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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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耕地红线和粮食种植面积底线,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实行“管、建、验”分离,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
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审计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持续抓好新增1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
在不破坏退耕林地的前提下,加快实施“坡改梯”、沟道工程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发展水平石坎梯田、河滩造地,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提高粮食产出能力。
按期完成全市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任务,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
[发改委(粮食局)、审计局、国土局、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负责。
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具体任务,下同]
3.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大力发展节水、旱作农业,着力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重点抓好以集雨窖灌为重点的“小工程、大群体”和石坎梯田建设,加快实施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力争农田灌溉系数达到0.55以上。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争取和筹集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基础设施资金。
鼓励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资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工程建设。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负责]
4.大力实施科技增粮工程。
科学整合创新资源,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科技创新行动,组织实施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
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实施重大关键技术补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
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新品种。
健全农情、病虫监测预防及技术示范推广体系,完善农业气象监测站网,开展跟踪和技术咨询服务,提高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
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科技局、农业局、气象局负责)
5.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
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制止“非农化”。
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不断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供销社负责]
三、积极创新粮食收储机制
6.完善和落实粮食扶持政策。
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
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区)倾斜,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
积极指导各类粮食生产者和粮食经营企业与商业银行加强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生产保险业务给予支持,逐步实现粮食作物保险全覆盖。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金融办负责]
7.切实抓好粮食收购。
认真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品种结构、商品量和交通条件,科学合理布设收购网点,扩大收储能力。
积极引导和规范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发挥好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大型骨干粮油加工企业粮食收购主导和基础作用,积极探索“粮食银行”“订单农业”等新的收购方式。
进一步优化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产后服务,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防止出现种粮农民“卖粮难”和收购“空白点”现象。
协调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发改委(粮食局)、工商质监局、金融办、农发行等负责]
8.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
加强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成本和收益调查分析,完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健全重要农资、救灾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制定农业灌溉分类水价制度,探索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对种植粮食作物农业灌溉给予补贴。
鼓励和引导骨干粮食经营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收益,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供销社等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
9.抓好粮食储备规模落实。
按照“分级负责、夯实责任、充分利用储备资源、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的原则,足额落实储备粮油规模、储备贷款和储备费用,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强化储备粮油监管,完善轮换管理机制,落实粮食储备企业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管理规范。
建立粮食储备规模增长机制,依据粮食市场需求变化和财力状况,适时扩充市、县(区)级粮油储备规模,保证本地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油所需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足额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储备粮油所需资金由农发行X分行及时承贷解决。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统计局、农发行,各县区政府负责]
10.创新粮食储备管理机制。
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政府储备与企业商业最低库存相结合的市场调控体系和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
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多种政策手段,建立市内各级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
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储备承储业务,切实发挥地方储备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区域调控能力。
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
完善政策性粮油购销办法,积极推进储备粮油依托粮油批发市场交易和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销售等措施。
储备粮油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自行轮换,自负盈亏。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商务局、供销社、农发行,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11.完善粮食调控机制。
按照各级政府粮权责任,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和协调机制。
积极探索公开透明、灵活高效的储备粮轮换模式,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
积极争取中省政策性粮食储备,支持鼓励骨干粮油加工经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政策性粮油竞买活动。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负责]
1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加强粮食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X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应急粮食供应。
每个镇办至少建立1个应急供应网点,城区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建立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建设粮食应急网店和配套设施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建立市县(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任务,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对接受中、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储备(含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储备商品有关贷款和税收政策。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商务局、供销社、应急办、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13.加强粮食监测预警。
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生产和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加强粮油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周边地区和市内粮油市场价格变化,适时优化调整监测网点布局,拓宽监测覆盖范围,调整充实监测品种,完善粮食安全预警体系。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负责]
14.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加强粮食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管制度,逐级夯实监督检查专项经费。
依法加强粮食市场、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强储备粮油库存检查以及政策性粮油出入库监管工作。
加大综合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工商质监局、农发行等负责]
六、进一步提升粮食流通能力
15.全面加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
抓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油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
在积极争取中、省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同级财政资金对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及功能提升的投入力度。
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仓储设施建设,尽快建成与我市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
积极推广应用新“四合一”储粮技术,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处置后的资金收益,全部用于粮食收储和供应保障能力建设。
[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16.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
着力培育壮大粮食物流产业,加快粮食物流园区建设,加大粮食物流节点功能改造提升力度,完善基层粮食物流终端布局,形成“点线结合”的现代粮食仓储物流网络。
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
将粮油供应网络、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发改委(粮食局)、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17.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骨干粮油加工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市场为导向,通过投资、联营、参股等方式组建跨区域收储、加工和经营企业,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实现互惠互利,巩固粮食贸易基础。
支持和吸引市外粮油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确保全市粮油供需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
[发改委(粮食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七、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18.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
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稳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
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势骨干(中心)粮库为主体,组建公司制、股份制粮食企业。
除储备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等形式,与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加工龙头企业、民营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
财政部门要协助粮食主管部门妥善解决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问题。
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
扶持涉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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