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卫生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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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卫生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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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
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
5。
第六条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间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
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
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三)公共卫生间
1.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水冲式便器,便器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卫生间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2.卫生间应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四)储藏设施
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
物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明显标识。
(五)通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六)采光照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七)废弃物存放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加盖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八)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第七条设备与工具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
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
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二)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位客人一消毒。
(三)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
编辑本段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八条操作规程
(一)美容美发场所经营者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参照《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录1)和《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工具清洁计划》(见附录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九条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一)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
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物品的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第十条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应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分类存放,专柜专用,保持洁净。
(二)化妆品、消毒产品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变质或过期产品应及时清除并销毁。
第十一条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一)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二)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三)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第十二条公用饮具消毒
(一)公用饮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
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二)饮具清洗消毒后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美容、美发操作
(一)从业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待用化妆品,感官异常、超过保质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
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
(二)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
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
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四)美容、美发、烫发、染发所需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
烫发、染发操作应在专门工作区域进行。
(五)美容用盆(袋)应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编辑本段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卫生管理组织
(一)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参照《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见附录3)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学习和考核。
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四)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制止美容美发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
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须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并建立索证制度。
(七)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证照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证照齐全。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
第十七条卫生档案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
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
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
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十八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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