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工会工作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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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院工会与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
院工会配合、协助学院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院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会员、组织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凡我院正式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七条工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凡工会会员必须参加一个工会小组的活动,自愿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学院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学院设置院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三级组织。
第十一条院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5—17人,院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分工会一般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属地设置,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受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工会双重领导,任期四年。
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设置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会员人数多少决定,一人可兼任两个以上职务。
第十三条工会小组一般按教研室或机关职能部门(5人以上)设立,受分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
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5人组成,任期四年。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院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女教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六条院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宣传、教科、文体、女工、青工、财务和生活部。
各部设部长1人,干事2-3人,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兼任各工作部部长。
第三章工会与党委、行政的关系
第十七条院工会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八条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院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
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向党委汇报,并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院工会要支持尊重行政领导的决策和指挥权,教育职工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学院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院行政在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
根据学院建设需要和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并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
第四章基本任务
第二十一条院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执行工代会决议,协调和指导各分工会工作,处理院工会日常工作和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工代会及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学院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和工代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代表教职工与学院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院签定聘任合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结合学院和教师的工作特点,作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教师社会实践、教师服务社会和谏言献策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六、协助和督促学院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开展教职工的互帮互助活动,积极开展教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做好特困、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和意外伤亡教职工的优抚工作。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及假期休养活动,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九、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
第二十二条分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院工会和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依法筹备和召开本单位的工会会员大会,贯彻大会决议和院工会的决定,带领会员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二、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系务公开”工作,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和本单位重要工作、重大决策的知情权,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的进程。
三、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
四、组织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适宜本单位教职工需求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
五、搞好分工会组织建设,学习先进经验,慰问特困和患病伤亡职工,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工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组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积极参加学院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和院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会员队伍素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二、动员会员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生产任务,组织开展教育创新和劳动竞赛活动。
三、做好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关心会员生活,热心为会员办实事,对生病会员进行慰问。
四、加强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定期开好工会小组民主生活会,传达院工会及分工会的决议,进行《工会法》等有关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和按时收缴会费工作。
第五章工会干部
第二十四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依法履行“维权”等职责,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院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和各分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结构的合理性。
换届改选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院工会委员和分工会选举时必须采取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5%。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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