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审批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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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处室经费的审批
1.预算内非专项支出的审批:
学校各机关处室预算内非专项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预算内专项支出的审批:
学校预算内的设备购置,一次性购置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一次性购置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须主管财务副校长会签。
学校预算内的基建支出,一次支付款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须主管财务副校长会签。
其它预算内的专项支出,一次付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及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5万元及以上的,还需由主管财务副校长会签。
3.追加专项预算的审批: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或追加时,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阅并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其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审批;
2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立项后的专项在支出时按预算内专项审批程序审批。
二、院(系)经费的审批
1.学校对院(系)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院(系)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本单位预算的全面实施。
2.经费审批人只能在学校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审批经费支出。
院(系)变更本单位经费审批人时,须经本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将本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财务处备案。
院(系)经费审批人外出时,须其他人临时代理审批职责的,应由单位出具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
审批人回校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先行通知财务处,并收回临时代理人的代理权。
未办理代理手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理院(系)经费审批人行使职权。
3.院(系)经费审批权限如下:
(1)招待费、小车费等特支经费须经本院(系)院长审批,本院(系)主管财务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2)其它日常经费审批权限:
3000元/次(含3000元)以下的,由本院(系)主管副院长(副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3000元/次以上的,须由院长(主任)审批,主管副院长(副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3)院(系)分配到个人的工资及校内津贴的发放名册报人事处审核后,转财务处执行。
三、经费审批的有关规定
1.经费审批中必须由校长直接审批的项目有空调、计算机、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家具、机关处级单位的招待费;
专项经费、机关处室的运行经费中对个人发放的酬金、奖金等。
2.校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管理需要,明确各项经费的审批人及审批权限,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并遵照执行,严格“一支笔”审批制度。
3.校属各单位要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严格按学校经费支出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核报手续,并注明支出事由或用途、经办人和审批人。
报账时,要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所列项目(火车票、长途汽车票、住宿票、住勤天数及金额等)。
5.教职工借款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到财务处办理(必要时需出示有关证件)借款业务,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学生一律不得办理借款业务。
省内出差借款每人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省外出差借款每人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
6.教职工借款、报账,不论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采购材料及物品者,从购物发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办完验收报账手续。
(2)购置仪器、设备者,从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备验收报账手续。
7、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账业务,或拖欠借款者,除在本人工资中扣还外,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额的日万分之五扣借款人的滞纳金。
8.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现金使用作如下规定:
(1)工资、津贴、各种酬金、各种劳保福利、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付现金。
超过现金使用范围及结算起点的,原则上不支付现金,特殊情况需经财务处领导审批。
(2)教职工购买材料、物品、仪器设备等结算起点2000元以上的,不允许个人私自垫付现金。
9.报销票据的规定
(1)凡到企业、商店办理经济业务事项,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索取套印税务章的正式发票(发票需填写完整。
定额发票需附清单,清单应盖有发票或财务专用章)。
(2)到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项,要索取印有省财政厅套印章的行政事业性基金专用收据。
(3)寄发的各种信函、邮件,凭邮局开具的发票连同发出函件收据一并报销(资料要交资料员验收后,方可报销)。
(4)发票和收据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10.凡是对个人发放的酬金、奖金,学生的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包干实习费等除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外,各领款人还需签字,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四、审批程序的有关要求
1.借款经办人按要求详细填写借款单内容。
报账经办人按要求粘贴票据,详细填明票据张数和总金额,按审批管理范围送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2.审批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和预算经费支出范围及审批权限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同意支出的,应签字并注明经费列支项目。
对提供票据不合格和没有注明票据张数及报销总金额的,各级审批人应拒签。
3.凡需经上一级审批后才能执行的支出,必须由本级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送上级负责人审批。
4.各级领导(包括科研等项目负责人)本人参与的支出事项,经费报销时应由其他负责人或上级领导审批。
各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5.对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及各种不符合财务办法规定的支出事项,财务处应拒付。
对重大或特殊问题,财务人员认为还应经财务处领导或有关校领导审批后才能执行的,应经相关审批人审批后执行。
五、后勤集团和万方科技学院的审批程序分别按后勤集团和万方科技学院经费使用与审批办法执行。
六、其它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审批制度》(校财〔2006〕9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财务工作审批制度通知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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