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的扣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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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子就是你售出100元的东西,要返给商场26-27%,(各个地域和商场会有所不同)就是26个点,27个点,给商场26-27元,也就是说,顾客给商场的收银员100元,月底商场给你74-73元.但你不用付税金和工商管理费了.
所谓的商场扣点计算,指的是商品供货方与商场方利益分配问题。
许多人,包括厂方的工作人员和商场企划工作人员有时候都不大搞得清楚。
说白了,所谓的商场扣点无非就是数学中的加减陈除问题罢了。
如果要与商场打交道,了解这一块那是属于基本的工作常识。
那么,我们开始吧,先从专业术语开始。
专业术语:
扣点:
就是商场的营业抽成。
这个扣点分为两块:
一块是基础扣点,这是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就在合同中列明的,例如扣点25%,管理费2%,卫生费1%合计28%。
那么在正常销售的情况下你每销售100元就要给商场28元,其计算公式如下:
100*(25%+2%+1%)=28另一块是临时大型活动的扣点。
例如商场每逢大型节假日就会举办买减、买赠、买送等等活动,这种活动的扣点一般是临时洽谈的。
或者是厂方在特殊情况时可以向商场申请扣点。
例如有团购的工作服,本来应该正价销售的,结果为了优惠团购客户,会低于正常折扣价,而在这种情况时可以向商场申请降低扣点。
回款率:
意思是,销售额减去商场抽成最终回到厂方的货款占销售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
[销售额-(销售额*商场扣点)]/销售额=回款率
例如:
某个商场为了迎接三八妇女节,在三八节当天举办满400减100元,回款率70%,满减部分由商场承担
顾客的利益:
等于花300元钱可以买到价值400元的东西,相当于打7.5折
厂家的回款:
(400-100)*70%=210元换算成原价货品的折扣:
210/400=5.25折
商场抽成:
(400-100)*30%==90元
促销术语:
满减:
指的是达到活动内容规定的金额就可以相应减掉的部分。
这种方式对顾客相对于满赠要有利
满赠:
指的是达到活动内容规定的金额就可以得到活动承诺的所赠之物,可能是抵用券,可能是礼品
积分:
积分一般是指VIP卡上按消费额积成分数,到规定的时间换礼物或抵用现金等。
一般有厂家的VIP积分(具体怎么积分由厂方规定。
可能是每消费一元钱积一分,每积一千分可换一条围巾等);
还有是商场的积分,积分标准由商场制定。
关于商场扣点核算知识
1、满100送50,相当于花100元现金,买了150元商品,即100/150=6.7折
如原扣率为25%,原利润为25元,供应商结算额为75元。
参加活动后,供应商结算是以含券销售额来计算的。
假设扣率25%不变,供应商可结150*(1-25%)=112.5元,但这150元的销售里券占了50元,现金只有100元,所以商场还要倒贴12.5元,这样就亏了。
所以要提高扣率。
按100元现金,商场保证得25元,供应商得75元倒推:
75/150=0.5,商场扣率要到50%,才能保证扣下的75元中,除去50元的券,商场还有25元现金赚。
而供应商如果进货价是5折,就一分钱没赚,而不打折的话,150元的销售,供应商可以赚150*(1-25%)-150*50%=37.5元。
2、“只送不收”和“只收不送”两种情况
例一:
商场做满100送50活动,损失率33%,在比较仁慈或不够强势情况下
对于参加活动的A专柜,商场扣率为45%。
对于只收不送的B专柜,由于该品牌比较强势,商场只在该专柜原扣20%的基础上增加了5%,即扣25%。
顾客在A专柜购买了100元商品,得到50元现金券全部用于B专柜
在该轮交易过程中,商场毛利额=100*45%-50*(1-25%)=7.5元
商场毛利率=7.5/150=5%
例二:
对于只送不收的C专柜,商场只象征性的在25%的扣率上增加了2%,即扣27%。
顾客在C专柜购买了100元商品,得到50元现金券全部用于A专柜
在该轮交易过程中,商场毛利额=100*27%-50*(1-45%)=-0.5元
商场毛利率=-0.5/150=-0.3%(亏了)
顾客在C专柜购买了100元商品,得到50元现金券全部用于B专柜
在该轮交易过程中,商场毛利额=100*27%-50*(1-25%)=-10.5元
商场毛利率=-10.5/150=-7%
3、满400送400(400元抵用券全场通用)假设该商场向品牌收取的扣点为28%,每消费一笔400元,商场实际能得到112元的利润。
送的400元如果消费者正好购买了400元商品,这部分商场也应该得到112元同样的利润。
按照常理,销售了800元的商品,商场抽头应该是224元。
但实际上,消费者只花了400元购物,便得到了800元的商品。
在保证厂家4折成本即320元的情况下,商场只得让出二次消费利润。
如果利润全部给厂家,则厂家的利润为400-320=80元,利润率只有10%,远远小于行业利润。
当然,商家不会一分钱不赚做生意,于是他们又再次约定详细条款。
通过计算,一商场做等额返券促销活动时,一半销售的利润率只有6%。
假定总销售为1000万元,且有半数以上的顾客精打细算,送券部分正好用来买其他商品,那么500万元销售的利润只有30万左右。
其余部分就靠商场促销中的0~99元不计入折扣部分的利润了,这样算来,平均毛利也只有13%左右。
4、以某商场搞买300送200的促销活动为例。
商场和供应商的基本经营信息如下:
商场和供应商以扣点的方式联合经营商场平均扣点率为25%供应商从生产商进货的价格为3折那么在这次活动中商、供两家的利润产生情况是这样的,顾客花了300元钱而买走了500元的商品,就商场而言,只有300元的现金收入;
对供应商来说,实际上是卖了500元的货。
先算商场的收入,为了保证与平常的收入相同,商场不能按照平常25%的扣点返款给供应商,那么该如何计算呢?
如下:
300×
25%=75(由于商场实际收入现金300元,商场所得收入应为75元)500×
75%=375(如若依旧以25%的扣点返款给供应商,金额应为375元,这样的话商场损失严重,故而在促销期间要提高扣点)300-75=225(商场欲保持75元的收入,则当返还供应商225元)1-225÷
500=55%(所以,商场当将扣点提至55%才能维持应有收入)再给供应商算算,商品进货价格为售价的3折,即30%,再减去日常经营的基本费用大约10%,如果按前所述商场再扣掉55%,那么供应商的利润为:
1-30%-10%-55%=5%5%的利润实在是太可怜,当然,在作返劵促销的时候商场也会主动承担一部分,比如,将扣点调到50%,供应商此时就能剩利润10%。
如果销售量提高一定程度,双方还是可以赚钱的。
当然促销也有好几种目的。
冲业绩,占领市场,清理库存....
总结:
1、商场如果不承担任何费用,是指不承担折扣费用,那么厂家的回款:
300*80%=240元,换算成原货品的折扣:
240/500=4.8折,商场抽成:
300元*20%=60元
2、如果商场承担折扣费用,那么商场应该增加扣点52%能达到他应得到的60元,但是促销储钱是不能当时消费的,促销储的钱的使用是有限制的,比如,你要必须消费更多的商品产生的利润来弥补折扣费用,使用实际的商场扣点不会是52%这么高。
3、促销返的钱不能当时消费,假设顾客购买了X元的商品,刚对于这次交易,商场只收到X元,并且其后期得发出200N元的商品。
N为300元的整数倍。
其返供货商只能是(1-20%)*X,而供货商在促销期间发出X元的商品,后期得发出200N元的商品,则应得返X*(1-Y)+200N*(1-20%)。
两方相等,只得Y=0.2+160N/X。
例如,某商品进价150元,标价200元,但销量较少,为了促销,商场决定降价销售,若为了保证利润不低于20%,那么打几折?
答:
设打X折,代入为(200X-150)/150=20%,则X=9折。
如今,在商品流通环节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形式,
联营扣点”、“联营返点”就是最近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经营合作方式。
联营扣点”、“联营返点”等合作经营方式一般在生产商与零售店之间进行。
目前“联营扣点”、“联营返点”的操作形式很多,但从实质上讲,不外乎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其一,零售店给生产厂商提供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零售店仅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进行核查和登记数量,统计其销售价格,销售和收款等经营活动都由生产厂商自己负责,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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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双方的业务运行流程与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实行“保底定额加扣点(返点)”或“定额与扣点孰高确定租金”的形式,即零售店出租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时,先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期末再根据厂商的销售额计算收取一定的租金;
或者先行确定一个定额基数,如果期末按销售额乘以一个商定的比例(扣点)计算出来的结果小于先行确定的基数,厂商则按先行确定的基数向零售店支付租金,如果根据扣点计算的结果高于基数,厂商则按扣点计算的结果支付租金。
其三,零售店给生产厂商提供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零售店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不核查和登记数量,生产厂商派人参与商品的销售,但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或者双方约定一个结算期间),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
对于联营扣点”、“联营返点”合作方式的缴税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的合作模式,从交易过程和交易实质来分析,实际上是一种柜台(场地)出租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明确,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生产厂商从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许可证明单》,并经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厂商的销售额可以回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是厂商在经营地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厂商在零售商场的经营行为属于自营行为,其实现的纳税义务应当由其自己申报纳税。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零售商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按租赁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第三种情况,即生产厂商提供商品或派人参与商品的销售,而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的行为,事实上是商场的一种销售行为,从具体的运作过程来分析,其运行活动是一种代销行为。
仅以你公司的业务运作情况为例作如下分析。
从生产厂商的角度来分析:
厂商将货物运至商场,但具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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