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监督与监察大作业二Word文件下载.doc
- 文档编号:14575727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3.50KB
电大监督与监察大作业二Word文件下载.doc
《电大监督与监察大作业二Word文件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监督与监察大作业二Word文件下载.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填空题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民主性)、根本性与全局性、(权威性)、(公开性)、多样性的特征。
2.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
(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3.人民检查院负责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能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
三.简述题
1.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
答: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对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2.简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哪些监督权?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该罪。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
本罪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
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2)主体范围不同。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款;
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 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果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四.论述题
1.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一)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2)法律文件的备3)法律文件的审查4)执法检查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8)询问和质询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10)组织代表视察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12)提出罢免案13)其他监督方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
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
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
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
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
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主席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
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
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
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
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
2)执法检查的程序①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年均须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②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以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要进行执法检查的内容,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③执法检查的实施。
执法检查组组成后,即针对相关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通常,执法检查组成采取实地调研、查看文件档案、查询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④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执法检查执行完成后,需提交给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3)质询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质询的程序如下:
①质询的提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②质询案的提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给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大 监督 监察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