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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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
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
定管辖;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
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
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
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
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
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
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
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
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
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
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
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
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
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
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
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
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
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
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GS登记、股东知情
权、GS决议、GS合并、GS分立、GS减资、GS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
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
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
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
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
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
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
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
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
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
定;
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
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
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
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
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
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
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
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
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
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
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
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
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
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
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
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
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
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
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双方为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
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
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
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
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
准。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
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
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GS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
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
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
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
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
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
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
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
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
本案审理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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