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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指出,宪法问题实际上是中国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各种改革方案都会在宪法问题上表现出来,而已经和将要公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措施也都有一个是否合宪的问题。
人们通过这个案件看到了宪法有其自身的价值,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根本权利并不是虚无缥缈或者抽象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非高高在上而是可以进入现实生活,它可以直接用来维护公民的根本权利,因此这一案件的积极意义不容抹杀。
除了齐玉苓案引发的宪法问题以外,学术界对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探讨亦逐渐深入。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监视委员会,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的审查。
违宪审查之所以有必要,一是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只有建立在严格符合宪法根底上的法律规X,才能有统一的法治;
二是基于违宪规X确实存在这样一个现实。
学术界关于宪法问题的讨论已经超过了宪法学界这一学科本身,而成为多种学科共同关注的课题。
例如,在婚姻法、物权法、立法法等具体法律中,是否有和宪法相冲突的地方,都有一个合宪性的审查问题,这在学术界已经引起了重视。
甚至有学者已经深入地探讨了刑法的宪政根底以及刑事程序的宪政根底问题。
因此对于宪法问题研究的重视,已不局限于宪法司法化这一个问题,而是更加深入。
二、制定民法典:
让梦想接近现实
我国现行民法通那么是1986年4月12日届全国人大通过,至今已逾十五年。
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民法通那么中的许多规定简单粗疏,观念滞后,有些规定甚至与现今公布的法律条文发生冲突。
然而民法通那么又是一项根本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民法通那么的简单与缺漏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产生不可低估的消极作用。
在这种形势下,制定民法典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许多民法学者多年来心中的梦想。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指出,关于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学者研究成果很多,其中首先包括民商法的关系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应当分开,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应当合一;
其二是关于侵权行为法是否应当作为债法的一局部列入民法典,这方面争议很大。
侵权行为法近几年开展很快,每年发生的新型案例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包括新闻侵权、环境侵权、网络侵权等,尤其是网络侵权现在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极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分支。
其三是人格权法的问题。
人格权法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在以后制定的民法典中地位又将如何,这都是法学研究应当关注的问题。
关于物权法的制定,由于我国民法典采取分别制定最后修订完善的方式,所以物权法既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又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局部。
在这种情形下,有关物权法的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给物权法的制定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法学界已经进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王利明教授认为制定物权法应当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
登记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资产如何保护的问题;
集体所有权中尤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关于如何强化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等。
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不得不考虑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越性将如何表达。
过去我们强调得多的是国家集体的财产如何进展保护,而对于公民私人的财产保护不够重视。
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集体的财产、国家的财产,还是公民私人的财产都应当由法律进展规X,这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三、人权保障:
现代法治的核心命题
因为尊重人权、保护人权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或者某一项法律学科的研究的一件事,而是我们所制定的所有法律的目的之一。
经过多年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有关人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已经上升到一个较高的层次,即这是关于法律最根本的价值取向的一个问题,基于这种认识,这个问题不仅是法理学学者关注的问题,也是整个法律学界的热门话题。
信春鹰研究员指出,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是联合国两个主要人权公约中很重要的一个,说明了中国政府对于国际人权标准的承诺。
另一个是1997年我国签署的?
公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依据我国宪法和1990年?
缔结条约程序法?
的规定,这个公约的批准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学术界对于这两个公约进展多方面的研讨,这对于我国国内法律开展以及宪法规定的公民根本权利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刑法方面,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尤为突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周振想教授指出,除了对联合国?
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规定的人权问题的广泛讨论以外,学术界对人权保障的讨论大致有三个方面:
一是1997年刑法在修订时确立的罪刑法定原那么,刑法没有规定的不能确定为有罪,废除类推制度,这个原那么本身就表达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
二是关于死刑审判当中的问题。
我国在现在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废除死刑不现实。
但是学术界对于在法律规定的X围是否可以减少死刑犯有一些探讨。
在对死刑犯的执行方面同样表达了对于人权的尊重。
现在正在尝试,对罪犯的执行由枪决转变为注射的方法实际上也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
其三是关于程序的讨论。
关于庭前展示证据、关于对证据的认定,以及从程序方面如何防止错判、错杀进展了许多探讨,这些都和人权的保障有直接关系。
对人权的关注不仅停留在学术领域,而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大环境方面来看,中国今年参加了世贸组织,批准了一个国际人权公约,又是第四个全民普法活动启动的第一年,全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
齐玉苓案只所以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就是最好的反映。
另外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今年还出现了许多新的权利,如有人提出接吻权,悼念权,这些权利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是一个问题,但它至少说明老百姓普遍地重视自己的权利,说明人权的法律保障之所以是一个热点问题是有群众根底的,反过来对学术界如何进一步认识人权、研究人权也是一种促进。
四、国家赔偿:
兑现责任政府的承诺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场正式实施的,它是我国XX法制建立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对公利保障日益完善的重要标志,但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它的效果并不明显,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处女嫖娼案〞,主角麻旦旦对公安机关困难的诉讼历程和一审所获的微薄赔偿,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场关注和探讨国家赔偿的有关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认为,国家赔偿的主要问题包括赔偿的X围过窄,程序太复杂,赔偿标准过低,以及赔偿的立法不够严谨等。
在赔偿X围上应该扩大,将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XX决定、命令都纳入赔偿的X围,在刑事赔偿中应当减少免责条款,除了赔偿因XX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还应赔偿间接损失和对当事人进展精神赔偿,另外还应考虑对XX机关进展惩罚性赔偿。
在国家赔偿的程序设计上存在赔偿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分的情况,国家赔偿法实际上赋予了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法院〕对XX司法行为的终局确认权,由于对确认主体确实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根本要求———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所以确认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另外,在国家赔偿的标准与数额上,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数额大体上有惩罚性、补偿性、抚慰性三种,我XX用的是抚慰性,因此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采取了直接的物质性损失赔偿原那么,这个标准旨在公民最根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而不是充分补偿受害人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种损失。
赔偿标准过低导致赔偿形同虚设,成为一种象征,从而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国家赔偿丧失信心,这也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六年来国家赔偿诉讼案件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司法改革:
整体推进方能成功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缺少设计,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与配合,以致司法改革看起来有些混乱,甚至有“作秀〞有成分混迹其中,这是在回忆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后,一些法学家的共识。
“公正与效率〞应该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改革首先应该是体制的改革,从体制上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办案、独立行使审判权。
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就要减少、克制来自法院外部的其他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对法院办案的过度干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周振想教授指出,我国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体制的严重不顺,人、财、物的权力都掌握在地方手中,却让法院超越地方做到公正、客观、严格执法是很难的。
所以司法改革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体制改革的问题。
在司法机关内部克制“司法行政化〞,保障法官、检察官独立审判、独立办案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
司法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与审判业务不分是一个比拟普遍的现象,审判委员会或者院长最后定案,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而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制度,又使两审终审形同虚设,因此司法改革要改变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这一点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已达成了共识,近年来法院的“主审法官制〞,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制〞正是对这种改革要求的回应。
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独立办案势必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机制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今年年初的统一司法考试无疑是对司法改革有着特殊意义的一个重大事件。
同时司法改革作为一个具有广泛外延的话题,不可回避的要涉及到一个司法监视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认为,今年3月XX人大对XX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不通过的决定说明人大对司法的监视正在逐渐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这种监视主要关注的是司法制度,是对独立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检察的权限的制约和监视。
六、证据规那么:
统一规X势在必行
我国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立法内容比拟少,也比拟薄弱,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这给了判案法官以很大的自主裁量权,造成案件审理的不规X。
也有地方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地方性的证据规那么,但缺乏统一性。
2001年围绕证据立法,法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是证据立法是三大诉讼体系〔刑事、民事、行政〕搞统一的立法,还是三家各搞各的。
二是是推翻原有的证据规那么,借鉴国外的证据立法经历,建立一个从原那么到收集证据以及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等全新的证据立法,还是在现有条件下补充完善一些证据制度在运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中国法学?
总编辑周国均教授认为,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证人不出庭作证对查明案件真相很不利,而且也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教授认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只是一个外表现象,过分强调提高证人出庭率并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实质,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辩护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却受到包括警方在内的各种因素的阻挠。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是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赋予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除法律有特别土规定外,证人一律应当出庭作证。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有关鉴定机构的问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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