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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⑶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⑷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2我国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⑴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⑵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犯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
⑶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
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⑷赔偿的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
民事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⑸赔偿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害;
民事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⑹赔偿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
而民事赔偿既可采取余钱赔偿的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等方式。
3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有什么区别?
⑴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
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⑵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
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的提供补偿,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⑶适用的领域不同。
在我国,国家赔偿既包括行政赔偿,也包括刑事赔偿,还包括民事、行政审判中的侵权赔偿;
国家补偿主要存在于行政领域。
⑷补偿的范围不同。
国家赔偿虽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比国家补偿的范围要宽;
国家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损失为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⑸发生的时间不同。
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
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之前,由法律直接规定。
4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的性质?
国家赔偿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区别与其他赔偿的特性,它通常包括两项内容,
第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属性,即国家赔偿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
第二,国家赔偿的责任指向,即国家赔偿究竟是履行代位责任还是履行国家自己的责任。
⑴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在立法上确认了国家赔偿的国家责任性质。
国家赔偿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都与民事责任不同。
因为:
第一,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侵权给相对人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其着眼点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补救,从而与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有本质区别。
第二,国家赔偿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因而在赔偿的方式、范围和程序上都有别于对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三,国家赔偿的主体为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因此,国家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责任是由其内在的本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⑵在我国,国家赔偿的自己责任观点已为立法所确认,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原则为客观的违法原则,不以公务员的主观过错为前提,这意味着国家赔偿是一种直接的自己责任,而不是代位责任。
5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指向上有哪些学说?
关于这一问题,向来众说纷纭,其中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第一种观点是代位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责任并非自己的责任,而是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责任。
从理论上说,公务员应该就其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但公务员的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实际赔偿,由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自己责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
6如何理解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内涵?
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国家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侵权赔偿责任;
⑵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国家违法侵权赔偿责任,不包括国家承担的因其合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
⑶国家赔偿法是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家赔偿法的特点是什么?
⑴国家赔偿法以确立国家赔偿责任为其核心内容;
⑵国家赔偿法以其他部门法为基础,和其他部门法联系密切;
⑶国家赔偿法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
8国家赔偿法有什么作用?
⑴规范国家赔偿,建立健全国家责任制度;
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⑶监督和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9国家赔偿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哪些?
第一部分为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涉及国家赔偿的性质、特点、存在的依据,国爱赔偿的产生与发展规律以及国家赔偿的原则和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为国家赔偿的实体规则部分,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和标准等;
第三部分为国家赔偿的程序规则部分。
10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什么功能?
⑴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
⑵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对赔偿构成要件起决定作用。
⑶归责原则决定了可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
⑷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
首先,它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担;
其次,它直接影响到解决国家赔偿纠纷的环节。
综上所述,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是司法人员或其他裁决人员处理国家赔偿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1什么是客观过错原则和违法原则?
二者的关系如何?
客观过错指致害行为不符合一定的模式和标准,具有应受非难性,它着眼于致害行为本身,从行为上来判断是否具有过错,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的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任的标准,而不同有无过错。
违法原则与客观过错原则都是从行为出发,对行为进行评判,甚至于提拱的行为模式接近于重合,但二者也存在着原则区别:
⑴违法原则当然在本义上包括违反诚信原则等,但法律、法规的规定仍是最重要的特性;
而客观过错的标准比较灵活,主要由审判人员掌握;
⑵违法原则在解决共同过错或混合过错致害的赔偿问题时不如客观过错原则简洁、明了。
12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1)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同确定性。
过错责任虽然作为法律责任的基础,具有法律责任的功能,但在具体责任的确定上具有弹性,人们很难把握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同时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方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依赖于被告方的举证。
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也存在着难以全面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采用其他辅助性的归责原则,用来弥补不足。
违法责任原则提供了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即不管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态度如何,只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强调了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建立秩序,规范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权利。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受法律规范所约束,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直接与法律责任相联系。
这就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尽量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保持一致,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尽到法律要求注意的程度。
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与当代法治国依法治国家的要求相适应。
(3)具有可操作性。
违法归责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则相比,更便于操作。
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则采用双重标准确定国家赔偿责任,不仅未能避免过错原则在主观判断方面的困难,而且双重标准意味着缺少任何一个标准,都不发生赔偿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违法(不法)及过错原则限制了受害人的求偿权,降低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4)将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及其免除联系起来。
在国家众多的法律中,各种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和不尽相同的免责事由,只要某一法律对一行为认定合法,那么该行为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在另一方面,只要某一法律对某一行为设定了免责条款,那么这一行为同样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5)违法归责原则以违法执行职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以赔偿的可能性,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分清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做到区别对待。
无过错原则只强调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区分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混淆了国家赔偿与补偿的区别,与国家承担责任的能力不符合。
13试综述学术界关于违法归责原则的缺陷的认识。
纵观中外学者对违法归责原则的批判,结合我国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违法归责原则的不足突出表现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使得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具体表现在:
(1)适用违法责任原则不能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
由于国家管理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应变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全部国家行为,因而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和司法领域。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涉及范围之广、幅度之大尽人皆知,刑事审判中罪与非罪之间、罚与不罚之间、选择法定刑的刑种和确定刑度等地方都存在着自由裁量权,在财产刑适用方面的自由裁量幅度较行政处罚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往往涉及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其中“度”的选择的不同会造成权利实现的不同结果。
合理、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利于国家管理目的的实现,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滥用自由裁量权则违背客观事实,根据自己的好恶作出与不作出某种行为,与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意相违背。
“无限自由裁量是残酷的统治。
它比其他人为的经济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的精神,自由裁量仅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很难认定其为违法,由于不当或明显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甚或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很难根据违法归责原则适用国家赔偿。
我国司法赔偿实行“无罪赔偿”原则,将轻罪重判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就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学术界关于行政自由裁量致损应否赔偿的争议也源自违法归责原则。
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由于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损的案件不在少数,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势在必行,使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致损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有效规制的手段之一,确立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在单纯适用违法责任原则的条件下不能合理地控制自由裁量权和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不利于对错拘、错捕受害人的保护。
对于错误逮捕的可以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予以国家赔偿,但那是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作出的阐解。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逮捕的条件明显低于有罪判决的条件,只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决定逮捕,即使以后证明受害人无罪的,也不能由此认定检察机关的逮捕行为违法,从而以违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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