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产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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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财产保险
第七章财产保险
本章内容
第一节财产保险引论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Property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的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起源
•1.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
•世纪以后,在其他西欧国家迅速进展起来
•3.到17世纪,英国伦敦成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险市场
第二节财产损失保险
•一、概念及分类
•
(一)概念
•——是以各类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和其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一、火灾保险
•
(一)概念
•——简称火险,是指以寄存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蒙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补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
(二)分类
•1.企业财产保险
•1)概念——是指以投保人寄存在固定地址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寄存地址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2)保险责任
•A.大体责任:
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
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B.责任免去:
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动;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
•C.特约责任:
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去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两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
•3)分类
•A.可保财产
•B.特约可保财产(特保财产):
是指经保险两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
•C.不保财产
•4)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组成:
•商业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5)财产保险的赔款计算公式:
•赔款=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例题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肯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修复费用5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如何补偿?
•解析: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补偿方式。
保险公司补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20+5)×64/80=20万元
•2.机械设备损坏保险
•——专门承保各类工厂、矿山等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械设备,在运行进程中因与其特性相关的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原因造成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机械设备损失
•3.家庭财产保险:
简称家财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
凡寄存、座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能够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1)灾害损失险
•——保险标的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2)盗窃险
•——保险责任指在正常安全状态下,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致使保险财产产生损失
•3)家庭财产两全险
•——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
例题
•张某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地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2月19日至2012年2月18日,2011年6月9日,张某家发生盗窃。
张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查勘肯定,张某家被盗窃失达24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6000元,金银首饰5000元,书画4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9000元。
•请问:
保险公司应补偿给张某多少钱?
案例分析
•2012年5月,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
王某之女王红患精神割裂症外治不愈,一直病休在家。
某日,王某外出,家中仅留王红一人在家。
王红神经病发作无法自控纵火烧房,致王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数烧毁,经济损失2万余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补偿?
•二、运输工具保险
•1.概念——是以各类运输工具本身和运输工具所引发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各类运输工具蒙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补偿责任
•2.分类
•1)汽车保险:
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往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补偿限额:
•■死亡伤残补偿限额:
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补偿限额:
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补偿限额:
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补偿限额:
•■死亡伤残补偿限额:
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补偿限额:
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补偿限额:
100元人民币
•2009年10月30日,陈女士溜完狗开车载狗回家,把车停在了小区对面马路边的停车道上。
就在她打开后车门的时候,小狗从后车座跑下车,横穿马路的一刹时,被一辆行驶而过的车当场撞死。
随后,陈女士将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补偿喂养爱犬的饲料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5000元,其中,买狗费5000元,喂养费3万,人工费2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4万元。
请问该如何处置?
豪车撞不起
•2012年1月31日,在温州,朱女士驾驶雅阁轿车与劳斯莱斯轿车相撞被裁定负全责,最终肯定补偿35万元,保险公司赔付万,个人承担万;2月14日,南京一90后厨师驾驶东南菱悦轿车撞上一辆价值1200万的劳斯莱斯幻影限量版,估算维修花费80万,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付才30万元,另外50万得自掏腰包……平民车主们心里发虚:
真要让咱摊上这“天价之吻”,该咋办呢?
•
•
大体险
•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利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补偿责任
案例1
•2011年7月19日16时左右,沈阳和平区一小区楼前,司机刘某从单元门内走出,上了停在门口的汽车。
他倒车预备调头时,听到了妻子的喊声,货车左后轮带走了自己孩子幼小的生命。
发生如此不幸之事,刘先生悲痛不已。
可接下来听说的情形,更让他感到悲伤。
撞了自己的亲人保险公司可能不给赔付的?
原来,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将驾驶人或车主三代之内的直系血亲被撞,列为免责条款。
分析
•法院审理以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第三者;第二,驾驶员刘某并无故意肇事的可能性。
因此裁决保险公司补偿。
•在目前保险公司适用的三款车险中,A款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蒙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同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属于“保险人均不负责补偿”范围。
•在B款车险中,虽然没有明确“第三者”范围,但保险公司不负责“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而C款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在此保险条款中,孩子又属于“第三者”范围,能够取得补偿。
案例2
•2009年11月5日晚,宁某雇佣司机李某和杨某驾驶他的水泥罐车到水泥厂拉水泥,当车辆装完水泥预备离开时,副驾驶杨某下车指挥李某倒车,现在天色很暗,疲惫的李某匆匆倒车,将杨某轧死。
事发后,李某马上向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了案,说明了事故情形。
通过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数责任。
在公安部门主持下,与杨某家眷达到了调解协议约定:
宁某向杨某家眷一次性补偿36万元。
面对巨额赔款,宁某想到自己于2009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于是,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和相关材料,要求理赔36万元。
而保险公司以为,杨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者,只能在车上人员险的5万元限额内进行理赔,不能依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宁某则以为,杨某出车祸时,已从车上走到车下,理应属于第三者,面对保险公司的各种拒赔理由,宁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分析
•副驾驶杨某究竟是车上人员仍是第三者,成了争议核心,直接决定宁某可否取得全额理赔。
法院审理后以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的区别,应依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身体的物理状态是不是在事故车辆内来确认,显然,杨某在事发时已离开驾驶室,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杨某的身份符合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条件。
最后,法院一审裁决支持了宁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6万元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0万元限额内补偿,其余部份在第三者责任险的50万元限额内补偿。
•车辆损失险
•——负责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
附加险
•全车盗抢险
•——负责补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数损失,和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
•2011年5月16日,李先生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轻型货车,并为该车向某财险海南分公司投了全保,其中包括全车盗抢险,该项保险费为449元,保险金额为638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12年5月16日24时止。
5月18日,汽车公司员工周某交给李先生领车收单,其中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发票各1份。
6月3日晚上,该车辆在三亚被盗,案发至今未侦破。
后来,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尚未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为由,拒绝补偿。
7月底,李先生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照车辆盗抢险,补偿其损失63800元。
分析
•本案两边争议的核心之一,保险车辆未取得交管部门核发号牌就被盗,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当补偿。
法院以为,虽然该保险合同中对盗抢险的保险期间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一栏中也有原告的签名,但从周某将保险单等相关保险资料交给原告的事实说明,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并未就合同中特别约定清单的免责条款及《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八条的免责条款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
被告也未有相应上述免责条款已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的相关证据,同时该特别约定条款及《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八条免责条款系被告为了重复利用而予先拟写,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该条款对原告亦不利,依法应视为格式条款,而被告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特别约定条款及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劳。
•法院以为,被告明知原告投保车辆为新购车并未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号牌,却与其签定了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险费,现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盗,公安部门至今未追回该车,被告依法应承担该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内的保险责任。
被告以在保险单中重要提示栏内容为依据,主张对相应的特别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已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并非予补偿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机动车辆保险单》的记录,涉案保险车辆新车购买价为63800元,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也是63800元,该车于2011年5月16日购买,2011年6月3日被盗,不足一月,原告请求被告以保险金额63800元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以%折旧率计算折旧金额在保险金中扣除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补偿责任
案例
•2009年8月,陈某驾驶一辆满载鸡蛋的货车,在行驶途中,因避让自行车,车辆向右边翻,虽无人员伤亡,但所运鸡蛋大部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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