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案件解析高杉LEGAL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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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本文中提到的法规、法院名称、银行名称等均为简称)一、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据笔者观察,违规参与民间融资的银行员工,大多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分支机构(支行及分理处)负责人,另一类为营业场所柜面工作人员,基于工作职能不同具备不同违规形式。
机构负责人多以直接参与融资、用个人账户违规与实际用资人发生频繁异常资金往来,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等手段转给用资人放贷甚至直接作为放贷人,但表面上仍为储户出具真实存款凭证(典型案件如中行辽宁水游城支行系列案、安徽泗县农合行系列案等);
或擅自使用银行公章,出具借款凭证、担保书、承诺书等,使银行卷入巨额融资纠纷之中;
柜面工作人员则多为非法融资人员“劫持”银行信用的帮手,采取伪造变造存款凭证、诱骗储户多输入密码等操作形式将储户存入的资金(甚至并未真实存入资金)非法转移至社会人员手中(此类情形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内蒙古图娅与中行、农行、包商行部分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系列案以及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存款丢失案)。
通过以上多种形式,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为民间高息资金提供“通道”,将民间融资的高风险转移至银行,导致银行面临大量涉及民间融资的纠纷。
此类纠纷均为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涉及到的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个案金额巨大,亦是媒体追访的热点焦点,银行业整体声誉受损,亦成为银行最为头疼的被诉案件类型之一。
二、案解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热点法律问题问题一:
从程序上看,是应当一律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还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刑民并行不悖?
涉及到的非法融资人员基于不同的融资形态、主观意识状态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如内蒙古图某案,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图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杭州联合银行案,一审刑事判决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另一方面,银行员工除一般情况下可能构成的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外(如内蒙古图某案,生效刑事文书认定中行柜员通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还可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以及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如内蒙古图某案,生效刑事文书认定农行柜员贾某除构成挪用资金罪外,还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在共同犯罪情况下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杭州联合银行案,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负责人祝某犯诈骗罪)。
在以上不同情况下,如出资人以银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把握的尺度是怎样的呢?
我们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黄木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李宝华、李艺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41号】
(下文简称“黄木兴案”)案情简介:
李艺东为前埔工行负责人(行长)。
2010年9月15日,李宝华、前埔工行等签署并向黄木兴出具一份《借据》,约定前述共同向黄木兴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
2010年11月4日,李宝华、前埔工行、李艺东等与黄木兴签署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李宝华、前埔工行、李艺东向黄木兴借款2000万元。
上述3700万元均已付至李宝华账户内,到期后李宝华未还款。
2011年3月底,李宝华、前埔工行、李艺东等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黄木兴出具了一份《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确认并承诺对前述两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总额每月以2%支付利息,对借款本金保证分4期还款。
《借据》、《借款协议》、《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前埔支行业务公章
(1)”印章不是前埔工行当时对外使用的公章,据李宝华称系其私刻。
李艺东在《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中的两处签字均为其本人所签。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宝华构成集资诈骗罪及抽逃出资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福建厦门中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查明“由于缺乏自有资金,从2006年初开始,李宝华即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张丽娃、黄木兴、廖凤珍、林晓玲、吴惠媛、杨秀玉等多人借款,开始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起诉书附表载明,李宝华于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从被害人黄木兴处集资93550000元,已经归还90425000元,尚有3125000元未予归还。
裁判观点:
福建高院一审认为,李艺东签约时是前埔工行的负责人(行长),其签字盖章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前埔工行承担,判决前浦工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法院二审及再审均未对相关借款凭证的效力进行实体评价,反而将着眼点集中于本案是否应“先刑后民”。
最高法院认为,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查明的事实充分表明,本案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十一条,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黄木兴的起诉。
【典型案例】天津智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53号)案情简介:
孟亮系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员工。
2013年12月30日,智川公司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截止到2014年1月13日,智川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为5300万元。
2014年1月17日,经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与智川公司对账,智川公司发现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为零。
智川公司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立银行账户等手续以及向第三方瑞吉特公司转账手续上,均与孟亮有关联。
且有多个储户在该支行开立资金账户,账户内的资金被转走,被转走资金的情形以及资金流向均与智川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走的情形以及资金的走向相同。
现已有多个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天津市二中院一审认为,智川公司与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虽未因涉及经济犯罪而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但智川公司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预留印鉴以及账户内资金被转走的方式和情形与其他多名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的储户相同。
现已有多名储户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智川公司的起诉。
天津高院维持了该裁定。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智川公司到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为智川公司开立了帐户,并出具了《活期存款开户通知书》,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存款关系。
对待智川公司的起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本案中,智川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天津银行、天津银行天保支行支付智川公司存款5300万元及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仵。
原一、二审法院驳回智川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有误。
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天津二中院院继续审理本案。
【评析】银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引发的案件,通常涉及到内外两方面主体的刑事犯罪问题,而该两方面主体的刑事案件进展、卷宗材料中相关人员的询问/讯问笔录、鉴定材料记载及结论直至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罪名等,都可能会对与此相关的民事纠纷产生重大影响,有时候一句关键性的表述甚至会决定案件当事人随后极有可能进行的民事诉讼的成败。
因此刑事报案是否进行、推进过程中如何表述及提交相应的材料,需要引起各方参与人的高度重视。
事实上,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导致的民事法律纠纷,一类基础关系为存款关系,一类基础关系为民间借贷(包括从属担保)。
以上两例案件中,黄木兴案实质是银行员工违规出具借款凭证,参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符合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解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而以存款关系为基础关系的案件,据笔者观察,实践操作中逐步对此类案件受理条件予以放宽,本文中提到的典型案例均在不同程度上与刑事案件相关联,大多数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或未取得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法院亦作出了生效民事判决。
问题二:
相对人持存单等存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判断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银行是否应当无条件承担兑付责任?
相对人收取高息的行为,司法实践如何评价?
与民间融资有关的存款关系类案件近年来爆发较为集中,规模化特征明显,也是目前媒体与公众关注的焦点类型。
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大多是资金中介人(或实际用资人)以高额贴息为诱饵,诱使出资人至银行办理存款或者其他资金交付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操作之便,或私刻盗用公章出具虚假存单进账单,或使用“提前开户预留密码”、“破损换折”、“变造存折”、“诱骗储户输入三次密码”等多种形式,违规转款。
【典型案例】潘首相与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38号,以下简称“潘首相案”)案情简介:
高炜为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主任。
2011年3月28日,潘首相在泗县农合行从其持有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卡里取款49999999元。
同日,潘首相在泗县农合行存入5000万元,泗县农合行开具一张个人定期存单。
该存单上载明:
户名潘首相,金额5000万元,储种整存整取,起息日2011年3月28日,存期一年,到期日2012年3月28日,利率年3%,到期利息150万元。
上述存单到期后,泗县农合行未予兑付。
相关刑事案件《起诉书》载明:
被告人邱芳以高息揽储为名,将辽宁省大连市人潘首相介绍到泗县农合行存款。
被告人高炜将潘首相的5000万元个人定期存单密码挂失,并将重置的密码和潘首相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邱芳。
2011年3月31日,邱芳将伪造的存单、身份证复印件、密码交给夏伟祥,指使其到营业部通过高炜将5000万元存款提起支取。
夏伟祥将5000万元取出后,将其中的3000万元存入以潘首相身份证复印件开立的另一帐户,之后被邱芳和夏伟祥分多次取出使用,另2000万元存入到案外人帐户。
至案发,潘首相5000万元本金未归还,个人得到利息800万元。
关于案涉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法院二审认为从已经查明的本案有关事实看,潘首相存入泗县农合行的款项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违规从银行转出,为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所致。
潘首相对款项被他人划转情况、流失情况均不知情,潘首相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存款本金的损失承担责任。
泗县农合行上诉主张潘首相应对存款本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812号,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总第225期)案情简介:
谭文力原系农行云阳支行工作人员。
2009年1月15日,刘红等人带领李德勇到谭文力原农行云阳支行办公室,并向李德勇介绍谭文力是谭行长,谭文力将事先准备好的载明云阳支行收到李德勇存款1000万元且三个月内不抵押不查询不支取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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