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专有技术评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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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申报范围
第九条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的申报范围包括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后,被工程实践证明,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缩短生产或施工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
第十条新工艺、新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工程勘察设计中应用自主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或已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
2、在国内工程勘察设计中首先应用的、经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并开发创新实现国产化的先进技术。
3、用于工程勘察设计中的集成国内外各行业公开技术的创新技术;
4、用于物料平衡、热平衡及设备计算,具有创新性的先进计算机软件。
5、按整个工艺流程的物料流向和循环编制的工艺流程模拟程序软件。
6.岩土工程先进技术。
第十一条新设备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内首创、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新设备制造技术。
2、引进技术,经消化吸收改造后,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达到国外同类设备技术水平的国产化设备创新技术。
3、对现有设备作局部改进的技术诀窍。
第十二条国内开发的新材料工艺技术,其性能应优于国内现有同类型材料(产品),或具有特殊性能(包括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并已超过国内同类材料(产品),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材料(产品)先进水平,或已实现工业化生产,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材料(产品)。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专有技术在每年的四月份组织集中申报。
专有技术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登记、整理、分类和初步审查,将材料分为受理、不受理两类。
第十四条申报专有技术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及申报材料》(见附件一)或《勘察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及申报材料》(附件二)。
2.用户评价证明。
3.查新报告。
4.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5.如申报技术属合作开发,应附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申报专有技术的单位应到省级和省级以上的专利机构或科技信息机构对技术成果进行查新。
受理查新的机构可以是以下单位: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2、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3.各部委所属信息情报研究所(中心)
4.各省直辖市级信息情报研究所(中心)
5.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211工程所属高校的查新机构
第十六条申报延期时只需填写《设计专有技术延长有效期限申请表》(见附件三),《勘察专有技术延长有效期限申请表》(见附件四)并附查新报告,如属于合作开发,需附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下列成果不予受理
1、不属于工程勘察设计范围的技术成果。
2、没有按规定对申报技术成果进行查新。
3、没有获得用户评价证明。
4、已批准为国家专利的技术。
5、合作开发的专有技术,未与合作伙伴取得一致意见,只有一家单独申报的项目。
6、协会已经批准的专有技术。
第五章评审
第十八条专有技术评审按照初审、终审、公示、批准发布的程序进行。
审查结论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
第十九条项目初审时,每项技术需由同行业三位专家分别审查,并填写《专有技术专家初审意见表》(见附件五)。
经三位专家审查意见一致的技术成果提交会议终审。
专有技术的初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会议集中审查方式或函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专有技术的终审必须采用会议方式。
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全体专家参加,各项目审查专家汇报审查意见,提交全体专家审议通过。
必要时由申报单位当场进行答辩。
终审结果汇总以后,由参加评审专家签字。
第二十一条终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30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成果认定为专有技术,由协会批准对外公布,颁发专有技术证书和专有技术个人证书,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有争议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议,必要时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检验。
第六章使用、转让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专有技术时,勘察设计收费一般可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精神,以基准价为基础上浮25%,也可由发包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专有技术可以由持有单位有偿转让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使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转让合同。
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时,同样可收取专有技术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保证该项技术在工程建成开车后达到技术经济指标。
若达不到指标时(按考核数据),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负责达标,在二次处理后仍不能达标时,应赔偿建设单位经济损失,或按供需双方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专有技术在授受双方签订使用合同后,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接受方不得擅自将专有技术转让第三方,并负有保守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七章评审管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承担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申报单位的权益,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与协会签订《专有技术评审专家工作保密责任书》(见附件六),对所评审的申报技术保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所申报技术属窃取他人技术成果的,或者在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一旦发现,应作出以下处理:
1、正在组织评审的立即终止评审;
2、已经完成认定的予以撤消;
3、已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纠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经认定的专有技术,对直接参加专有技术开发工作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申报单位应交纳评审费和管理费,主要用于评审专家劳务费、评审会议费及协会日常管理、维护费用。
收费标准如下:
1、初次申报评审费1500元/项。
2.申请延长有效期的项目,免收申报评审费。
3、已认定的专有技术,缴纳专有技术咨询管理服务费5000元/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及申报材料
附件二:
勘察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及申报材料
附件三:
设计专有技术延长有效期限申请表
附件四:
勘察专有技术延长有效期限申请表
附件五:
专有技术专家初审意见表
附件六:
专有技术评审专家工作保密责任书
附件一
编号
申报
批准
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专业:
申报单位:
(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批准部门:
名称
申报日期
类别
密级
建议
专业
核定
申报单位
技术持有单位
技术合作单位
技
术
简
要
内
容
1.技术来源、用途及允许使用范围
2.主要技术指标及技术创新点和先进性
3.效果或效益
4.推广应用实例
5.附件资料目录
申
报
意
见
申报单位意见
合作单位意见
(盖章)
行业
协会
审查
意见
设计专有技术申报材料内容
一.概述:
专有技术来源,开发的简要过程,应用该技术的工程设计获奖的情况,对专有技术的评价,专有技术的应用情况。
二.专有技术的工艺流程介绍(附实际工程的简要工艺流程图,主要工艺参数)工艺流程中有哪些专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先进性的工艺技术、关键设备等)及主要特点(包括操作条件、收率、选择性等);
三.专有技术的创新点和先进性说明。
对申报的专有技术从工艺,设备等方面说明新作的创新开发工作,对其先进性加以说明,有专有设备应单独说明
四.本专有技术与国内外近期技术水平(包括国内外其它生产方法)的比较。
例:
序号
项目
国外先进水平
本专有技术
国内现有水平
①
单套装置生产能力
②
单程转化率
③
选择性
④
原材料消耗
⑤
能耗
⑥
余热回收
五.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总结:
研究报告,基础设计(有关部分),文献总结,优秀设计项目申报材料。
参加专有技术开发的主要人员名单
申报编号
名称:
姓名
年龄
职称
从事专业
项目中的职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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