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新标准范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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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或发包方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及时办理各项建设工程手续,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在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后再开工建设;
同时需负责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包括对设备厂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的组成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施工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的适用范围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施工项目的合同订立。
其中,通用条款中带★号的条文,其内容是完整不可分割的,与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联的条款,原则上应不进行删减,只能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增加细化内容。
其他内容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四、其他事项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9-0204)》专用条款中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本合同中已列的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如选择“其它方式”或“另作约定”形式的,需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说明原因。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类型:
□总承包施工合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其它: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资金来源:
其他:
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_____天。
暂定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具
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项目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签发的开工令
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
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确保符合国家、省、市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以及符合优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创优目标:
□市级工程优质奖;
□省级工程优质奖;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其它
创文明工地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五、合同价款
含税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
暂列金额元;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元,
余泥渣土(土方、石方、淤泥)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
。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有):
,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
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
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施工设计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模型(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9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依法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第三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设计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工程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造价工程师:
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合同工期: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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