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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社会性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五条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建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落实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资格、资料审查、指导老师的确定、实习计划制定与落实、申请办理《实习证》、实习期满的实习考察、鉴定和申报实习考核等工作。
并将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交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执业机构应当加强实习人员的监督、管理活动。
做好实习人员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专业实务培训等工作。
依法保障实习人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章执业机构、指导老师、实习人员申请条件
第七条符合《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执业机构,经市律协审核批准,可以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八条执业机构拟接收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向市律协申报并经审核合格后,将确认可以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执业机构名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申报备案而提出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的,市律协将不予受理实习申请和实习登记。
第九条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符合《实习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并且全面履行《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责。
第十条担任实习人员指导老师的律师,同时接收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执业机构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应当严格执行《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申请在本市执业机构实习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和遵守法律。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品行;
(二)具有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具有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非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取得不属于放宽条件地区执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本市户籍;
(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未在国内其他地市级以上律协给予的禁止律师执业实习行业处罚;
(七)通过市律协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水平测试。
第十三条拟在本市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当在递交实习申请前,将原学习、工作的人事档案提交珠海市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托管。
第三章实习申请、实习登记
第十四条拟接收实习人员的执业机构,应向市律协提交实习人员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向执业机构提出实习意向的《律师执业实习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执业机构审查实习人员基本情况后拟接收其实习,执业机构填写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资格初审表》原件一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原件一份;
(四)《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原件一份;
(五)《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六)实习人员完成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具有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制件一份;
(七)实习人员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制件一份;
(八)实习人员户籍、身份证明复制件各一份;
(九)实习人员辞去原职正式批文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管协议,证明本人能够完成全部实习计划和实习任务的保证书各一份;
(十)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实习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办理社会劳动保险证明复制件一份;
(十三)申请实习人员实习前未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明或者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制件一份;
(十四)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离岗退养证明复制件一份;
(十五)市律协对实习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水平测试答卷原件一份。
(十六)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凡是要求提供复制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由实习人员签名并经拟接收实习的执业机构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机构的实习人员,无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材料。
但需提供人事部门录用、任职文件、工作证明复制件各一份,以及所在单位同意安排其完成实习任务的证明文件(函)件原件一份。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除了个人实习资格、所申报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之外,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或实行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言论或行为;
(二)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曾经受到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原工作单位(企业)辞退;
(四)曾因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五)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分或者期限未满;
(六)弄虚作假挂所实习的;
(七)经审核和综合测试,具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不良品行的。
第十七条因执业机构或者指导老师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而不予批准实习登记的,由本律协书面告知实习人员另行选择具备条件的执业机构或者指导老师。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申请实习期间,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部门立案查处时,暂缓实习登记。
待问题查处做出结论后,再行决定是否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七)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不良品行的”是指:
(一)因故意犯罪但是依照刑法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矫治措施的;
(五)在学历(学位)、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方面有弄虚作假、欺骗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一)、(四)项所列不良品行,如发生在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五年前,且由相关部门证明其不良品行已改正的,可以在提供证明并由拟接收实习的执业机构负责人和指导老师对实习人员出具品行评语和推荐书,经本律协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律协秘书处根据执业机构所申报实习登记材料签收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考核委组织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指导老师、执业机构进行审核。
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审核采取书面审核和约见实习人员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对申请实习登记审核结果,采取下列不同方式:
(一)对于符合《实习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按照审批程序向实习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提供完备资料的,本律协在十日内书面通知该执业机构和申请实习人员补齐相关资料后,再行申请;
(三)补充申报实习登记资料仍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律协不予实习登记。
并将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的执业机构和申请实习人员;
(四)对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具体要求,经考核委考核后不同意实习登记的,本律协将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的执业机构和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实习人员经本律协审核批准实习后,执业机构应当即时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附件在十日内提交本律协备档。
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执业机构,对市律协作出的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书面向市律协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的执业机构向本律协申请复核的,本律协将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通过实习登记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对实习证的保管、使用和遗失补(换)证件等,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第四章实习培训、实务训练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权享有《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违反《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十八项禁令。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必须参加省司法厅、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市律协在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由考核委不定期的安排考核委委员,或者邀请本市资深律师担任再教育辅导老师,组织实习人员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实务操作和执业技能等方面的再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的实习训练,由接收实习的执业机构和指导老师负责组织实行。
执业机构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需的实习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执业机构应当对实习人员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对在该执业机构实习的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和实习效果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执业机构应与指导老师经常保持沟通。
发现指导老师对实习人员指导不到位、管理松散,放任自流,严重失职的,应即时停止其担任指导老师。
在征得实习人员同意后更换指导老师;
(三)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组织实习人员学习,列席律师案例分析研讨会,通报实习人员实习情况,研究和改进实习实务管理工作;
(四)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一定范围的合伙人、执业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出具实习鉴定意见。
第五章考核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市律协授权考核委专事负责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申请、实习管理、监督、检查、培训以及实习期满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的考核,由考核委专事制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规则,提交市律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施行。
第三十四条考核委应当选聘长期从事律师职业,经验丰富、坚持原则,热心市律协工作的资深律师组成。
考核委进行的考核工作,应当邀请市司法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也可以根据考核人数和实际需要,邀请市律协其他工作、专业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考核工作。
受邀请的其他成员在参与考核工作时,具有考核委委员同等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核委对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考核,一律采取面试方式进行。
考核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综合实力和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考核委实行回避制度。
具体规定应当在考核委工作规则中加以制定。
第三十七条考核面试实行百分制。
考核委应当根据不同的考核结果,对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定。
第三十八条考核委成员在从事考核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考核规则和工作纪律。
不得滥用权利,营私舞弊。
一经发现,市律协将撤销其考核委委员职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实习期满考核
第三十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考核委考核合格并经市律协批准同意,方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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