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三十八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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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法律行为分类
[解析]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权的授予与委托代理的撤销都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故C正确,A错误。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无因行为并不是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而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对于有因行为而言,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
债权转让行为属于无因行为,原因的瑕疵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故选项B错误。
拾得遗失物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故选项D错误。
第2题
葛伟是甲科研所的工作人员,他承担了本单位的某项科技开发课题,研制一种冷凝机。
在尚未研制成功时,葛伟工作调动,调至乙科研院工作,葛伟又利用乙科研院的设备及技术资料继续研制,终于将新型冷凝机研制成功。
丙厂认为该冷凝机市场很大,遂向葛伟提出转让该冷凝机技术。
葛伟与丙厂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
现甲科研所、乙科研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技术成果属于自己,葛伟无权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葛伟有权与丙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因该技术成果归葛伟所有
B.该技术成果归甲科研所所有,葛伟无权与丙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C.该技术成果归乙科研院所有,葛伟无权与丙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D.该技术成果由甲科研所、乙科研院合理分享,葛伟无权与丙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D
[考点]委托作品
[解析]见《专利法》第6条,《合同法》第326条。
本题葛伟是承担甲科研所课题所作的研究,在继续研制过程中又利用了乙科研院的设备及技术资料,因此,该科研成果应由上述两个科研机构分享,葛伟无权转让。
第3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是:
必须在仲裁书上签名
可以在仲裁书上签名,也可以不在仲裁书上签名
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
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
B
[考点]仲裁裁决书的签名
[解析]《仲裁法》第54条规定: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故B项为正确答案。
第4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1998年2月,单香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黄涛的婚姻关系,D市C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女儿黄圆随单香莲生活,确定黄涛每月给黄圆抚养费200元。
2004年5月,单香莲又到D市C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每月的抚养费增加到300元
7岁的张晓明与邻居9岁的王良亮玩耍时,被王良亮不慎划伤右眼,导致失明,张家在要求王家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以张晓明为原告、王良亮为被告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周志刚在某市的火锅店消费时,被粗心的服务员烫伤,住院达1个月之久。
火锅店老板单某亲自到医院看望,并主动承担了所有医药费。
周志刚自烫伤之日起一年零五个月后,才觉得自己实在太亏,于是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单某赔偿其损失
何长福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收养关系,5个月后何长福又以相同的理由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不予受理的情形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对于类似本题中的单香莲要求抚养费的案件,在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故A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B项中的张晓明和王良亮虽然无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成为该案的适格当事人,他们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因此,B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可知C项中的周志刚尽管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只不过因周志刚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可知D项中的何长福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本题D项为正确选项。
第5题
在背书转让汇票时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
)背书。
出票日
汇票到期日前
汇票提示承兑日之前
汇票提示付款日之前
[考点]背书汇票时未记载日期时背书日期的确定
[解析]《票据法》第29条规定: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第6题
甲为自己投了健康保险,并指定乙为受益人,后来甲生病住院,乙去请求保险金,被拒绝。
原因是保险人与乙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乙起诉到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解释该条款?
报请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确解释
以投保人的理解作出解释
宣告合同无效,由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用
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考点]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
[解析]依《保险法》第30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7题
甲乙双方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对下列哪个事项进行约定?
选定陪审仲裁员
不开庭仲裁
某仲裁员实行回避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考点]仲裁协议
[解析]《仲裁法》第31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中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法》第39条规定: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36条规定: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据此可知,当事人有权共同约定B项。
第8题
商业广告,一般来说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
下列商业广告中可以视为要约的有:
某电视台的广告称:
现长虹新款彩色电视机已上市,在本市各大商场均有销售,每台售价3800元
某商场的广告称:
曾到我处购买王子×
型热水器的用户,现王子×
型热水器已有货,共50台,每台售价5000元,可随时提货
某种子公司的广告称:
我公司现有优质小麦种子供应,每斤售价0.8元
某出版社的广告称:
某人主编的法硕入学考试复习资料已出版,每本售价88元,数量有限,可代办托运,欲购从速
[考点]要约
[解析]《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依此可以确定只有B项构成要约。
第9题
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
其父董军的亲弟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
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
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有效。
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无效。
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考点]监护人的责任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董军是为帮助董红叔父董强的生活,不是为了被监护人董红的利益,未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因此,该赠与无效。
第10题
A市甲加工厂与B市乙养鸡厂签订一份合同。
双方约定:
2004年9月15日前,乙向甲供应5万只活母鸡,以便甲将这批鸡制作成烧鸡,在国庆节投入市场。
9月27日,乙厂才把5万只活母鸡送至甲厂,甲厂拒收。
乙厂再三称自己在A市人生地不熟,母鸡拉回.B市,自己损失太大,准备在A市卖出,请甲厂看在老客户的面子上,由甲厂暂时保管这批鸡,一旦乙厂找到买主立即拉走。
10月3日,乙厂找到买主,即前来拉货。
在此期间,甲厂为保管这批鸡共耗费饲料、人工费1000元,鸡共产蛋2万个。
关于本案,下列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鸡蛋2万个应归乙厂所有
乙厂应当向甲厂支付保管费
甲厂有权拒收乙厂迟送的活母鸡
乙应当向甲厂支付饲料、人工费
[考点]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处理、保管物孳息的归属
[解析]甲厂向乙厂购鸡是为了加工成烧鸡,以供应国庆节日市场。
而乙厂本应在9月15日前交货,但迟至9月27日才向甲厂交货,致甲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而甲厂有权拒收货物。
保管合同中,孳息归寄存入所有,因而,鸡蛋应归乙厂所有。
甲、乙对保管费约定不明,视保管为无偿。
但是保管人因此付出的费用应当由受益人承担。
参见《合同法》第94、377、366、379条第2款。
第11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为未成年人,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甲
乙
丙
丁
[考点]民事诉讼证据
[解析]《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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