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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5.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
标准.1.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5%以上,基层警力在押犯数的15-18%)
2.现代化的狱政设施
3.规范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侦查人员在押犯总数的3%,破案率达到95%以上)
4.健全的狱政管理制度。
(狱内发案率低于1‰,不发生重特大案件,无罪犯逃脱)
5.科学的教育改造手段。
(顽固犯、危险犯年转化率分别达到50%以上)
6.有效的劳动该着手段。
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罪犯。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剩余刑期超过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成年犯监狱关押改造。
监狱的历史演变.1950.11.3成立第十一局.劳改工作管理局。
1983.8.15司法部成立.88年设监狱和劳教。
※
(二)※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与原则:
四个方针、五个政策、两个原则、
监狱工作方针
(1)“三个为了”工作方针.1951年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指出,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
(2)“两个结合”工作方针.1954.8.26政务院颁布新中国的第一部监狱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3)“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工作方针.1956年刘少奇同志指出:
劳改工作的方针,第一是改造,第二是生产。
在1964年的第六次劳改工作会议上确定。
(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工作方针.1995年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改造工作的通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监狱工作政策
(1)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政策
(2)劳动生产与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政策
(3)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政策
(4)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
(5)区别对待的政策
(1981召开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研究了新时期该着对象的变化,提出了新的改造政策)
监狱工作原则
(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2)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4.“首要标准”20086.16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强调指出:
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是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首要标准意义.1.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2.适应了构建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要求。
3.指明了新时期监狱工作的发展方向。
2008年监狱体制改革“监企合一”
重点工作.要冲破传统思维、要创新教育思维、要正确处理安全和改造关系。
有效措施.1.深入开展贯彻“首”专题教育活动,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
2.按照“首”要求端正指导思想,确保监狱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
3.推动教育改造工作创新发展,提高狱内教育改造质量。
4.建立健全监狱与社会“无缝对接”工作机制,实现落实“首”系统化。
5.深化监狱工作改革,建立有利于落实“首”的体制机制。
6.建立健全符合“首”要求的奖励考核机制,确保“首”落实到实处。
7.建立健全符合“首”要求的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机制,提高落实“首”的素质能力。
“三项重点工作”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证廉洁执法、
基本内容.1.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3.促进公证执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三)※监狱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概述
概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是国家执行刑罚机关的组织实体和主体力量。
1.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
2.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
3.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
特征.身份多重性、功能特殊性、任务艰巨性、
法律地位.指监狱人民警察社会、政治地位的法律反映,即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司法机关中和监狱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特性.法定性、强制性、限制性、
内容.1.执行刑罚权
2.管理监狱权
3.教育改造权
4.刑罚变更执行建议权
5.对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
6.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
义务.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务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逃脱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位谋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1)思想政治素质.(是其素质构成的核心)
(2)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
在监狱工作实践中磨炼道德品质)
(3)业务素质(1.业务知识:
法律知识及罪犯改造知识;
教育心理学知识;
伦理学、宗教学知识;
犯罪学、社会学知识。
2.业务能力:
组织能力;
表达能力;
自我孔子能力。
)
(4)心理素质
(5)身体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
招收录用与培训.1.大力开展学历教育;
2.全面强化专门业务训练;
3.适时开展新知识的教育培训。
考核.“德”“能”“勤”“绩”“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奖、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
(提前晋升警衔,物质奖励)
惩、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罪犯
罪犯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生效。
1.罪犯是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2.罪犯是被人民法院判处一定刑罚的人
3.罪犯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人
4.罪犯是某些公民权利受到依法剥夺或受限的人
特征.行为特征、受刑特征、处遇特征、
罪犯构成
概念.犯罪构成是规定并反映特定时期各种罪犯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静态或动态的比例关系。
1.罪犯人口内部的比例关系2.社会犯罪现象的反映3.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的分析
意义.1.为行刑思想和改造策略的确定提供可靠依据
2.促进监狱依法行刑、文明行刑和科学行刑
3.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有效性
特点.1.暴力型、财产性罪犯增多2.重型犯和判刑两次以上的“二进宫”罪犯增多
3.“邪教”、智能型、涉黑型、毒品型罪犯增多4.淫欲型罪犯相对减少
罪犯的法律地位
(1)概念.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2.罪犯的法律地位是对罪犯法律资格的确定、3.罪犯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
(2)罪犯法律地位的内容
完全享有权:
1.人格权、2.人身安全权、3.财产权、4申诉、控告、检举、辩护权、
5.休息权、6.获得劳动报酬权、
部分享有的权利:
1.选举权、2.著作权、3.宗教信仰自由权、
限制享有的权利:
1.通信权、2.会见权、3.婚姻家庭权、
(3)罪犯权利的特点:
1.广泛性、2.真实性、3.保障性、4.不完整性
(4)罪犯的义务:
1.罪犯应当履行公民的普遍义务、2.罪犯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义务、2.服从管理义务、3.接收教育的义务、4.参加生产劳动义务)
(5)罪犯义务的特点:
1.履行义务的强制性、2.履行义务的局限性、
※(五)※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监狱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将所有确定的尤其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
(注:
有期徒刑的刑罚为6月~15年,受法定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或25年)
特征.1.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
2.刑罚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特定刑罚种类的罪犯;
3.刑罚执行的场所是在监狱内
4.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
刑罚执行的原则与意义
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
2.刑罚与改造相结合;
3.刑罚执行个别化;
4.人道主义原则;
5.效益性原则
意义.1.刑罚执行是国家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2.刑罚执行是惩罚罪犯的具体体现
3.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基本措施
4.刑罚执行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条件
※(六)※刑罚执行制度※
收监概念.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象.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看守所代为执行)
条件.
(1)时效条件.监狱在对罪犯收监时应当核查刑事判决书或裁定苏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
(2)形式条件.1.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执行通知书;
4.结案登记表;
(结案登记表是由人民法院在审判结束后填写的表格)
(3)身体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试用暂时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程序.1.检查法律文件;
2.身体检查;
3.人身和物品检查;
4.入监登记;
5.通知罪犯家属;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
1.因病在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
3.患有严重传染疾病,仍处于传染期的;
4.确诊是精神病人的;
事务管理.1.宣布监规纪律及相关事项;
2.入监谈话;
3.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及卫生消毒工作;
4.拍照、按印指纹;
5.适应性训练;
6.分类分流;
狱内申诉、控告、检举及漏罪、又犯罪的处理
(1)申诉.是指服刑罪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
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
1.申诉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而提出的一种主张;
2.申诉的接收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3.申诉的目的在于撤销或变更原判刑法;
4.申诉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效力,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5.申诉是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种权利;
申诉处理.1.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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