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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第二节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全监察员、在场干部及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
(2)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尽快搞清情况,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
需要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安全监察科或矿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五条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事故报告以电话、当面等方式进行汇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时限:
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3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应在3h内向济矿集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或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七条事故抢救(抢险):
(1)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原则上不超过30min),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单位行政正职组织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2)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矿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抢险),并严格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进行抢救(抢险)。
第八条在组织事故抢救(抢险)的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安全监察科应派专人将事故单位的规程、措施、图纸、班前会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劳资档案等资料进行保护性收集封存,以备事故调查使用。
第三节事故调查
第九条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矿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三类,非伤亡事故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第十条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在1%~3%(含1%)的非伤亡事故,由安全监察科组织相关部门(包括生产、机电、调度、工
会、劳资、企管、政工、矿相关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一次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00万元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或事故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济矿集团、矿相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①没有经济利害关系。
②没有亲属关系。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应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死亡事故、重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现场勘察结束后应写出《现场勘察报告》。
第十五条技术鉴定组的任务是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包括现场物证搜集、现场录像、摄像等,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找知情人调查、核实情况;了解事故单位生产概况、事故发生经过;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给事故类别准确定性。
第十六条管理调查组的任务是通过逐个询问当事人或让当事人写出事故经过,调查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投入使用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
认定事故性质后,寻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和划分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全力救助受伤害者,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为抢救受伤害者或防止事故扩大,确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或记录。
事故现场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2)物证搜集: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调查组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现场操作、管理人员搜集证据。
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倒塌或破坏痕迹、火灾残余痕迹、冒顶下落物等;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事故信息内容。
井下及一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事故场所拍照、摄像必须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按审批规程操作。
(6)事故图:
单位技术员应尽快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标明受害者位置。
第十八条事故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伤害方式。
⑥不安全状态。
⑦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原因一般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类。
(1)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等;机械、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如造成事故的隐患等。
一般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交叉所造成。
(2)间接原因是指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②技术和设计上缺陷。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④劳动组织不合理。
⑤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⑧其他。
第二十条在分析事故时,一般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
对于一个具体事故,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都可能成为主要原因。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
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间接原因的责任属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时,要遵循“一个准确、两个对应”的原则,即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实要表述清楚、准确;事故责任人的违规、违法事实与认定的责任相对应,认定的责任与对其处理建议相对应。
负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人员分为四类: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指现场操作、指挥人员。
间接责任者主要指各级管理人员。
可分为区队管理责任、科室业务管理责任、矿领导责任。
区队管理责任可分为:
直接管理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一般管理责任者。
科室业务管理责任可分为:
主要业务管理责任者、重要业务管理责任者、一般业务管理责任者(以上均包含技术管理责任者)。
矿领导责任可分为:
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三条事故责任区分的原则:
(1)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现场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②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④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机器设备。
⑤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
(2)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①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
②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
③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工作及带病运转。
④无视安监部门警告,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⑤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
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⑦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和相应措施。
⑧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他用。
⑨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
⑩现场管理、检查不力或工作失误。
⑨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⑥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⑩没有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轻伤事故、重伤事故、非伤亡事故只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意见》即可,死亡事故必须写出《技术鉴定报告》、《管理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节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应当在1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重伤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应当在3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死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应当在7日之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七条对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者的大小,按照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第二十八条1人次轻伤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现场人员。
①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300~6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一级三个月的处分。
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0~6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记严重“三违”的处分。
③对事故重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罚款。
④对事故一般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罚款。
(2)区队、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监督检查人员。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区队、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对区队或相关部门责任人、技术或管理责任的明显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降一级3个月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轻伤事故或重伤1人次,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现场人员。
①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降一级6~12个月的处分。
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降一级3~6个月的处分。
③对事故重要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300~500元罚款。
④对事故一般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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