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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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2、贷款受托人:
联系电话:
3、借款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4、抵押人:
5、抵押物共有人:
。
6、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借款人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下列自住住房:
(一)房屋坐落: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房屋价格(大写):
元、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评估价(大写):
元。
(四)购房合同名称及编号:
。
(五)建造、翻建、大修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六)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七)售房人:
(八)房屋性质:
□钢混□混合□砖木□其它。
(九)土地性质:
□国有划拔土地□国有出让土地。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大写)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本合同对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的约定如下: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月利率为‰(本合同签订后、贷款首次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利率政策执行)。
(二)罚息利率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偿还借款的行为。
(三)利率的调整
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利率的调整按下列第项确定:
1、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
2、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委托人书面表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受托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权利已生效;
2、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3、借款人已按规定向售房人支付了首付款。
4、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受托人按照下列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1、本合同用款计划为:
本合同生效之后,贷款受托人将款项一次性划入借款人或借款人与售房人约定的在贷款受托人系统开立的指定帐户。
若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同意贷款委托人将贷款一次性划入贷款房屋的开发商在贷款受托人系统开立的指定帐户。
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2、本合同约定的划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按下列约定:
(一)关于贷款计息的约定为: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贷款期限一年及以内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除外)。
借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均按30日计息,首次划款当月利息和最后一期当月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关于结息日的约定按下列第项确定:
1、采取按户定日方式确定结息日的,结息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对日的前一日。
如当月没有借款期限起始日对日的前一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结息日;
2、采取统一定日方式确定结息日的,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对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约定为: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若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借款人还款方式按下列第项确定:
1、借款人采取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
(1)借款人授权贷款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受托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2)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的结息日。
借款人应在每月的委托扣款日(不含当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委托扣款日为每月的日,首次委托扣款日为年月日,最后一期委托扣款日为年月日。
(3)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受托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后的任意时间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4)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受托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月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借款人若需打印对帐单的,应在3个月内到贷款受托人营业柜台打印。
2、借款人采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借款人直接到贷款受托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结息日还款。
(三)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贷款受托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四)借款人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按下列第项约定:
1、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3、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八条提前归还贷款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到贷款受托人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具体按下列约定: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内的,不允许提前还款。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经贷款委托人或贷款受托人同意。
(三)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的,实行利随本清;
若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的,还款额应在1万元以上,并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受托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约定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本金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四)若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可自主选择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五)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后,贷款余额可采取缩短还款期限或减少月偿还金额等方法,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
同时,须另签补充合同,但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
若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选择提前部分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的贷款期限应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第九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委托人或贷款受托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财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证向贷款委托人或贷款受托人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六)应接受贷款委托人或贷款受托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受托人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借款期间,按时将每月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
3、借款期间,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受托人,待借贷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
4、借款期间,如贷款受托人无法从委托扣款账户有效扣款的,则借款人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八)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受托人:
1、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2、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九)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时,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与贷款委托人,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借款人未落实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十条贷款受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受贷款委托人委托具体办理下列事项:
1、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调查、贷款资料收取、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核对以及向贷款委托人报送借款人贷款资料;
2、负责就贷款有关事宜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及共同借款人面谈并形成书面笔录;
3、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
4、代领并保管贷款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
5、负责逾期贷款催讨;
6、负责诉讼有关事宜等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与借款人就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有关事宜签订补充合同,延长贷款期限和增加贷款额度除外;
8、委托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
(三)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四)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有权经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情况。
(五)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六)应及时收押并妥善保管贷款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阶段性保证担保加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第十二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委托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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