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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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淮安市楚州区教育局
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
楚教发〔200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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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
使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小学总校、区直(民办)学校、交巡警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楚州区校车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校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车的定义
校车是指学校(含幼儿园)、学校举办者以及其它有关单位自备、承租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
二、校车使用的审批
各学校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校车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校车报批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校车使用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报送的《校车使用申请表》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信息进行登记造册,签字并盖公章。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使用校车的学校向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校车使用申请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校车管理规定,对校车及其驾驶人营运资质及校车状况进行审查复核。
(四)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所申请使用的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审查合格后,批准所申请的校车投入使用,并发放“校车标牌”。
使用结束后,校车标牌上缴发放部门,再行申请使用校车仍按上述程序报批。
三、校车使用的管理
(一)建立校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区教育局和区公安交巡警大队要建立校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每季度定期召开校车管理联席会议,通报校车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和信息。
(二)建立健全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校车档案管理制度。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本校(园)的校车档案、校车信息数据库和安全管理台帐,及时报送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
3.建立健全校车行车跟车制度。
校车接送学生途中,必须随车配备1名跟车人员,负责校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学生安全管理。
跟车人员必须为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式职工;跟车人员要具备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学生情况及学生管理工作,并有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严格校车使用审批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配置或租赁使用的校车,必须经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向区教育部门申报同意后方可使用。
严禁中小学、幼儿园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载学生。
5.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中小学、幼儿园,应租用具有法定客运资质的交通运输机构的车辆,并必须与出租方及出租方的驾驶人员同时签订车辆租赁和行车安全责任书,明确校车安全责任,定车、定驾驶人。
校车驾驶人员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驾驶人员或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满12分以及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事故的一律不得从事校车的驾驶工作。
6.学校使用校车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
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
7.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对师生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和交通安全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8.加大对校车安全检测力度。
区公安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校车的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进行查验。
每年春、秋季开学前2周内,对全区校车进行专项查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检测结果备案。
校车安全检测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不合格的车辆搭载学生。
9.保证校车优先路行权。
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可享受公交车优先路行权。
四、校车道路行驶的检查
1.加强校车道路行驶检查。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校车道路行驶的巡逻检查力度。
严禁无牌无证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接送师生。
2.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标准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
4.校车在执行接送学生任务时,必须将校车标志牌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
对接送学生的车辆不放置校车标志牌的中小学、幼儿园,区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将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希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
学生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淮安市楚州区教育局办公室2008年9月12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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