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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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强制监理范围]水利工程建设依法实行监理制度。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项目(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满足上述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铁路、交通、矿山、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有水土保持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第六条[监理市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应当开放、公平、竞争有序。
任何部门、地区不得非法排斥、限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公正、独立、公平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章和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四)指导、监督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开展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工作。
第九条[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指导、监督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开展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监理管理工作。
第十条[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县(市)、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职责]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审批工作;
(四)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监理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资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4个专业。
其中,水利水电、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工程移民、环境保护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须向有管辖权的受理机构提出资质申请并经初审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与监理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资格审批]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由有审批管辖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审批,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申请和管理资质资格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或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资质或资格证书。
资质、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四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选择]依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之前,应先行择优选定具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业务,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不得迫使监理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竞标。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建设单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委托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应使用或参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委托监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通知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监理业务承接]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并以资质等级较低的监理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同属于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中一方不得承接该工程建设的相关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以回扣、贿赂、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五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一条[监理实施程序]监理单位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业务:
(一)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建设单位;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定位与职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牵头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承担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不具有代表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签字权。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中的秘密。
第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交底]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姓名、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监理单位不得委派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相应资格的人员直接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四条[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未经签认的施工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监理质量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未经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二十七条[进度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实施。
第二十八条[投资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建设单位编制付款计划,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审核完工结算。
未经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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