大学、国际空间法学会等机构,前两者主要通过夏季班,后者主要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传播外空法知识,推动外空法的教学。
其中欧洲外空法中心的做法尤其值得一提,该中心从1992年起组织的外空法夏季培训班使得越来越多的学生和教师对外空法感兴趣,从而投入到外空法的教学和研究中。
有关外空法律和政策的夏季班,为期两周,每次收学生45名,每次夏季班在欧洲不同的城市举行。
在两周的时间里,学生进行强化学习,由教授和专家讲授空间法的法律框架(联合国决议、空间法条约等),以及空间应用的其他法律问题(空间活动的商业化,通讯、遥感、发射国、知识产权等)。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机会与空间从业人员会面,学习其经验,并访问航天工业机构和公司。
其课程的目的是激发学生对外空法的兴趣,并给他们提供基本的和充分的外空知识,以使他们在此基础上发展其未来职业或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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