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手册修改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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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为劳动力市场服务,即为人员择业、人才流动提供其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证明,以便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有一个统一、客观、公正的标准。
第四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遵循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设定,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负责本地区考试的组织、实施,并对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考点一般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依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遴选,报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具体负责考试的实施,并对省级考试承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要职责是:
1、制定、解释考试有关的规章、制度;
2、宣传、推广、指导、协调、组织、实施该项考试;
3、指导、管理各级考试承办机构,考点的的审批、撤消、管理;
4、组织制定、编写考试大纲和培训辅导材料;
5、组织命制试题、答案,制定评分标准;
6、研制、发放考试必需的计算机软件;
7、印制和发送试卷、答题卡等考试资料,以及发送前的安全保密工作;
8、确定评卷方式,确定各级别合格、优秀分数线;
9、考生信息以及笔试、上机成绩的审核、确认、公布、备案、统计、分析等;
10、印制、发放和组织打印合格证书;
11、组织有关各级机构人员培训、考核;
12、开展考试研究与交流;
13、其他全局性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省级承办机构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考试的组织实施,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省级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规则》、《手册》及其他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该项考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宣传、推广、组织实施工作;
2、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规划、申报、管理、评估、撤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点。
将考点按有关规定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批、备案,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3、公布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手续等,接受考生咨询,组织考生报名,按照规定采集考生信息;
4、申报、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试卷等考试资料,复制上机考试系统盘及有关资料,指导、监督试卷保密与保管工作;
5、负责考风考纪;
统一培训、调配监考人员;
组织考试巡视、监督工作;
6、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组织评卷工作;
7、印制有关材料,填写并汇总各种报表;
8、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专职管理、技术人员,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有关培训,并持证上岗。
9、组织所属考点考务和考试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10、负责考试信息管理(包括考生考籍管理)和本省内的成绩管理工作,并按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有关数据。
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考生成绩;
11、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打印、颁发并管理合格证书;
12、负责考试收费,按时按规定向教育部考试中心完成财务结算;
13、开展考试研究与交流;
14、负责遗留问题、补证等信息的汇总、上报、转发等工作;
15、完成教育部考试中心交派的有关工作。
根据省级承办机构工作的需要,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承办机构指导下,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可负责本地区该项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合理规划考点布局。
合理规划考点的原则一是要方便考生报考,二是确保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质量。
一般来说,地(州)级以上城市应设置考点;
已经有一定考点数量的地方不得继续盲目增设考点;
考点数量过多的地方,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逐步消除千人以下的考点。
直辖市、省会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每考点考生规模必须达到1000人以上。
要防止照顾部门或行业的要求单独设点的现象发生。
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符合规定的考点作为中心考点,从技术(业务)上指导和帮助其它考点。
每个考点代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分配,该代码只限该考点使用。
考点布局规划完成后,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由省级承办机构对现有考点定期进行认证和动态评估,择优保留,必要时可以取消不合格的现设考点,补充新考点。
省级承办机构重新认证和新批考点时要严格按照考点设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尤其要重视考点管理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不得跨省设考点。
凡经正式审批、备案的考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设分考点(分考点是指已备案审批的考点在备案登记的信息外或非本校区范围内,委托或选择其他机构或地点使用自己的考点代码或名义组织、实施考试)。
总参系统考点的设立应考虑到地方已有考点的分布情况,凡新设立的考点必须取得当地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九条考点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职责和撤消
(一)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考,成立考试领导小组;
3、能够执行“教考分离”;
4、具有符合规定的保密室及相关设备设施,且通过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的审批,能保证试卷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5、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负责心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的培训、考核、备案,持证上岗;
6、有能够保证考试顺利实施的必要的场地,能容纳在本考点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的笔试和上机考试。
包括:
符合摄影要求的摄影室一间;
能容纳一场上机考试考生候考室一间;
能容纳一场上机考试考生休息室一间。
候考室与休息室相隔离。
严禁租借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地点作为考试场所;
7、考试期间应成立安全保卫、医疗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8、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
9、具有符合规定的考生规模;
10、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考试;
11、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能够随时上网;
12、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考试费用的管理、收取工作并及时上缴考试费用;
13、完成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交派的有关工作。
(二)考点审批程序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省内的考点分布和规划、初步审核、材料上报,对批准设立的考点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各项管理工作。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的设立,根据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上报有关材料,最终审核、备案并赋予考点代码。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填写《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信息表》和相关书面报告,报送省级承办机构;
2、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总体规划和考点布局、数量等因素,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基本条件》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包括:
实地考察、报告分析、初步结论;
3、各省级承办机构对通过初步审核的单位进行登记,并安排申请单位至少各派一人参加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培训,省级承办机构组织考核,并填写《考点信息表》记录合格者信息,并由省级承办机构发放上岗证(上岗证式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计,由省级承办机构印制,见《考务手册》);
4、省级承办机构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信息表》连同数据库(从考务管理系统中导出)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教育部考试中心将依据全国整体部署、安排以及各省考点规模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进行最终审核、备案,赋予考点代码,并将考务系统导出的《考点信息表》一并发放各省;
5、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收到《考点信息表》后导入上机考试考务系统即可,并根据“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标牌式样”(见《考务手册》)制作、下发考点标牌,向社会公布,并部署该考点下一次组织开展考试的各项工作。
教育部考试中心每年6月和12月审批一次考点申请。
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于每年5月和11月两个月内上报完整的考点申请材料。
(三)考点接受省级承办机构的业务领导。
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考点的主考,负责该考点的考试工作,并可设立多名副主考,辅助完成工作;
设考务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考务工作;
设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考试等技术工作。
考点主要职责是:
1、照《手册》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试卷等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3、接受考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4、考试宣传工作、接受考生咨询;
5、考试收费;
6、发放成绩单和转发合格证书;
7、遗留遗留问题的汇总、上报;
8、完成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交派的有关工作.
(四)考点的撤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点,省级承办机构或教育部考试中心暂停、注销或取消考点资格:
1、出现保密材料失、泄密;
2、出现大规模集体舞弊
3、软、硬件设备不达标或使用盗版软件;
4、发生严重考场事故;
5、考场秩序混乱的;
6、考后评估未达标的;
7、相关工作人员不能到位,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未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的;
8、不执行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造成后果严重的;
9、对考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0、连续两次考试不开考的考点。
第十条建立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建立考点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考点布局规划完成后,由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对考点的日常管理、巡视员的巡视记录、考点的考后总结等进行量化,每年最少要对现有考点进行一次认证和动态评估,择优保留,对不合格的考点进行警告、批评(限期整改)、注销或取消设考资格,要严格按照考点设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尤其要重视考点管理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
考点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接受省级承办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上述人员如有更换,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并及时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承办机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考点。
中心考点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除完成考点的基本工作外,还可承担:
1、对各考点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2、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评卷教师条件的规定,组织、选聘、培训笔试评卷教师;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笔试评卷工作;
3、可以接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承担评卷点工作,组织笔试评卷;
4、按省级承办机构要求安排对有关考点进行考试各环节的技术支持和处理工作;
5、其他所需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成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策划和指导考试。
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科发展,设计考试方案,制定考试实施计划;
2、审定考试大纲,指导教程、教辅等考生学习媒体的编撰;
3、制定考试的命题原则,指导命题工作,推荐命题人员;
4、研究考试发展,监督、指导、评估考试的实施,提供考试咨询。
第三章 考试材料的制作
第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大纲》,规定各个等级考试的知识范围、能力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卷。
第十四条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专家统一命制试题,统一制卷,印制答题卡、答题纸、答题纸纸袋等笔试考试材料。
以及统一制作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上机考试系统安装盘、省级上机考试用加密锁等上机考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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