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整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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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对会计信息真实性、资产权益安全性及经营活动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内控及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五)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对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
(七)承办公司部署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参加涉及财务及经营事项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经营活动等资料;
(三)向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调查取证;
(四)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及资产损失行为,对造成资产损失的事实具有审计处理权及处罚权;
(五)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六)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制度体系
第九条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由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及内部审计业务规范组成。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即本制度。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一)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任期履职情况及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对其经济责任进行认定。
审计成果作为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重大事项审计管理办法。
对公司办公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监督。
专项审计报告直接为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服务.
(三)内控风险评价管理办法。
对企业重要业务领域、业务流程、关键岗位、风险预警、事故应急及整改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直接为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服务。
(四)中介审计机构管理办法。
对中介审计机构的聘用方式、聘用时限及专业资质等进行规定,对项目执行过程及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监督评价报告直接为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服务。
(五)内部审计业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对内部审计业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规定,对内部审计常规监督事项进行分析汇总.分析报告直接为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服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业务规范,包括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等规范。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一)审计项目组。
审计任务实行审计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成员可由内、外部审计人员组成,项目组组长由审计机构委派。
(二)审计工作报告。
向公司企业负责人及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事项:
1.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2。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专项审计管理办法及内部审计业务规范;
3。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
重大事项专项审计报告、内控风险评价报告;
5.其他需报告事项.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工作计划。
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每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项目开展。
1.审计准备。
确定项目组负责人,配备人员,调研培训,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内容及项目组分工等事项。
2.审计通知书.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被审计人述职要求及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和现场审计工作进度安排。
对于特殊审计事项,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时送达。
3.审计实施。
审计项目组召开进点会,开展现场审计,主要内容包括收集材料、问卷调查、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客观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4.征求意见。
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有关审计报告初稿意见.如有异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5.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组在采纳相关意见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类别分别上报企业负责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及集团主管部门.
6.审计决定。
对违法违规及造成资产损失等行为做出审计处理决定或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处理决定及审计意见书经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或董事会审批后下发,要求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
7.后续审计。
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审计档案。
审计机构对已办结审计项目,按规定建档并移交.
(三)审计工作总结。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上报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审计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货物”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
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等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和供应商信息管理工作;
(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公司纪检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采购管理和职能管理实施监督,受理涉嫌失职、渎职或其他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举报、投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采购管理活动,协同实施本制度。
各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可指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规范,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本单位采购工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
采购实施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采购管理鼓励和支持工作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集中采购和强化竞争性招标采购,加强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的力度。
第二章采购管理方式
第六条(采购管理方式分类)
公司采购管理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和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其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
零星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分散采购中所购习的货物单位低于2000元人民币,且多为一次性购买商品,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零星采购.
第七条(采购实施主体)
纳入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公司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由各部门组织采购。
采购实施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八条(采购价格管理)
各部门应当加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管理,具备条件的项目,采购价格应当经过专项审价确认.
货物采购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种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不高于市场公开价格;
(二)普通货物采购价格就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三)具有时间敏感性的货物,采购价格应以实施采购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第九条(集中采购要求)
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条(集中采购计划编制)
集中采购计划是采购人年内需采购内容的总体安排。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并上取上一级采购归口管理员部门汇总。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各采购人集中采购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草案,报公司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目录编制)
公司及各部门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集中采购计划以及市场采购实际情况,确定范围,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并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过渡)
各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有一定规划效应、采购需求可预测等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分散采购应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种类,及时面向社会或在公司内部公开,接受公司内外监督。
第三章采购实施方式
第十四条(采购实施方式分类和选用原则)
公司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询价和单一来源等。
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及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在有多种采购实施方式可以选择且效率和成本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应按前款顺序优先选用透明度高、竞争性强的实施方式。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认为应当公开招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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