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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引渡立法引渡法问题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它是一种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主要依据的是双边条约或区域性的引渡公约或多边条约以及国内立法。
而国内引渡立法又可分为就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单行法规,一般称为“引渡法”。
另一类是含引渡规定的一般法规,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协助等。
本文所定义的我国引渡立法应包括我国所加入或受其作用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内立法所组成的引渡制度体系,但笔者在论述时主要就我国的国内立法——《引渡法》展开。
一、我国引渡法与所缔结或参加的引渡条约、国际公约之间的差异较大,与国际引渡立法和实践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难以对接。
(一)关于引渡条件:
、《引渡法》第七条第二项并未将对有关犯罪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规定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的前提条件。
然而,在《中国和保加利亚引渡条约》、《中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中均要求除应具备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可以引渡之罪的一般条件,即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可处以至少一年的监禁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在临时引渡条件的规定上,《引渡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国应当“保证在完成有关诉讼程序后立即无条件送回被请求引渡人”。
而《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则允许缔约双方按照商定的条件实行临时引渡;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国“应在事先商定的期限内归还被临时引渡人”,而不是在完成有关诉讼程序后归还。
(二)关于拒绝引渡的情形
、在本国公民引渡问题上,《引渡法》第八条采取的是绝对禁止引渡本国公民的立场,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
而《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则采取相对禁止引渡本国公民的立场,允许缔约各方在此问题上享有自由裁量权。
这就直接影响到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对缺席审判罪犯的引渡问题上,《引渡法》第八条第八项禁止引渡受到缺席审判的人,规定“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拒绝引渡,除非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重新进行审判。
而《中国和保加利亚引渡条约》则允许根据缺席审判提出引渡请求,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如果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判决是在其缺席情况下做出的,则有关的引渡请求应被视为是在进行追诉的引渡请求。
(三)关于享受特定性原则保护的法定期限
《引渡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日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的,将丧失该条关于特定性原则规定的保护。
而《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将这一期限规定为天。
(四)关于引渡请求竟合的决定权
《引渡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数个国家针对同一人提出引渡请求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决定接受请求引渡的优先顺序”。
而一些引渡条约例如《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则不要求考虑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次序和是否存在条约关系,允许被请求国根据任意的标准决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五)关于移交被引渡人的期限
《引渡法》第四十要规定,请求国在约定的移交之日起日以内不接受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该期限可以申请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日”。
而我国现有的大部分引渡条约则将移交被引渡人的期限确定为“天内”,并且未直接规定延长期,中国和保加利亚引渡条约第十二条第二款将该期规定为天内且不可延长。
特别需要的指出的是,我国于年月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引渡的条件、程序等作了不少突破性规定。
关于引渡条件,该公约在第条第一款重申“双重犯罪”的一般性规定后,在第二款又提出:
“但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而且,该公约还确立了犯罪可以不限于特定刑期而被引渡的规定。
在本国公民不引渡的问题,该公约第条第款确认了“本国公民不引渡则起诉”,规定被请求国“有义务在寻求引渡的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将该案提交本国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而不得有任何不应有的延误。
这些机关应当以与根据本国法律针对性质严重的其他任何犯罪所采用的相同方式做出决定和进行诉讼程序”。
对于为执行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则在第十三款规定“不引渡则承认执行”。
二、引渡原则上的不足
、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是指如果被请求国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政治性质,可以拒绝引渡。
我国关于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规定见于《引渡法》第条。
根据该条规定,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庇护权利的,应该拒绝引渡。
该条虽然确定了“政治犯罪”的名称,也表明中国奉行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但除该条中我国“已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这一句话外,再没有相关的条款来解释“政治犯罪”这一概念。
、关于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我国引渡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了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拒绝引渡。
本国公民能否作为引渡的对象,各国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主张严格的属人管辖权,拒绝向外引渡本国公民;
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持严格的属地管辖权,主张本国公民可列为引渡对象。
一般认为本国公民可否引渡的问题上应采取相对引渡原则,以适应打击国际公约规定的特定犯罪的适用,发展与那些不禁止或不绝对禁止引渡本国公民的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
三、引渡法的三个立法空白
、死刑不引渡问题
死刑不引渡是指被请求引渡国如果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引渡后将被处以死刑,则被请求引渡国将不予引渡的法律制度。
它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表明了对死刑的限制和反对、对被引渡人生命权的保护以及国际人道主义精神。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国情,目前还不可能废除死刑。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引渡是一种国际间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它能清晰地反映我国的立法精神,反映我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国际形象,所以,我国在引渡问题上应当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这是适应时代需要的举措。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引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准则,是指被请求引渡国在接到请求引渡国的引渡请求后,对于可以引渡的被请求引渡人做出引渡决定,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决定不予引渡,但是此时必须将被请求引渡人移交本国司法机关就引渡请求的罪名予以审判或执行刑罚。
从国际引渡立法上看,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被广泛确认和肯定,在引渡实践中起到重大的作用。
这一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既保证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又维护了某些特殊利益,照顾了某些特殊情况。
但是,《引渡法》却没有这一原则的规定。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有极大的利用价值和实用功效,可以为解决某些特殊问题提供依据,所以在今后修订《引渡法》时应该给予适当的考虑。
、简易引渡制度
简易引渡是指被请求引渡者明确表示愿意被引渡到请求国接受审判和处罚时所进行的引渡,这种引渡省略了一般引渡活动中所需要进行的司法审查程序。
简易引渡体现了被请求国对被请引渡者意志的尊重,后者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是适用简易引渡的基本条件。
目前简易引渡已经是世界各国引渡立法普遍接受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符合诉讼节俭原则和尊重诉讼当事人意愿原则,既能够提高各国进行国际刑事诉讼的工作效率,又可以保障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引渡活动中极有实用价值的一项原则。
《引渡法》中没有简易引渡的规定,这实在是一大遗憾。
注释:
孙小霞,我国引渡立法的现状与发展,河南社会科学,,(),第页。
参考文献:
、顾婷,《引渡法》利弊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第页。
、聂国梅,论引渡制度,遵义师范学院学报,,(),第页。
、赵永琛,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公安大学学报,,(),第页。
、孙小霞,我国引渡立法的现状与发展,河南社会科学,,(),第页。
、蔡文强,国际引渡制度与中国的立法实践,景德镇高专学报,,(),第页。
、周洪钧、石育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若干思考,法商研究,,(),第页。
、黄风,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年版。
、孙昌军、庄慧鑫,论双重犯罪原则之实质类似说,河北法学,,(),第页。
、杨毓显,关于我国引渡立法的几点思考,学术探索,,(),第页。
、王泽君,论引渡法地位和体系的相对独立性,西安政治学院学报,,(),第页。
、柯葛壮,关于引渡程序的立法借鉴,人民检察,第页。
、杨顺修,引渡及其立法,人民公安,,(),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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