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标准概况要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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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标准体系。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是这一阶段标准化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标志性成就。
该条例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都要设立机构管理标准化工作;
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应曲政府部门确定的标准化核心机构负责起草,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且上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这一阶段国家标准体系的构成与管理运行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命令为手段,以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标准的实施。
第二阶段(1988~2001年)
逐步建立了适应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的国家标准体系,并为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奠定了技术基础。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随后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管理文件是这一阶段标准化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标志性成就。
这一阶段的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在标准的制定方面,更多地通过由专家组成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和审议,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在标准的实施方面,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时推行产品认证制度,认证合格的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这些举措是参照ISO工作制度和我国国情所进行的国家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国家标准体系的重大变革,为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接轨和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当然,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制约,这一阶段的国家标准体系仍然存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基本土采用以计划为主导、以政府为主体的标准化管理模式。
第三阶段(2001年~)
开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组建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成为新世纪我国标准化改革的发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对标准化工作开展了一系列改革,为我国的国家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模式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二、现状与问题
1、现状与成就
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有国家标准28422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364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项,另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55项,涵盖了基础、方法、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产品、管理、其他等八个方面(国家标准类型分布情况见图⒈1);
行业标准58489项,备案的地方标准6875项,备案的企业标准近111万项。
这些标准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促进经济技术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国家标准化研究机构一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部委的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26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标准化研究机构158所;
国家标准化协会1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级标准化协会85家,部委专业标准化协会12家;
中国标准出版社1家;
国家标准馆1家;
现有各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259个,分技术委员会339个,委员总数达3万余人;
在标准化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标准化研究的科研人员已达10万余人)各级标准化管理人员2.2万余人。
其中,高级职称占23%,中级职称占58%,初级职称占19%;
大专以上学历占89%。
2、标准存在的问题
1)国家标准存在的问题
a)技术水平偏低,市场适用性较差
调查显示:
经对现行国家标准按照“继续有效”、“继续有效,只需做少量修改”、“继续有效,但需与其他标准整合”、“修订”、“整合修订”、“废止”进行评价,其结果是:
44%可继续有效,3.92%需做少量修改,5.55%需要与其他标准整合,29.34%应进行修订,8.2%应进行整合修订,8.30%应直接废止。
因此,需要进行修改、整合、修订或废止的国家标准数量,已占标准总数的56%。
主要问题是:
第一,标准制修订周期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市场需求。
通过对1993年至2000年8389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统计分析发现,国家标准的平均制修订周期为4.7年。
3年以内完成的项目还不到一半。
由于标准制定周期太长,无法与技术进步、产业升级需求相适应。
表1—1为我国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统计表。
第二,标龄过长、标准老化现象严重。
通过对2003年底我国己有的20906项国家标准的调查发现,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为1⒍12年。
标龄5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达15205项,占总数的72.73%。
国家标准老化现象十分严重,这是我国标准在技术水平上落后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表⒈2为我国国家标准标龄调查表。
第三,采标率不低,但大部分采用的是10年前的国际标准。
在20906项国家标准中,目前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共9250项,其中采用ISO标准4539项,采用IEC标准1882项,采用mo/IEC标准287项,采用ITU标准48项,采用其他国外先选标准2494项,采标率为44.25%,这己经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比例。
但是通过详细的比照发现,在我国采用的6708项ISO、IEC标准(总共为16910项)中,78.65%采用的是1994年及以前的ISO、IEC标准,并且逐年的采标数量与逐年国际标准发布数量呈反比关系(见图1-2)。
:
同时,通过对国家标准中已采用的4826项ISO标准(包括ISO/IEC标准)的详细分析发现,其中2984项采用的是现行的ISO标准,占62%;
1106项采用的是更新以前的ISO标准,占23%;
736项采用的是已经作废或失效的ISO标准,占15%。
这也是我国标准在技术水平上远远落后于国际同类标准的主要原因之一。
b)标准内容之间不协调,存在互相矛盾的现象
许多现行国家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例如:
GB2721-1996《食盐卫生标准》规定氟不得超过25mg/kg,而GB5461-2000《食用盐》则规定氟不得超过5.0mg/kg;
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碘的强化量为30µ
g/100g-150µ
g/100g,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则规定碘的强化量为25µ
g/100g~48µ
/100g;
等等。
c)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过宽,与WTO/TBT协议的规定不相符合
WTO/TBT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应以实现五个正当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抽样统计分析,有17。
93%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与wTO/TBT协议规定的五个正当目标不相符合,不宜强制。
主要表现在:
不该强制的质量指标被强制;
方法标准被强制!
产品标准中术语、抽样、试验方法等被强制;
不需强制的外观指标等描述特性被强制;
无法检验的指标被强制;
待定数据指标被强制等。
2)行业标准存在的问题
a)标准老化现象严重
在对56642项现行行业标准的分析显示,平均标龄为10.32年。
其中标龄最长的为46年。
20世纪60年代的有486项,70年代的有2123项,80年代的有11028项,90年代的有36062项,2000年到2003年有6942项。
b)标准的采标率低
在58个行业的56642个行业标准中,截至2003年底,等同采用ISO/IBC国际标准的有524个(占总数0.93%),修改采用IS0/TEC国际标准的有1018个(占总数1.80%),非等效采用IS0/IEC国际标准的有902个(占总数1.60%),采标率仅为4.33%。
c)标准的市场适用性较差
行业标准的市场销售量是反映行业标准市场适用性的重要指标。
通过对行业标准的分析显示,我国每个行业标准的销售量平均在100册左右。
如,机械工业行业标准是我国用户最多的行业标准,几乎涉及所有的制造业,1999~2003年每项行业标准平均销售仅为140册,另外,从1999~2002年有64项行业标准批准后由于没有需求方而没有出版印刷。
3)地方标准存在的问题|
我们全面分析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所有地方标准,共5737项。
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1642项,占地方标准总数的28.62%;
推荐性地方标准4095项,占地方标准总数的71.38%。
(见表1-3)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地方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a)部分地方标准内容超出了法定的范围
依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对5737项地方标准的分析来看,其中有3558项应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占62%,有15项可制定为企业标准。
有的地方对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对象也制定地方标准。
有的地方对工业产品,不限于对安全、卫生要求制定地方标准,而是制定了完整的工业产品标准。
b)强制性地方标准范围过宽
从对164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分析来看,符合五个正当目标的只有245项,占15%,而不符合五个正当目标的有1397项,占85%。
如有的地方标准将尺寸、型号、规格、结构等内容规定为强制;
有些地方标准将一些农产品、食品、水产品、畜产品的一般质量要求也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等。
这些不应当强制执行的要求规定为强制,限制了企业产品的发展,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同时还有可能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
c)部分地方标准之间重复、矛盾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增加,针对同类产品、同一对象,各地制定相似的地方标准的现象日益增多,使得备地地方标准之间重复、矛盾,影响了各地之间的贸易和消费者的选购。
同时,也反映了应当加快制定这些领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重复状况见表1-4。
d)部分地方标准之间对同类对象的等级划分和指标要求不统一
例如,我国各类大米的名称有特等和一等精制米、免淘洗米和标准米、无公害优质大米等。
地方标准之间往往名称相同而概念不统一,甚至同一级别的大米,质量水平不一样,这就可能出现某省生产的优质大米的特等品还不如另一省生产的大米的一等品,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湖北省地方标准规定的下等精制米所列指标高于江西地方标准特等米指标,而且增加了角质率的要求。
江西省地方标准无公害优质大米中规定了18个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和6种重金属限量指标;
上海市地方标准中则规定了重金属及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共99个。
e)部分地方标准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技术壁垒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一些质量、环保或安全强制性地方标准,限制了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壁垒,起到保护地方利益的作用。
例如,1999年,广东省遂溪县庆丰化工厂依照合法的企业产品标准生产的麸粪肥在广西钦州市销售时被查处,产品被没收并处罚款,理由是该产品不符合广西DB45/02—1995《半有机肥料》强制性地方标准。
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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