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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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银行监管的要求
监管当局应每年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会晤,对监管检查和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
建立完善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体系
《核心原则》原则16提出了建立完善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标准。
该原则指出,银行监管当局应当通过与银行管理人员接触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深入了解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并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对银行遵守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通过由监管当局或外部审计师进行的现场检查,独立地对银行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检查,核实银行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并能够获得评价银行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通过非现场监测,阅读和分析审慎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审查和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对银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跟踪。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合理搭配依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而定,但两者应有机结合,相辅相成,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提出的更高要求包括:
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有效性实施检查,并解决发现的问题;
监管当局有权获取银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师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计报告;
监管当局具有必要的方法,能够识别和评估银行所承受风险的类型、性质、重要性和范围,包括业务重点、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环境,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重点;
法律要求监管当局将在监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处理;
监管当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依靠具有独立性而且质量可靠的内部审计工作。
银行监管者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接触
《核心原则》原则17要求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接触,以全面了解银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
其基本要求是:
监管当局应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定期与银行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会晤,讨论有关业务问题,如银行的经营策略、集团结构、治理结构、运作情况、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系统等等;
监管当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以及与银行定期会晤等方式全面了解银行的业务状况;
监管当局应当要求银行向其通报重要的业务变化和出现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违反法律和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
在发照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要随时考虑到银行管理层的素质。
在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相关银行信息
《核心原则》原则18从以下方面阐述了这一要求:
监管当局在法律上有权要求银行机构定期报送单个和并表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信息。
这些报表包括表内外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大额风险、贷款损失准备、市场风险和存款来源等;
法律和法规规定,或者监管当局有权规定并账及所用会计方法的原则和标准;
监管当局具备必要的手段,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
监管当局确信银行高级管理层有适当级别的人员负责监管报表的准确性,能够对有意误报和长期错报进行处罚并要求更正不准确的信息;
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报送的信息包括规范、审慎的统计报表,详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关于表内外业务和资本储备等详细情况的辅助报表。
此外,银行还必须报送贷款风险分类和计提损失准备的情况;
如监管当局认为某些信息事关银行的财务状况及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价,则有权向银行和银行相关的公司索取和获得这种信息;
监管当局具备一套运用统计和审慎监管信息对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的分析系统,监控结果还用于制定现场检查计划;
为了对银行组织进行有意义的比较,监管当局从所有银行和银行组织内的所有相关实体收集同一日期、同一时期的数据;
监管当局根据所需信息的性质以及银行的规模、业务和风险状况确定向银行收集数据的频率。
确保监管信息的质量
《核心原则》原则19对监管信息的质量及其核实方法进行了描述,主要包括:
监管当局计划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是连贯的,检查由本部门人员或必要时使用外部审计师进行。
监管当局具备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现场检查做到全面、有连续性,责任和目标明确,检查结果清楚。
监管人员与银行及其审计人员定期对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并商定各自在改进工作中的责任;
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目的有权对外部审计的质量进行监控。
监管当局有权直接任用外部审计师执行监管任务。
如监管当局对某项外部审计师的任命在资格或独立性方面有异议,则有权反对此项任命;
监管当局也可使用外部审计师对银行业务的某些方面进行检查,但前提条件是其具有独立性和专业的工作技能。
在使用外部审计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明确规定监管当局和外部审计师各自的作用和职责;
监管当局在法律上有权全面接触银行的所有记录,必要时,也有权接触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职员;
监管当局应有计划、定期地对现场检查人员提供的监管报表或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检查。
监管当局应要求审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等重要报表至少每年进行审计并向监管当局提交审计报告。
《核心原则》提出的更高要求是,监管当局应每年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会晤,对监管检查和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
此外,监管当局还应与外部审计师定期会晤,讨论共同关心的银行业务问题。
银行监管当局要有能力对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核心原则》原则20阐述了银行并表监管要求,其监管标准包括:
监管当局掌握银行组织或集团的整体结构,了解其主要业务,包括由其他机构直接监管的业务;
监管当局的监管框架能够评估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给这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带来的风险;
监管当局在法律上有权全面审查银行的业务,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还是通过子公司和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
监管当局对银行组织附属机构和子公司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不受任何阻碍;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组织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审慎监管标准。
监管当局运用其权力对并表基础上的审慎监管标准作出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和贷款限额等;
监管当局收集每个银行组织的并表财务信息;
监管当局与银行集团内各业务机构的对应管理部门建立必要安排,以便获得关于这些业务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管理和控制是否完善的信息;
监管当局有权限制或界定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
监管当局运用这一权力来确保银行业务受到妥善监管,避免银行组织的安全和稳健受到不利影响。
《核心原则》对允许公司拥有银行公司的国家还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管当局有权对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业务进行审查,并实际运用这一权力确保银行的安全和稳健;
针对母公司和非银行附属机构发生的可能有损于银行安全稳健的问题,监管当局有权采取纠正措施,包括隔离措施;
监管当局有权规定和强制执行母公司所有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标准。
持续监管方面的进展
商业银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强调内审的作用;
日常监管中将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作为中国的银行监管当局,中国银监会以《核心原则》所设定的标准为努力方向,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为重点,在持续银行监管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其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进一步完善了现场检查制度
在现场检查方面,中国银监会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现场检查标准和程序,提高现场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连续性,实现现场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
所采取的改进措施主要体现在:
完善现行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制定统一的现场检查手册,对检查范围、频率、内容、程序等进行具体规范;
充分利用非现场监测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制定详细的现场检查计划;
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状况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有效、合理地分配监管资源;
强化后续现场检查,对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并将其作为监管责任制中实施问责的重要内容;
强化现场检查对非现场监测信息的核实功能;
建立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外部审计,使之成为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
注重强化非现场监测功能
在非现场监测方面,中国银监会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在满足风险监管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
明确监管信息要求,确保监管信息的可比、准确、完整和及时,增强非现场监测的分析、预警、指导功能。
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制定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工作程序,提高非现场监测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编制非现场监测数据报送手册,规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数据定义和口径,解决“数据源”问题,保证监测信息的可比性;
采用先进的数据采集方式,并通过定期走访、审慎会谈、要求报送补充信息、专题质询等方式,保持与被监管机构的经常性接触,及时获取全面的监管信息;
依据被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规模大小和从事的经营活动,确定不同的信息报告范围和报告频率;
完善现有的非现场监测指标和报表体系,并采用先进的数据分析工具,提升非现场监测的分析和预警功能;
建立专门的监管信息保密制度,增强对重要敏感监管信息的保密能力;
强化非现场监测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
加强与银行管理层的沟通
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研究制定监管人员派驻银行制度;
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监管框架,对银行高管人员实行持续性监管。
完善并表监管
制定合理规划,要求商业银行积极推进并表管理工作,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并表数据和管理信息;
中国银监会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不仅包括高层和政策层面的沟通,也包括具体监管事项的沟通;
加强对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作用
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强调内审的作用;
日常监管中将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进一步完善持续性监管
中国银监会要加强与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机制,充分分析和评估银行集团的非银行附属机构对银行部门所产生的影响
为加强持续银行监管,中国银监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些措施已经成为日常监管工作的成熟做法,有些措施则是刚刚起步,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具体落实。
从制度保证方面,中国银监会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标准找出了持续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今后也将继续通过评估的方式定期对我国银行持续监管手段进行再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促进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归纳起来,改进持续监管的工作重点包括:
一是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功能。
主要包括:
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在保证监管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轻被查银行的负担;
增加现场检查的科技含量,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对非现场数据的指标、定义重新进行规范;
通过“1104工程”推进中国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强化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技能。
二是加强与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接触。
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派驻组的作用,并将与银行管理层审慎会议制度化,使监管部门获取充分的信息,对银行管理层素质及银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窗口指导。
三是强化并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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