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细则(讨论稿)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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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聘学校组织文化考试、试教和考察,择优预录,由局人事股审核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4.学校对已获审批的人员公示;
5.公示期满无异议,局人事股办理异动手续。
第三条城关地区之外的乡镇教师异动条件和程序
1.在同一个单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非本单位紧缺学科的教师方可异动;
2.本人填写《教师异动申请表》;
3.进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在《教师异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加盖行政公章;
4.参加接受单位每年暑假组织的招聘并被列入可聘用范围;
5.局人事股审核,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6.学校对已获审批的人员公示;
第四条城关地区之内学校教师异动条件和程序
1.本人填写《教师异动申请表》;
2.进出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分别在《教师异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加盖行政公章;
3.参加接受单位每年暑假组织的招聘并被列入可聘用范围;
4.局人事股审核,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5.学校对已获审批的人员公示;
6.公示期满无异议,局人事股办理异动手续。
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借用人员程序
1.用人单位向局人事股递交书面报告;
2.借进和借出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行政公章;
3.局人事股审核同意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4.城关地区学校借用城关地区以外学校人员须报局党委集体研究审批;
5.局人事股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外系统借用人员程序
1.借用单位发出商借函;
2.个人书面申请,在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局人事股审核,并报分管负责人和局长批准;
3.单位主要负责人、紧缺学科教师、县级名师(名校长)、市级以上(含市级)骨干教师及特级教师须报局党委集体审批;
4.局人事股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办理出线、出境手续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请调报告,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递交局人事股审核;
2.教师出线、出境的商调函上须由人事股长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局长审批;
3.由教育局、人社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单位内部人员异动,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3.单位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4.单位组织考评(考试、考核、民主测评);
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6.单位办理聘任手续。
7.落聘人员,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局人事股负责进行交流、培训或解聘。
第九条纪律规定
1.除局党委集体研究的人员异动外,其他人员异动必须严格按照本章第一条至第八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2.单位擅自借出或借进教师,或其他人员异动中的违规现象,教育局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局人事股督促酌情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处分程序;
3.被擅自借调的教师立即无条件地退回原单位,并由局人事股敦促所在单位酌情扣发各项工资、津贴和补贴。
对于人员异动中的其他违规现象,能及时纠正的必须予以纠正,否则,取消人员异动。
第二章教师请假程序及有关规定
教师(教育系统各类人员参照管理)请假,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强化工作纪律,切实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一条请假期限及待遇
1.婚假:
教师按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次结婚)的,延长婚假8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再婚者可享受初婚者一样的婚假待遇,但不享受晚婚假待遇。
婚假期间,教师各项工资待遇照发,但往返途中的交通费全部由教师自理。
2.丧假:
教师直系亲属(含夫妻双方祖父母、父母)去世的,可给予5天丧假。
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及路程假期间,教师各项工资待遇照发,但往返途中的交通费全部由教师自理。
3.事假:
教师处理私事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假、寒暑假中进行,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
确因特殊原因须请事假的,在职人员一学期内事假累计10天(含10天)以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事假累计10天以上、20天(含20天)以内,扣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扣发两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事假累计超过30天,停发本学期绩效工资;
在职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7天(含7天)或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应相应扣发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办法按照相关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4.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教师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修正稿)规定,教师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1胎子女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女教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享受产假15天;
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超过规定期限,但离期末不到一个月时间的可以休至期末,休假期间各项工资待遇照发。
在女教师怀孕及生育、哺乳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的,各单位应根据医疗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各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工作。
5.探亲假:
因教师有寒、暑假期,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6.病假:
教师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
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凡连续请病假5天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
连续请病假2个月以上者,须附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病历、检验报告单等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提供。
教师连续病休6个月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单位的平均数发放。
除确诊身患癌症、精神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并经教育局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单位的平均数发放)外,其余超过6个月的非重症疾病病休的,应扣发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
7.公假:
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调研活动等,或者因单位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凭文件或通知申请公假。
参加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表、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师,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参与的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公假期间,教师各项工资待遇照发。
第二条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1.教师请婚假、丧假、及其他公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据实审批;
教师请事假累计30天内(含30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据实审批,累计超过30天,须学校校务会研究同意,经局人事股审核,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含出县的事假、公假等),经局人事股审核,报局值班负责人和局长审批。
2.女教师请产假,一学期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据实审批;
超过一个学期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本人书面报告、医院诊断材料和学校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局人事股审批。
3.教师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病假5天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校务会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证明集体研究审批;
病假6个月以上的,还须报局人事股审批。
危急病患者可在一周内补办手续。
癌症、精神病、传染病等其他重症患者,经确认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除本人或家属每学年应提供详细的病历、诊断材料外,单位每学年还需出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报局人事股审批。
4.有关学习培训请假。
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审批:
教师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一个月以内)学习请假的;
经县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
其他在市、县内且单次连续请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公务活动。
凡未经局人事股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条相关要求
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置: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4)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5)教师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6)利用病假、事假等外出经商的,或到外单位工作的,以及在学习、会议、医疗证明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3.教师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所在单位应书面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通知书应有返岗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岗将予以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等内容。
通知书应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本人或亲属拒签,由负责送达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和拒签情形。
4.教师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且一学期累计旷工在14个工作日内的,除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外,单位还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应及时予以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对待,并将解聘手续和人事关系交局人事股处理。
5.教师请假严格实行单位向局人事股月报告制度,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教师请假档案,局人事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
第四条纪律规定
1.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教师请假审批手续;
2.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人员未及时返岗,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将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的责任,局人事股敦促酌情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处分程序;
3.因弄虚作假,造成财政经费流失的,一律由局人事股敦促有关单位追缴相关人员不应领取的各项工资、津贴和补贴。
第三章教师资格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第一条申请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4.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语文学科达到二级甲等)。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取得教师教育专业培训、教育实习、面试试讲、《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等合格证书。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第二条须提交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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