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工具在MBO中的运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4558683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3.20KB
信托工具在MBO中的运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信托工具在MBO中的运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托工具在MBO中的运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MBO在我国进展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MBO被引入了国内,并发生了许多极具中国特色的案例。
(一)MBO在国内的案例分析(见表1)
表1
公司名称
收购主体
股权收购
操作特点
资金安排
粤美的
粤美的工会、何亨健等22名股东成立美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36.87万元,何亨健占25%
2000年5月,受让法人股3518.4万股,受让价格2.95元/股,12月受让7243万股,价格3元/股,成为第一大股东
1分次收购,治理层通过壳公司成为第一大股东间接控股上市公司2.受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出资比例超过净资产50%
治理层将持有的法人股向当地信用社进行质押贷款获得
宇通客车
治理层成立上海宇通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2亿元
2001年6月上海宇通收购宇通客车第一大股东宇通集团89.8%的股份
1.操纵第一大股东,间接操纵上市公司2.收购金额1.2亿元,超过50%
不详,2001年公司推出了10派6元的分红方案
洞庭水殖
公司董事长罗祖亮操纵的公司是泓蠢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泓鑫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
2002年1月泓蠢公司以5.75元/股收购常德国资局持有的1245.8万股,成为第一大股东,2002年获财政部同意
1.转让国家股,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1分2.对外投资比例超过50%
不详
佛塑股份
治理层成立佛山富硕宏信公司
2002年富硕宏信收购11002.44万股,转让价格2.95元/股
1.转让价格2.95元/股,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3.187元2,投资超出净资产50%
分次支付收购款,首期2236万元由公司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拟通过金融机构融资
深方大
董事长熊建明持股85%的邦林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和其他高管和技术骨干组建的时利和公司
2001年6月邦林以3,28元持有4890万股,9月以3.55元/股收购111O万股,成为第一大股东,6月时利和以3.08元/股收购4711.2万股
1.分次收购,治理层通过壳公司操纵公司2.收购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
2001年8月邦林公司将持有的法人股向银行质押,期限三年,时利和公司11只采纳了同样的方式
胜利股份
2002年治理层以自然人成立胜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
山东胜利收购国家股16410850股,收购价2.27元/股,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已获财政部批准
1.收购国家股,收购价格等于每股净资2.投资总额超过了公司净资产的50%
特变电工
治理层成立了上海宏联创业投资,注册资本8500
2001年11月,每股2.5元收购法人股412.6万元2002年9月收购1280万元,每股3-1元,成为第二大股东
1.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2.交易金额超过50%
由以上案例总结出来的国内MBO操作的特点
构建〝壳〞公司作为收购的主体
治理层收购通常以〝壳〞公司的方式来进行,而不采取自然人直截了当收购的方式,要紧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
(1)掩藏个人信息,幸免引起公众对治理层收购的关注。
尽管MBO本身在国内并不是一件新奇事了,但如何说涉及公众对治理层收购的动机和资金来源的追问,专门是关于国有企业而言,试想以国有企业治理层微薄的薪金,如何可能有如此庞大的资金用来收购股权,而目前的收购本身存在专门多黑箱操作,关注本身使得操作面临着〝见光死〞的可能,为此治理层通常倾向于设立〝壳〞公司来掩盖治理层收购的事实。
(2)基于收购方式的考虑,通过设立〝壳〞公司来受让股权。
由于目前我国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存在显著的价格差,因此为了把握公司的操纵权,通常采取法人股协议转让来实施,自然人不可能作为合法的主体参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协议转让,必须通过〝壳〞公司来进行。
(3)通过〝壳〞公司能够规避现有对自然人持有股票比例的限制。
依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
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一般股〞。
试想那个比例全然不可能满足治理层对公司的操纵权的保证,采取〝壳〞公司的方式是必定的选择。
〝壳〞公司作为收购的主体,要紧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来操纵上市公司。
方式A是最常用的方式,粤美的、佛塑股份、深方大、胜利股份和特变电工都采取了这种方式,洞庭水殖尽管也采取了这种方式,但在壳公司的设置方面,采取了双重架构,即治理层操纵的壳公司A作为另外一个壳公司B的第一大股东,由B公司出面收购洞庭水殖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实际上A公司是最终的实际操纵人,而且为了隐藏公司治理层的身份,尽管公司董事长是A公司的最大股东,但公司法人却是另外一个人,掩藏了治理层收购的迹象。
宇通客车的治理层收购采取了第二种壳公司的构建方式。
由治理层设置的〝壳〞公司收购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成为〝壳〞公司的孙公司,间接操纵了上市公司,这种方式不涉及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在转让的审批难度上相对较小,不用报财政部批准,是一个捷径。
(二)MBO现在面临的风险
尽管MBO的过程差不多完成,但回忆这些过程,却发觉其中存在相当多的违法违规行为,意味着这些行为本身是在钻法律的漏洞,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他们的成功本身可能只是因为当时的幸运,没有被查处,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案例本身能够广为推广,实际上宇通客车因为在MBO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被证监会查处,付出了繁重的声誉代价,因此我们必须清晰地了解现有的MBO案例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收购主体的合法性
为了实施MBO,治理层成立的〝壳〞公司要紧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这种公司形式要紧涉及两条法律条文的限制。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关于涉及的治理层人数较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形状不合适,专门在存在职员持股打算的公司更是如此,规避的方式能够采取设立职工持股会,让其作为单一主体作为〝壳〞公司股东,降低公司股东的总人数,这种方式在粤美的案例中显现了,但目前民政部差不多停止对职工持股会这种社团法人的审批,因为职工持股会作为非盈利组织,其成为上市公司的操纵人涉及商业利益。
这种方式被禁止以后,只能通过多设〝壳〞公司的方式来幸免超过人数的限制,像深方大的收购一样,但这种方式导致了〝壳〞公司设立的成本剧增,而且同一笔收入在不同的公司进行分配必定面临着多重增税的问题,得不偿失。
另外一个条文涉及公司对外投资,«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所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关于壳公司而言,是一个专门难以逾越的限制,从上面的案例来看,没有一个公司能够符合那个规定。
2.融资的合法性问题
在国外,MBO要紧采取的是高杠杆率的借贷来实施收购的,比例见以下图。
但在我国,依照«
贷款通那么»
的规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收益性投资〞,实际上限制了MBO的融资渠道,在实际操作中,都采取了套用银行资金的做法来实现收购,包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以粤美的为例,尽管在事后披露融资的资金来源于〝治理层将持有的法人股向当地信用社进行质押贷款获得〞,但问题是质押必须是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而为了取得这些法人股本身也需要支付大笔的资金,这一过程不可能通过质押来获得,惟一的合明白得释确实是利用时刻差,套取银行贷款,获得法人股用于质押。
这一过程风险极大。
假如不能猎取银行贷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进行。
尽管能够实施,但面临极大的风险,因为依照我国法律,借贷款业务必须通过专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民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假如显现法律纠纷,借款人的权益不受法律爱护,而且MBO作为高风险的业务,其收益必须通过贷款的风险溢价来实现,在我国对贷款利率有严格的限制,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30%,如此任何私下的利率协议显现纠纷时也不受法律的爱护。
信托工具在MBO中运用的探讨
正是因为现有的MBO面临着以上的法律风险,而市场又对MBO有着庞大的需求,寻求一种稳妥的方式来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了现时期重要的议题。
而信托工具的显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MBO中显现的问题。
(一)信托工具的差不多特点
按照定义,信托是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其按照托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治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业务,托付人不直截了当与第三方发生法律上的权益和义务。
3.信托不因托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而终止,具有信托财产独立化的特性。
(二)信托在MBO中具有的优势
正是因为信托具有的如下特点,使得信托工具引入MBO具有其专门的优势。
1.信托对收购主体合法性的保证
由于MBO本身的敏锐性,使得治理层通常不情愿直截了当出面参与公司的收购,利用信托关系,能够由治理层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约,托付信托公司出面收购公司股票,依照«
信托法»
的规定信托公司必须对信托事项保密,不能向外界透露托付人、受益人和所处理的信托事项,从而在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中可不能显现实际的托付人的信息,从而有利于隐藏治理层收购的真实意图。
另外,信托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收购主体不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基于信托事项投资,而不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没有投资比例的限制,关于采取职员持股打算实施收购的情形,信托能够同意职员的托付成立职员持股信托来实施收购,不存在法律漏洞。
2.信托对融资来源合法性的保证
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合法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资金信托的方式为MBO筹集资金。
因为依照«
信托公司能够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托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治理、运用和处分,具体的方式要紧有两种:
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
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单独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同意单个托付人的托付,依据托付人确定的治理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同意两个和两个以上托付人的托付,依据托付人确定的治理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实际上不管是单独资金信托依旧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作为一个金融中介,介入了原有民间借贷的过程,给这种借贷活动提供了合法的要素,使得原有的违规借贷行为纳人了合规的借贷行为之中。
尽管借贷的合同是由信托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但信托公司只要基于托付人的利益,按照〝专业、慎重〞的原那么运作信托资金,最终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托 工具 MBO 中的 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