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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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招标计划及追加计划;
(三)编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计划表》、《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完成情况表》及招标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特别重大招标项目上报、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及评标结果报备;
(五)负责重大及一般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对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事项进行审核;
(六)负责中标项目合同的相应审核,并根据需要填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重大、重大招标合同签订反馈表》;
(七)配合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业务考评。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不分投资来源和隶属关系,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集团公司基建部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装饰装修、绿化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作;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组织;
生产矿井地区衔接所安排的井下开掘工程由集团公司生产运行部、科技部牵头照此办法组织项目招标。
(二)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由集团公司基建部负责从冀中能源集团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中委托,项目单位与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第六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单位对招投标工作应提前做出安排,确定项目招投标时间和方式报集团公司基建部,基建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招标准备情况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办理招投标管理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纪检、审计、法律事务、工会等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第九条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并经冀中能源集团或省、市招标办进行监督。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由集团公司组织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规模标准不符合以上条件者,由项目单位参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管理,但必须按程序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接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须增加招标方案等内容,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核准。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形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或单位工程招标等形式。
工程承包可采取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清包工。
第十四条实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集团公司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有批准的初步设计、立项文件,并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其他条件。
(三)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
不分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项目单位在完成招标准备工作之后,向基建部提出申请报告(见附表一),在申请中应将准备工作情况,拟定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写清楚。
同时提供本单位项目实施申请、集团公司项目审查意见、设计施工图及最高限价等材料。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
采用资格后审的除外。
(四)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并经组织联审。
(五)向意向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分别踏勘现场。
(七)答疑(以书面形式)。
(八)开标会议:
由招标组织者主持,并组织开标、唱标、公布标底及评标工作。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评标定标: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编写评标报告,并将评标结果向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汇报。
(十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条件应公平、合理。
招标文件须经集团公司基建部组织联审;
依规公开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需通过省市招标办备案。
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采用通用格式编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参数。
(三)投标报价清单,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方式。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投标人修改或补充投标文件留有足够的时间。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以参加投标。
(一)投标企业必须是法人。
(二)有相当的资金和赔偿能力。
(三)具备招标项目相应的资金、装备和技术水平;
有健全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
(四)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最近三年的资信及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
(四)相应的业绩材料。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的投标书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填写,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递送开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招标总价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最多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注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招标内容进行分包。
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章标底、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标底应由项目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标底主要内容:
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等。
第二十六条编制标底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概(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取费标准及当地建筑材料指导价格或经调研的市场价。
(二)须依据招标工程的图纸、有关技术资料和招标文件。
(三)一个招标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七条标底在开标前必须密封保存,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有任何泄露。
第二十八条设置最高限价时,必须明确最高限价及计算方法。
最高限价必须有造价人员、发展规划部部长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由发展规划部签章。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组织者主持,在集团公司招投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纪检、审计、法律事务、工会等部门或冀中能源集团或省、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属省(市)监督的公开招标,集团公司评委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其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从省(或市)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二)集团公司和项目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评标专家由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冀中能源集团评标专家库中选定,但项目单位评委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评委总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一条开标
(一)开标由招标组织者主持,招标领导小组、评委和投标单位等部门参加。
(二)宣读评标纪律。
(三)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及法人资格,当众启封和宣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设有标底的,当场公布标底。
(四)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不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者,以弃权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争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七)其它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的投标
(一)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最高限价,招标人无力承受的;
(三)所有投标人均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评标方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现行政府有关部门推行的评标办法。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对照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八条定标
(一)评标工作结束后,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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