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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制度
一、人力资源管理计划的重要性
1.企业为配合其业务的发展,对未来所需人力必须事前妥善规划并制定长期或中期人力计划,否则常因人力不足或剩余,影响该企业的发展。
2.企业内的从业人员常因届满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而离职,此项退休及离职人员的空缺必须有人补充。
3.企业常因业务的发展或新技术的引进须引进新人员,此类人员不需立即向外招聘,必须事前规划或培训,才能得到所需人才。
4.由于企业经营的多元化或国际化,原有人力已不能配合业务的需要,必须对已有人力加以调整或另予补充。
5.由于组织的变更或设备的自动化,部分人力出现剩余,应加以调整以降低人力成本。
二、制定人力资源管理计划
1.人力管理的循环
人力管理上有预测→计划→实施→评价四个步骤,在不停地循环着。
在管理上应该贯彻这四个步骤。
2.人力计划的各种项目
(1)制定与基本的经营政策有密切关系的人事政策,以及整个医院应如何努力的措施。
(2)医院内部各执行部门的人力计划:
①人事编制的设定与维持管理的计划。
②提高职工素质与提高业绩的教育训练计划。
③工资、退休金制度计划、各种津贴管理与生活福利计划。
④医院内管理、文化、娱乐设施等的福利计划。
⑤就业管理的计划。
⑥安全卫生的计划。
⑦资格制度、升迁制度、人事考核等人事制度计划。
⑧劳资关系计划。
3.长期人力计划
(1)人员长期需求计划与人员所需短期计划。
(2)长期教育计划。
管理者的培育、监督者的培育、专业顾问的培训与医院企业文化的长期教育。
三、人力计划的内容
人力计划,是针对医院业务的需要,按人力未来的需求发展作出的时期规划,其内容一般可分为下列四部分:
1.人力需求的预测
为配合业务发展,对未来所需人力作适当的预测,在估算所需人力时,应考虑下列各因素:
(1)因业务的扩展或紧缩所需增减的人力。
(2)因现有人员离职或退休所需补充的人力。
(3)因组织变更、技术改进或设备更新所需调整的人力。
2.人员招聘计划
针对所需增加或补充的人员,应制定对该项人员的招聘计划,在招聘计划中应包括下列各项目:
(1)计算各年度所需人力,可由内部晋升、调补人数。
(2)计算各年度必须向外招聘的各类人力数量。
(3)确定招聘的方式。
(4)寻求招聘人力的来源。
(5)对所聘请人员如何适当引进并安排其工作,以防止其流失。
3.人员培训计划
人员的培训计划,是人力计划的重要部分,人员培训计划可视医院业务需要及训练的设备和能力,分别确定下列不同类别的训练:
(1)新进人员训练计划。
(2)专业人员训练计划。
(3)各级主管培训计划。
(4)一般人员训练计划。
(5)选送人员进修计划。
4.人力运用计划
企业应对人力的有效运用作出适当的计划,使在计划期内能对人力的效率有所改进。
人力利用的有效运用除须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外,在人力计划中必须提出对各项有关的人力资料的分析及预测,作为未来人力运用预期目标的依据,其分析及预测项目可包括下列各项:
(1)人员生产力分析。
(2)人力结构(年龄、学历、工作类别等)的分析。
(3)人事经费的分析。
第二节人力资源确定办法
一、确定医院用人要求是职工挑选工作的第一个阶段。
二、进行工作分析
通过观察和研究,把职工担任的每项工作加以分析,清楚地把握该项工作的固有性质及其在医院内部与其他相关工作之间的关系,决定职工在履行职务上所应具备的各种条件。
1.开展工作分析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正确、完整地确认工作的实体。
(2)正确记述已确认的工作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3)明确提出职工完成该项工作的必备条件。
2.一般来说,一项工作分析要包括以下项目:
(1)工作的内容;
(2)工作的职责;
(3)与医院内部其他工作的关系;
(4)工作的“应知”、“应会”;
(5)经验、年龄、教育程度的要求;
(6)技能的培养;
(7)徒工见习制度;
(8)工作环境条件。
3.工作分析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对某项工作的要求和工作中的特殊问题进行粗略分析;
(2)对工作内容、职责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工作说明;
(3)对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等各种条件进行分析,形成工作规范;
(4)对该项工作提出培训要求,形成培训方案。
三、制作工作说明书
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用以载明该项工作的内容、职责、要求等情况及特性的文件,就是工作说明书。
工作说明书是医院制定工作规范、挑选及培训职工的依据。
(1)工作识别事项:
如工作名称、编号、所属部科等等,以此将它与其它工作区别开来。
(2)工作概要:
包括工作范围、目的、内容等基本事项。
(3)所需完成的具体工作:
包括工作的具体目的、对象、方法等内容。
(4)其它的特殊事项,如加班、恶劣的工作环境等事项的说明。
四、制定工作规范
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制订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是用以记载该项工作要求职工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的。
工作规范的内容可包括完成该项工作所要求的职工的智力条件、身体条件、经验、知识技能、责任程度等等。
五、确定工作程序
医院用人要求的确定有其自身的客观过程,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六、医院用人要求确定后,应优先考虑能否在医院内部找到合适的职工来承担此项工作,再去考虑其它招聘方法。
第三节医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
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
、病假△、旷工○、婚假+、丧假±
、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
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
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
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
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
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
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
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
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
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
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
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
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
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
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
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
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
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后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不实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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