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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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自己的成果也应加以注明,不得大段重复。
3、援引教师授课观点或例证,应征得教师本人同意并注明,否则视为抄袭。
4、严格核实资料来源、引文出处。
5、提倡使用原始文献,慎用二手资料;
不鼓励转引的方式,若确实无法找到原书,必须注明所转引之书名。
6、论文中的每条引文(无论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
无论明引还是暗引;
无论全部引用还是局部引用),均必须加上注释或标明出处。
不得出现没有标明具体出处页码的引文。
第十一条文献综述规范
1、文献综述有叙述与介绍,也有归纳和评价,要体现出鲜明的个人观点和对所研究问题的历史与现状的把握程度。
2、不能大段抄录他人的综述或介绍。
3、引用他人的综述统计资料包括表格、数字等要注明。
第十二条文字表述规范
1、文字表述前后一致,简称或定义术语要一致。
2、文从字顺,提倡平易简洁的语言风格,不生造晦涩艰深的语句。
3、倡导语言表达的“信、达、雅”,即在准确、真实的前提下鼓励流畅和优美。
4、根据一般刊物要求,论文标题、关键词、提要必须有中英文两种文字。
第四章论文发表规范
第十三条论文署名规范
1、以浙江大学作为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在申报或发表时建议征得导师同意。
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应归属浙江大学。
2、不得在未参与的研究工作成果中署名;
不得在研究成果发表时XX使用他人署名;
严禁篡改、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的意见和签名。
3、合作完成的论文要共同署名,不得未经合作者同意单独署名或稍作修改后重新单独署名发表。
第十四条论文发表规范
1、研究生在读期间拟发表论文,提倡经过导师审读同意后寄投相关刊物。
2、反对一稿多投。
3、反对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五章研究生培养规范
第十五条注重课程学习
1、提倡宽口径培养模式,鼓励研究生跨专业、跨学科选课。
2、允许不同的导师开设同样的课程,研究生甚至可以两门都选。
3、鼓励选修二级学科下的“专业公共课”(一门课由若干名导师讲授,即每个导师一次的学术报告),以便熟悉不同导师的研究领域、风格和方法,及时了解相关学科的前沿成果。
第十六条活跃学术氛围
1、建立系列专题讲座制度,由校内外、国内外专家主讲,合乎规范的可以作为一门课程。
2、建议结合读书报告,积极参加由导师、其他老师或各专业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或不定期的学术沙龙。
3、建议各二级学科每年举行一次研究生论文报告会,研究生应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规范培养环节
1、鼓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合适的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
2、研究生开题报告不合格者,须在两至三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
3、实行中期考核制度,结合课程与读书报告撰写情况,在二年级初期进行考核,由研究所、导师和任课教师共同组织,签署意见并上报院里。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要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撰写,适当延期毕业。
第六章论文答辩规范
第十八条答辩资格审查
1、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
2、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
必须符合学校有关发表论文的要求。
3、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
第十九条论文预评审程序
1、论文经导师审核后,须隐去研究生和导师姓名及相关信息,打印两份,由各学科聘请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隐名预评审。
2、如有重大疏误,或者格式严重不合规范,或者错误率超过万分之十,定为不合格,暂缓送审答辩。
经修改合格,再次评审合格后,视情况在三个月或半年后方可提交答辩。
3、预评审通过者方可送专家进行正式评审。
第二十条论文评阅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隐名制。
论文送审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名单。
送审的论文中不得出现作者、导师的名字和相关信息,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院研究生科。
每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5位专家评阅,校内专家最多1人。
2、评阅结果均为“同意答辩”者,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
其中有“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者,申请人需先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修改定稿申请表》,经过审核,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其中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可由申请人及其导师申请加送一位专家评阅。
若加送的评阅意见仍未通过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3、评阅结果中有2位或2位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第二十一条组织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院研究生科备案。
评阅专家与答辩委员最多可以重复1人。
2、一律按照学校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七章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二十七条违反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处理规程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九条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
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
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
第三十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
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
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
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
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
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
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
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
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
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2006年7月12日
附:
人文学科研究生学术规范承诺书
学院
学科(专业)
姓名
学号
硕□博□
人文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过《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研究生学术规范》。
我承诺:
在今后的学位论文以及所从事的相关学术活动中,将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各种剽窃、抄袭行为。
如有违规行为发生,我愿意接受学校的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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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 人文学科 研究生 学术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