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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考点】两审终审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考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当应撤销案件。
【考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6.地方人员张某在军营里盗窃电瓶车被抓,应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侦查。
【考点】刑事案件的管辖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7.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答案】错误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8.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9.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考点】回避的适用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检察委员会决定。
10.视听资料不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
【考点】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七)视听资料。
1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考点】作证义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2.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人。
【考点】证人的资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3.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4.只有对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能适用拘传。
【考点】拘传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15.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6.公安机关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17.拘传必须先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后才可以适用。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18.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考点】拘传的审批机关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考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0.顾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顾某的女朋友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对顾某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2.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可以同时并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3.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考点】取保候审的审批机关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24.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一年。
【考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5.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考点】监视居住的审批机关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26.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考点】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7.对拘留后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原因。
【考点】刑事拘留的适用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8.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考点】刑事拘留的审批机关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9.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考点】逮捕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30.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考点】逮捕的审批机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1.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考点】强制措施的适用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32.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可以继续执行,执行后及时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33.刑事诉讼期间开始的时和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
【考点】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34.某案中,李某和汤某两名民警到犯罪嫌疑人夏某的住处进行讯问时,李某和汤某均应当向夏某出示警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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