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纪录片中音响的功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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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音响部分不同,我们有很多的音响是需要后期加入的,这从音响在视听语言的作用中就可以看出,音响的包含的几种类别,解说词、配音、音乐、音效、同期声都是在剪辑过程中,对电视节目起到补充说明,形成影视节奏,调动情感或者渲染气氛的作用。
而音响功能的丰富和强化也是电视发展的必然。
那么声音在这个时候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此时,通过听觉神经的信息刺激,可以重新带动大电脑的视觉思维。
从而使人持续的观看和接受电视的信息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们在视听语言的编辑过程中,最基本音响作用,是外部的听觉刺激,而不仅仅是内部的视听语言当中的作用。
而只有观者持续进行观看后,我们的节目内容才能被受众的大脑思考,在受众大脑中形成我们节目内容的充分表达。
同时,这也体现了一个矛盾点,那就是我们电视纪录节目和专题节目无法摆脱大量运用空镜头的事实。
而空镜头是造成人长时间形成大脑麻木的重要因素。
所以,我们在电视节目制作的过程中,音响的作用,有意无意的达到了刺激大脑思维的效果。
而这种效果的优劣也是影响节目好坏的一个重点。
我们知道,我们在电视节目的调节中,对音频的调整,基本的调节有音量的高低,声音的强弱,声音的长短。
那么这种调节,只是外部的简单编辑,可以通过不同的调节对人脑进行刺激,比如电视声音开的很大,很难让人入睡。
而更精细的调节,我们可以从音响的节奏感,音色效果,或者是情绪的调动感觉这些都可以直接给人带来思维的刺激。
比如节奏的变化,在节目叙事过程中,节奏的变化可以增强一定的可看性,人的大脑思维不能持续的思考信息,要有一定间歇性,而节目的叙事节奏如果能迎合这种间接性,从而有利于人更好的观看效果。
音色的选择,不同乐器,不同的物质发出的声音,音色都是有变化的,电视纪录片反应的很多内容都是具有时代特征或是现实意义的。
情绪和气氛的建立,也需要音响的效果,我们这里对无声也默认为是一种音响,有很多电视纪录片的特定表现形式就是以无声胜过有声,而有些电视纪录片通过声音连续累计的特性带动起节目所要达到的气氛。
不仅从音响的潜在作用来看其功能,我们还可以从内部编辑的变化,看到音响功能的强化。
以往在电视节目编辑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考虑按照国际标准音,考虑双声道的录音问题。
而现在非线性编辑可以实现跟多的编辑变化,视频轨迹可以实现八轨甚至更多同轨的编辑,方便了更好的编辑创作,而同时音响的编辑也丰富的编辑的轨道,一般的非线性编辑软件基本可以完成十六轨的声音编辑。
增多的音频编辑轨道,我们未曾想过全部使用,也很少需要我们全部使用。
现在更多的应用时多轨叠加的作用效果。
而我们知道,声音根据不同的音色、音调是可以叠加合成的。
这也是我们所熟知的一个知识。
但是,我们现在的应用中,却很少考虑到音响的丰富化。
我们会考虑电视画面的色彩、光影、以及构图效果。
甚至是添加特定的特技效果、字幕效果、空间运动效果等等,来完成对画面内容的艺术加工。
而此时,我们却忽略了音响的功能及其作用。
首先,我们考虑基本的音响要素,一般是解说词、配乐以及音效几部分。
而在这几部分当中,我们以往完成的是单一的声音元素的排序和音量调整,以及影响节奏与画面节奏的融合。
在多数的电视纪录片中,很多都是写实的手法记录生活事物,这时音响的功能作用看似应用不多。
比如很多优秀的纪录片,完全是以现场的同期声作为纪录片的音响元素,不添加任何其他的音响素材,以求达到一种完全写实的效果。
很典型的例子如《幼儿园》、《颍州的孩子》、《靖国神社》都是利用很写实的手法,尤其是在音响的处理上,很多利用同期声的效果,静默、对话、哭喊等等,显现出事物的最原始的形态。
并且能很有效的透过现实看到事件的内在本质。
而另一部分纪录片,《北京记忆》、《龙的传说》、《大国崛起》、《人类消失的世界》一般的纪录片形式还在利用多元素的素材,去编辑整理和记录过去的事件,而在丰富内容的同时,依靠各种元素填补现实记录影像资料的不足。
而在增加效果的过程中,音响占有很大的艺术效果。
模拟现场声、音效的配合、音乐对情感基调的烘托、同期声的利用、解说词的说明,都在丰富着纪录片的构架。
在同步播放的时间内,我们只能有限的播放一组画面,但是我们可以利用音响特有的特征,将不同的元素组合,同期声、音效、配乐、解说词均可以同步播出,而不受任何限制。
而这种组合不是单一的叠加,而是根据音响特有的音调、音色、音量元素,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融合。
从而形成全新的视听享受,让人在视觉接受信息的同时,能够从听觉增强对电视内容的感知力。
每部纪录片都有它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不可或缺的是影视的基本元素。
音响,作为影视表达的一种重要元素,在越来越多的电视纪录片中体现它独有的艺术效果。
从音响自己身特点和编辑特点上,音响的表现效果会愈发的突出和复杂。
而在未来,如何更好的,更便捷的利用和调整音响效果,将是我们在电视行业中需要更深一步研究的话题。
内容简介:
论文摘要:
环境权问题理论目前出现繁荣但又混乱的局面。
这种混乱根源于对环境权的社会定位的错误。
笔者从环境权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为本位还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还是私权利等方面进
笔者从环境权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是以权利为本位、义务为本位还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还是私权利等方面进行探讨,试图从这些混乱的现象中找出关键线索,以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论文
关键词:
环境权;
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
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
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
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
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
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
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
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
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
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
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
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代理,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
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
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
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
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
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
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
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
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
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
我个人也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
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
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
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
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
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
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
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
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
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
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
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
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
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
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
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
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
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
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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